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富裕地区和信息贫困地区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了。首先,由此会进一步导致区域竞争力差距的增加。其次,由于网络信息所使用的语言以英语为主,一方面会导致访问障碍,另一方面会造成新的文化霸权主义。对此,我们在后面的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中要作专门论述。
3.网络信息发布权
网络信息发布权是指人们可以利用网络发布合法和合乎道德规范的信息。显然,网络信息发布权与文化、伦理、法律和意识形态背景有极大的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人喜欢标榜言论自由,就将网络信息发布权作为言论自由权的衍生权利。于是很多公民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空间是网民的自治空间,完全不需要国家的权威。在这种定位下,网络信息发布权就成为一种消极权利。实际上,如果考虑到个人的信息发布必然要影响到他人,网络信息发布权应该视为一种积极权利。换言之,个人的网络信息发布权要受到的一个重要的制约是不能故意伤害、欺骗和误导他人,故许多人认为,某人的信息发布权的获得基于其在以往的信息发布中的良好记录。网络信息发布权的实现涉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它们包括网络色情传播、网络仇恨言论、网络匿名言论、垃圾邮件等。
网络色情(Cyberpron)传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1995年7月1日,美国《时代》杂志以封面文章的位置刊登了卡内基·梅隆大学研究人员的网络色情研究报告。文章披露:"网上色情内容泛滥成灾。历时18个月时间,研究小组研究了共计917410个色情画面、描述、短故事和录像片段。在上述数字化处理了的图象储存的Usenet新闻组中,83.5%的画面为淫秽内容。"[lx]尽管这项研究的研究方法和数据遭到了来自网络内外的大量质疑,它还是推动了禁止故意向18岁以下儿童提供色情内容的立法《正当通信法案》(CDA)。但是这个法案在美国却招致了网络服务商(ISP)和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强烈的反对。反对者认为:
(1)CDA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且由于何谓色情并没有绝对标准,CDA可能影响成年人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甚至会使得网络审查制度干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与保健和性教育有关的内容;
(2)CDA即便获得推行,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依然不能有效阻止向儿童传递色情内容的行为。最后,最高法院竟认定,由于CDA不够严密,使政府无法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内干预言论;同时,CDA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伤害而压制了成人对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行使[lxi]。
后来,克林顿提出的《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OPA)也遭到了许多反对,被称为CDAⅡ。简言之,美国公众将网络信息发布权纳入了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范围。
美国人的选择与他们标榜言论自由和将言论自由意识形态化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商家所受到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坚持以集体利益和价值为基础的社会中,言论自由要以遵守法规和公共道德观念为前提,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无疑是被禁止的。
网络中的仇恨言论(hate speech)大量存在。许多极端主义的团体,如白人至上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和邪教组织在他们的网页中发布了许多过激的仇恨言论。例如,在一些反犹太人的网站中,有人竟然声称从来没有发生过大屠杀。有些仇恨言论还与电脑暴力游戏有关,在一个游戏中,非洲裔美国人、犹太人和同性恋者都被设定为施暴的对象。对于社会控制而言,网络仇恨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在美国,如果仇恨言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和当下的危害,就不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德国和法国,反犹和纳粹倾向的网站是非法的,德国政府要求网络服务商必须删除这些网站。显然,由于大多数散布仇恨言论的人希望诱使未成年人和意志薄弱者上当,除了政府的管制之外,使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仇恨言论进行过滤(filtering)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网络的非中心化运行模式,加之网络又没有国界,消除仇恨言论的斗争将是长期和艰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