第三个悖论最为隐秘:它从资本-市场机制中不断上升的生产-消费这一螺旋式的循环的角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不论是生产者的积极自由还是消费者的消极自由,都实质上是资本-市场机制下的身不由己的不自由,两者的关系是知识权力结构的扩大再生产中的推力和拉力的关系。
在这三个悖论中,人们的平等权利遭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因此,功利主义也不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的制度伦理依据。
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导致了权利论式的道义论的复兴。为了有效地制约知识权力结构,必须建立一种基于权利的正当分配的伦理,即现代性呼唤一种兼顾内律和外诉、自律与自卫、道义论与自由主义的伦理以替代功利主义。
罗尔斯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提出的正义论是以权利的正当性为基础的道义论伦理学,强调权力结构中的权利分配应该遵循"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一道义论原则。罗尔斯的独创之处是,他不仅倡导普遍的无条件的平等,还指出了一种更为现实的基本的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当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xvi]这种权利论的道义论,基于一种兼顾他人的道义,将最不利者的权利置于优先地位加以考量,它有效地而不是抽象地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是一种虽然基本但具有说服力的公共伦理。
罗尔斯以原初态的"无知之幕"这种伦理思想实验论证了一项基本伦理诉求:当每个人对自己在权力结构中的实力一无所知时,因为不能排除自己会处于最不利的地位,而在行为中尽力确保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基本自由、福利和机会。这是一种自觉建立的互利的社会契约,与国际政治中强权之间的妥协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合同有本质的不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正义论只是一种理想的权利论伦理学,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使人们认识到应当公正地分配权利,通过权利的分配公正有效地制约权力。
在基于"无知之幕"的论证中,个人设身处地地考量最不利地位的人,使主体实现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跨越。而此跨越使这种权利论的道义论与共同体的共识和公共理性的获得联系到了一起。显然,共同体的共识和公共理性都必须通过非暴力冲突性的商谈和对话才能实现。为此,哈贝马斯将人的社会行为二分为以平等对话和寻求共识为特征的交往行为,以及依据现实的不平等进行关系协调的策略行为,并认为可以通过前者由主体间性产生出"人性"的公共领域和道德空间。正义原则与商谈伦理实践使现代性的日常生活世界发展出一种微观政治-伦理,只有循此路向,才能在实践中充分揭示知识权力结构的价值负载,以权利的正当实现制约和规范权力的运作,削减知识权力结构对主体权利的过度侵犯。无疑,商谈伦理为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主体际共同体的伦理共识指出了一条理想的路向。
基于权利论的道义论通过各个成员对权利的要求使传统的意图伦理得以延伸至责任伦理。韦伯最早在《学术与政治》中探讨过责任伦理与意图伦理的区分[xvii]。这种区分虽不一定自洽,但它表明,人类不再天真地认为,只要在行为中贯彻某种绝对的善的信念,就可以使行为符合善和正义。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使人们认识到,行为的合伦理性必须通过主体的权利实现和责任践履──对他人的权利的承认──体现出来。其中,主体是处于具体情境中拥有自由意志的实践主体,责任不仅是抽象的意图的体现,更与细微的权利诉求相对应。显然,责任伦理的思想不囿于微观生活层面,已经成为人类自身整体反思的伦理基点。责任伦理学大师尤纳斯(Hans Jonas)指出,由于主体的行为对人和大自然的长远和整体影响很难为人全面了解和预见,故存在一种"责任的绝对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与责任相对应,纳什等人则提出了"大自然的权利"和"未来世代的权利"等观念。简言之,权利论的道义论和责任伦理的提出,表明了现代性伦理的生活政治转向。这种转向的核心理念是:以非暴力的权利诉求和责任界定,寻求契约化的伦理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