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上述5个伦理原则。
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指任何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条伦理原则是任何伦理体系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moral minimum),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无论如何不要伤害"的强制命令 。[lxxiii]因此,无害原则可以称为底线意图,它要求行为者在事先要存有无害他人的意图,由此意图出发,审慎考量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以此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那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据这一原则,鉴于大多数黑客事先并未仔细思考其行为后果对他人的危害,黑客行为在意图伦理层面就违反了无害原则。同时,无害原则也是一种完全责任原则,可以根据这一原则由结果(或可能性)判断出那些明显的不道德行为。例如,在网络信息发布权中,由于网络色情内容对于未成年人会造成伤害,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作为一个社会,仅有无害原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之为社会,还在于其成员能够相互善待,这就引出了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是指相关利益群体在实现网络信息权利时应该作出一定程度[lxxiv]的努力以使他人受益。根据一般的伦理学哲学分析,行善是一种弱伦理原则:从意图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具有一定的超越性的意图,行善者为其善行所冒的有损自我利益的风险越大,其超越性就越显著,故许多网络社群中的善行都是风险较小或随意的善行。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不完全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但如果考虑到在网络空间中,不同相关利益群体的行善能力有巨大的差别,道德直觉会告诉我们,网络权力结构中受益最多的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完全有责任使其他弱势相关群体受益,而且,行善应该成为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的一种意图伦理。显然,行善原则的强制性程度,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网络给不同阶层带来的利益的巨大差异的认识。在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行善原则的强制性就获得了证明:鉴于所有福利都根源于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中的人应该共同拥有它们。而如何行善、如何合理地共同拥有福利便引出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应该体现社会平等[lxxv],它是判断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面对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下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中的不平等,必须依靠公正原则加以规范,为此需要确立一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这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罗尔斯认为,由于每个人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所以人们在行动的时候所遵循的普遍的伦理原则,都是从社会中潜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出发加以考量。由此,他得到了两个正义原则[lxxvi]:(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符合正义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①在与正义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缩小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其中,第一个原则是理想的正义,第二个原则是事实上的正义;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努力分配,机会均等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和能力分配。而且,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又优于机会均等原则。
这种基于现实不平等的公正构想,对于消解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宰制性有一定的意义。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网络的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权利的再分配。罗尔斯的两个原则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平等中寻求正义,而且还兼顾了公正和效率。其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在绝对公正和无限制的不平等之间保持了适度的张力,调和了权利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冲突:一方面,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从身受的不平等中获得了最大的好处,如果减少不平等,反而受害更甚;另一方面,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虽然有所损失,却又因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合作而得到了补偿,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它所所享有的相对特权反而会受到威胁。机会均等原则则为不同的人改善其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