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匿名言论(anonymous speech)是网民在通过匿名邮件转发服务器等网络技术藏匿身份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当然,严格地讲,网络中的任何匿名行为都会留下"电子指纹",不可能做到绝对匿名。网络匿名言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匿名可以鼓励人们对公共事务比较开诚布公地发表独立见解,在民主程序中相对独立地行使其参与权;另一方面,匿名又可能诱使人们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或满足于窃窃私语而放弃负责任的民主参与,同时,罪犯还可能利用匿名手段从事敲诈和泄漏技术与商业机密等犯罪活动。
垃圾邮件(spam)是一些人出于表达意见或商业广告目的而成百上千地大批量发布的邮件。其负面作用是显见的,如占用网络资源使网络发生拥塞,使接收人被迫接受不需要的信息并浪费接收人的时间,传播不当言论,导致商业欺诈等。滥发垃圾邮件这种行为基本上属于一种可以宽容的不当行为。目前,对付垃圾邮件主要以技术手段为主,例如许多邮件服务器都设置了过滤拒收功能。
4.知识产权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始终存在着在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场:
(1)尽可能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使知识创造者获得最大的回报,以此促使更多的知识创新;
(2)强调知识的公共性和共享性,主张尽可能地减少知识产权的保护;
(3)以是否有利于知识创新为标准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实际上,不论从哪个标准出发,都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
网络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性使上述三种立场都得到了发展:
(1)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的人认为,网络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暂时、不完整的复制件在内的数字化形式的复本都应该属于版权保护的范围;
(2)主张保护最小化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网络空间这一开放性空间中,占有信息有悖民主原则,影响了思想的自由交流;
(3)以增进知识创新为目标的人有的主张共享,认为共享可以打破原来的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中的一些束缚,使每个创新者都能够发挥出创造性,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大保护有利于鼓励创新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网络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数字化权"、软件版权、域名权、超文本链接中的权利问题等。
"数字化权"又称"电子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泛指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以及通过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等)流通的作品的使用权。"数字化权"属于版权人,数字化的作品的使用需要版权人的授权。"数字化权"所提出的问题的实质是,知识产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它会随着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此外,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的数字化延伸,即作者一方面拥有作品的数字化传播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还有要求作品在数字化传播过程中保持完整性的权利。
网络这种新的信息发布方式给软件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保护方式更加灵活。这种变化的实质是以多样化的保护方式获得最大的效益,即软件版权保护已经渗透到销售策略之中。其中,有时限的试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而更为极端化的免费软件运动和公布源代码运动实际上是在寻求网络空间中软件盈利的新模式。
域名权是网络空间中形成的一种知识产权。由于域名是一种新的信息资源,从一开始就导致了许多争议和冲突,这些冲突主要是由域名与商标和商号等商业标志的关系而造成的。在早期域名注册中,一些人故意将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或者在注册的域名中使用易与其他商家的商业标志混淆的域名,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同时,商业标志相近的企业在域名注册中也有可能发生冲突,此时一般采用先来后到的办法来处理,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被迫采取一些技术手段加以补救[lxii]。至于那些与传统商业标志无关的域名,除了有些分类下(如.gov,.edu等)的域名注册有一定的规定外,对域名本身并无过多的限制,基本上适用先来后到的原则。域名权的冲突表明信息权利具有的排他性,但另一方面,在冲突的领域之外,域名的注册还有及其广阔的构思空间,这说明信息权利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