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公正原则是在承认网络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的现实的情况下,使网络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所决定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在按绩效分类和按需分配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即在网络"蛋糕"不断做大的同时使非权力精英阶层获得应有的利益,而不仅仅作为网络经济的营销目标。鉴于网络发展中社会公正的缺失,应该同时从意图和责任两个层面强调推行公正原则的必要性。实际上,公正原则十分具体。依据公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无差别的版权保护门槛不再是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社会应该强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降低对教育程度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的收费;在信息访问权中,目前国内居高不下的上网费用无疑是明显的只顾企业利益而加大数字鸿沟的不公正行为。在贯彻公正原则的过程中,有一种观念必须纠正,那就是权力精英层往往认为他们对公正原则的遵守是一种慷慨的施舍行为。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其症结在于他们未认识到,公正待人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受到公正的对待是每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权利;简言之,他们未认识到人的自主性。因此,为了保障公正原则的正确实施,必须进一步引入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强调个人能够自我决定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网络信息权利。自主原则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他认为人类是道德地行为的,并且具有理性的意志[lxxvii]。康德认为有理性的人拥有双重的道德能力[lxxviii]:(1)他们有能力提出或更正以追求善的生活为旨归的理性规划;(2)他们也有能力尊重他人的自决能力。由此,自主不仅是履行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自主权的行使,才能依据人们所认为的最值得过的生活来塑造自己的命运。
自主原则的伦理实质是应该以什么态度对待人?康德的答案恐怕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一个,即他的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我们必须总是把他人作为目的而绝不把他人作为手段来对待。因此,自主原则所体现的伦理态度是在尊重人的前提下尊重人的自我决定权。人们很容易指出,康德的人只能作为目的的绝对命令很难在现实生活中贯彻,但实际上这种绝对命令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其理想性,而在于它能够与政治经济权力结构下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立场相制衡,无疑,暗含功利主义的公民自由主义是无法起到这一重要的制衡功能的。
谈到自主,必然提及来自技术自主论的挑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埃吕尔(Jacques Ellul)的技术自主论。他认为技术是自主的,即技术从根本上说只依赖它自身,它是封闭的、自我决定的"有机体" ,以自身为目的,为自己开辟发展道路。这是一种技术决定论的思想,其逻辑是,由于技术依据的是自然规律,在现代技术中,相对于技术而言,人已不再是主体;在技术系统中,人们的判断、选择、决策都服从于技术目的、都是技术体制内部的活动、连价值标准也逐渐由技术决定[lxxix]。因此,人们不再具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相反,技术是自我决定的,它尽可能有效地把任何东西都置于其控制之中。总之,在技术社会中,人的一切需要、欲望、计划和思维过程都逐渐适应于技术的模式,即理性的、人工的、高效的活动模式。
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中,似乎很容易用技术自主论来解释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但这种诠释的腐蚀性是十分显见的,它使普遍存在的网络权力结构被遮蔽,使那些应该为制约公众的自主权负主要责任的权力精英阶层得以逃脱责任。换言之,对网络生活的自主原则的最大威胁来自本质上专注于效益(唯利是图)的网络权力结构,自主原则所体现的是广大公众的消极权利,它要求人们特别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充分尊重公众、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尽管自主权在理论上是神圣的,但在现实中难免与权力结构达成折衷,即通过契约转让其自主权。这意味着,一方面人们拥有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交易和自愿放弃等自觉的情况下暂时让渡部分自主权[lxxx]。以隐私权为例,自主原则所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隐私权,而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使用方式或使用与否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的群体会采取一些利益诱惑的办法获取用户的隐私。例如,在网络用户注册中,许多网站经常会采用抽奖等手段诱惑用户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站只是一次性使用这些信息,而且能够为用户保密,则可认为基本上维护了自主原则。但如果网站对此信息还有其他用途,如将其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就必须首先征得用户的自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