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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本站会员  点击:次  时间:2002-01-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7年,当美国在线(AOL)决定将其850万用户的电话号码转让给折扣销售商CUC国际公司和另一家电话折扣销售商时,许多用户,包括政府官员纷纷向AOL打电话和发电子邮件,表达了他们的不满。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网络权力结构这种知识权力结构之下,公众自主应以充分了解与其自决行为后果相关的知识和资讯为前提,否则公众的自主决定可能是盲目性的,而无法保证后果的无害性和受益性,由此需要进一步引入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为了确保自主原则的真正实施,行使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应该使受到影响的相关群体尽可能充分地知晓其过程、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后果,再自主地作出抉择。知情同意的规范原则源自医学伦理中的"医患"关系和医学研究中的研究者与自愿者的关系准则。依据知情同意原则,只有当患者或自愿者了解到使他们作出正确决策的准确信息之后,他们才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参加有危险的研究[lxxxi]。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在网络权力结构中,不同的相关利益群体所拥有的信息和知识的数量和准确性、以及搜索和理解信息与知识的能力都是不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与"医患"关系十分相似。

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在不断增长的利润的刺激下,网络权力结构极可能导致信息和知识的垄断,广大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利的不利状态几乎难以逆转。面对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普通公众在与网络企业等优势群体发生联系时坚持知情同意,最终使优势群体至少在形式上认可这一原则,然后通过对长期后果的追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认真的落实。

显然,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关键靠公众的认真追究。例如,某机构采集并储存了许多个人的敏感信息,那么这些人就有权知晓他们的信息是否会遭到非法入侵,在公众的推动下,那个机构就有可能向公众通告其安全措施,然后公众会对安全措施进行质疑。信息与知识的垄断只能通过公众知觉地行使知情同意权而逐步改善。惟其如此才可能进一步导致一种良性的循环:对知情同意的遵守成为企业赢得用户、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各个企业会竞相改善他们对知情同意的实际重视程度。当然,我们永远都不要对权力优势群体对公众的重视抱过高的幻想,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常见的一种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企业往往会在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服务上向同行的最低标准看齐,而对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往往置于不必要的服务之列。

3.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使网络信息权利的行使更加符合基本伦理精神的理想化规范,但是仅有这些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建构一种伦理协调机制,使其落实于伦理实践之中。我认为,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的实质是政治性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

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政治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一种宏观政治,而是一种融会在生活世界中的微观政治。其次,它是务实的。它认为在宏观上彻底推翻网络权力结构既不现实也找不到效率更高的替代结构。在此务实的前提下,其思路是试图由基本的伦理精神形成一些可以部分地制衡等级式权力的产生式权力。总之,它不是从总体上追求平等和参与的解放政治,而属于在具体的受到网络权力结构宰制的生活情境中尽可能地体现公正和自主的生活政治。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是吉登斯在《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中提出的一个概念[lxxxii]。吉登斯指出,生活政治是一种由反思而调动起来的秩序,在此反思性秩序的环境中,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政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决策的政治。他认为生活政治的本质有三个要点:(1)从选择的自由和产生式权力中获得的政治决策;(2)在全球化背景下创造能够促进自我实现的道德上无可厚非的生活方式;(3)在一种后传统秩序中提出有关"我们应该怎样生活?"之类的伦理问题。显然,人们对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生活的伦理反思,就是反思现代生活策略,反思网络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反思如何在网络中获得自我实现,因此,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就是这种生活政治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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