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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1)-科技哲学
来源:  作者:本站会员  点击:次  时间:2002-01-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从目前网络发展的情况来看,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

第一个倾向反映了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选择机制。在此机制中,网络权力结构以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宰制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由于网络信息权力结构有利于左右网络信息资源和投资的权力精英阶层,在利益角逐中处于优势的是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和利用网络建立服务流程的公司。由于这些优势的相关群体是决定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决定力量,推动网络经济以增加商业利润成为选择和调节各种网络信息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个倾向说明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深层伦理价值取向是伦理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译为效益主义可能更贴切)的结合。伦理个人主义主张,个人先于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善恶取决于个人的主观评价[lxix]。为了使主体成为"自由人",公民自由主义首先强调伦理个人主义。但显然绝对的伦理个人主义是行不通的,人们还需要通过交往形成一定的关联。为了使个体能够"自由地"与他人结合,公民自由主义选择了功利主义作为其基本的交往伦理。对于后者,边沁曾很好地表达过其核心理念:"功利原则意味着这样的原则,它根据每个行为提升或降低其利害相关的人们(the party whose interest is in question)的快乐来赞成或非难该行为……"[lxx]由于所谓"利害相关的人们"也可以只包括个体自身,故功利主义与伦理个人主义是内在自洽的。同时,功利主义也可与伦理个人主义结合,在"利害相关的人们"中,实现公民自由主义追求的所谓拒斥外在权威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如果我们将上面两种倾向结合起来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在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之下,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使技术不断升级、市场不断扩张,网络信息产业对利润的无止境的追求成为一种主导力量,公民自由主义的伦理价值取向所追求的自由成为一种虚假的幻像:

(1)网络信息访问权。依据公民自由主义的理念,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网络信息访问权。许多政治家也开始意识到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差距拉大的危险。如艾尔·戈尔(Al Gore)曾警告,如果我们听任信息高速公路哪怕只是暂时绕开这个社会的不幸群体,信息富人将更富而信息穷人会更穷,这样就没法保证所有人最终都能上网[lxxi]。但实际上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真正的差距来自受教育程度的差距。面对网络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即便在上网条件上有了根本的改善,每个人都能够比较方便地上网,结果也未必是平等的。受到良好教育的网络信息精英们知道信息来自何方、如何精选信息、如何剔除剩余的信息,故可以有选择地访问采集各种信息,再生产出为他们带来财富的信息;而教育程度较低的阶层却很容易被海量的信息所淹没,将大量宝贵的时间耗费在通俗网络文化之中,其行为与其说是获取信息,不如说是陷入到网络权力精英设计的信息消费之中,而网络权力精英们一般不光顾这些给他们带来巨大利益的信息消费。简言之,网络信息访问权的获得并不能改变更根本的社会不平等,上网不等于获得了利用信息增进自身福利的自由。

(2)网络信息发布权。公民自由主义者在此问题上热衷于标榜言论自由,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网络信息产业的各类经营者。以网络色情为例,即便人们在心理上有一定的性幻想的需求,但由商业化包装而制造出的色情文化完全是一种过剩的诱惑。正是这种过剩的诱惑使人们不能分辨所谓信息的自由传播与人自由表达意愿的差别,甚至为此不惜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的自由是值得质疑的,但又是由网络权力结构的决定的。或者说,公民自由主义内核中的功利主义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权力精英主义和经济利益至上原则使伦理个人主义所诉求的自由必然会导致某种程度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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