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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本站会员  点击:次  时间:2002-01-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6.信息安全权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的海量和高效传播,也导致了许多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权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网络信息权利。与网络信息安全权有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三类:网络非法入侵,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关于网络非法入侵存在一种比较模糊的认识,即许多人认为进行网络非法入侵的黑客大多数是一些技术顽童或"网络罗兵汉"。造成这种模糊认识的根源之一,是人们相信黑客会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他们只是出于好奇,希望了解计算机系统如何工作,而不会破坏和改变任何东西。一些黑客会做一些"行侠仗义"的事,如大量散发免费软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冲突时互相袭击对方的网络以泄愤等。显然,这种模糊认识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而实际上,网络非法入侵是一种违反惯常的伦理准则和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危害和潜在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从维护普遍的信息安全权的角度来看,任何网络非法入侵都是应该禁止的。

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是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目前,许多网络加密技术可以利用足够长的密码做到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破译。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不仅可以使他们安全地交往和交易,还能够绝对地保护他们的隐私。但是,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认为这样一来会导致诸多安全隐患。故要么规定密码长度以便需要时破译,要么希望推行一种国家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为此,美国国家安全局曾力图推广一种安装在电话中的名为Clipper的加密芯片,为网络用户提供一种为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结果遭到了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施。1996年,美国政府看到在国内寻求加密后门一时难以实现,就转向对出口网络信息产品进行限制:美国出口的信息产品可以使用高位数(如128位)加密技术,但要使美国政府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超级密码。到1999年,这项限制才被取消。

安全保障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必要前提。首先,网络服务器及其中存放的文件必须保证绝对安全。其次,网络服务器与客户终端之间的信息传递应该保证准确无误,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论证系统。值得指出的是,在安全认证过程中,电子商务运营者的安全责任十分重大,他们不仅要防止黑客破坏或进行欺骗交易,更重要的是他们要保证用户的关键隐私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不被泄漏。

7.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

与前面几项权利不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是针对不同的文化而言的。由于美国和西方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美国和西方通过文化渗透在推行一种全球文化经济(cultural economy)统治,使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视听空间被西方文化殖民化。许多国家自觉地意识到了在网络发展中保持本土文化的相对独立性,连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也感受了美国文化和英语的网际优势。为了挑战这一趋势,各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实质上,在网络时代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是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谋求新的世界信息秩序[lxviii](new world information order)的文化战略的延伸。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必须以网络发展为契机,致力于保护与促进自己的文化传统、文化工业与文化认同,形成自主的"替代性视听空间"(alternative audiovisual space),以颠覆国际文化信息交流中的不平衡,缩小信息贫困社会与信息富裕社会之间的数字鸿沟。

四、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考量

在前面两节中,我们分别讨论了网络权力结构和网络信息权力,接下来我们将以网络权力结构为背景,先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然后提出一组理想化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原则,最后探讨如何在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中引入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协调机制。

1.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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