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只能有限度地法规化。我们前面所提到的5个伦理原则除了无害原则外,都以肯定形式("应该做")表述,一些人受到法律精神的启发,并指出如果将这些肯定表述转换为否定形式("不应该做"),就能够使软约束的伦理原则转换为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但在法律上,除了伤害比较易于确认外,对自主、公正、知情同意的侵犯较难界定,而行善原则根本就无法以法律来调节。所以,法规化的结果不一定提高伦理原则的效力。实际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将伦理诉求置于有法律效力的各个具体的契约之中,并将对契约的有关内容的遵守和违背与利益奖惩相结合。这些契约虽然不如"宏观"法规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但由于这种"微观"法规与利害相关人的联系更为紧密,在现实伦理调节中更为有效。
[i]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第85页。
[ii] 同上。第85页。
[iii] 福科指出:"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权力结构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识。"参见,福科著:《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第29页。
[iv] 所谓法的保守性就是指法律虽然主张公正,但总是倾向维护知识权力结构的等级和效率,并常以高昂的成本间接地阻止有碍效率的对公正的诉求,即法律首先是知识权力结构的维护者,其次才是普遍公正的看守人。
[v] 引见,丹尼斯.K.姆贝著:《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64页。
[vi] 同上,第72-73页。
[vii] 同上,第73页。
[viii] 汤姆·R·伯恩斯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192-198页。
[ix] 同上,第196页。
[x] 安东尼·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第69-72页。
[xi] 汤姆·R·伯恩斯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07页。
[xii] 包利民称之为内指型和外指型。参见,包利民,M.斯戴克豪思著:《现代性价值辩证论》,学林出版社,2000。第22-29页。
[xiii] 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第68-69页。
[xiv]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58-159页。
[xv]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6。第27页。
[xvi]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292页。
[xvii]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第105-109页。
[xviii] 海德格尔:《林中路》,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第89页。
[xix] 同上,第293页。
[xx] 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兴周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924-954页。
[xxi] 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载孙兴周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937页。
[xxii] 合理化源自韦伯对科层制度设想,即根据一套非个人化的、客观的标准来调节人际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技术,是圣西门所称的"从人治转向物治",也是科学管理的鼻祖泰勒信奉的理念。见,J.贝尼格:《控制革命》,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8。第20页。
[xxiii] 预处理是本文将要多处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早年的标准化和当今的数字化都是预处理的典型实例。
[xxiv] 尼葛罗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第15页。
[xxv] 数字化的实质是以离散量"拟仿"连续量,这就是一种预处理。
[xxvi] 卡尔·夏皮罗,哈尔·瓦里安:《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页。
[xxvii]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甚至混用信息和知识两个概念,这是人们为了宣传自己的主张而使用的一种换喻手法,其实,当一些相关概念成为一种流行的话语时,就是操作层面的东西了,对它们的理论界定并非总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