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知识产权。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公民自由主义者轰轰烈烈地搞了许多增强知识的共享性的举措,但最终仍然无法逾越无所不在的网络权力结构。"数字化权"概念的推广意味着传统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扩张,免费试用之类的"改进"则不过是知识产权因应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而推出的营销举措。总之,信息和知识正在成为比有形资源更重要的社会资源,知识创新日益成为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事业,人们越来越不可能平等地分享它们。
(4)隐私权。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宰制下,西方文化所标榜的隐私权实际上正由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转化成为有助于生产和营销的信息财产,在效率至上原则指导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只是谁(有可能)要求就保护谁,如果不要求就认为得到了允许使用的默示。更进一步而言,商家还采取了许多巧妙的办法诱使个人部分甚至完全放弃隐私权。在员工管理方面,网络的应用使员工的活动具有更大的虚拟性,企业管理者必然要采取一定的监控手段确保工作效率和保密性,而且为了减少员工的不满,对具体的干涉行为会作出明示并以契约方式使其结构化。
(5)信息安全权。说到信息安全权,网络公民自由主义者所担心的不是黑客破坏和电子商务中的其他欺诈行为,而是惧怕政府实行奥威尔的《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式的全盘监视。这种电子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只是对"民主价值"的追求吗?如果考虑到网络权力结构及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存在,就不难发现无政府主义或去中心化的最大受惠者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结果使得:"各类公司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从升级狂热中获利;它们会加倍努力地用广告来覆盖人行道和步行街;会让区位媒体和信息监视这类营销手段更加锐利;会实现他们的承诺──开发出规避新闻监督的新一代公关策略。而所有这些都将以消费者精神压力的加重和注意力分散的加剧为代价。"[lxxii]这样说似乎有些偏激,但公民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电子无政府主义的确十分符合保守主义的旨趣,即以大多数人获得自由的假象换取少数人攫取更大利益的自由。
(6)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自由主义者对此一直莫不关心,其根源是网络权力结构在全球的展开就是新的文化殖民主义的发展。当然,在直接推行文化殖民主义战略的同时,保持文化多样性本身也可以作为文化殖民主义的一种幌子,因此信息贫困地区在网络权力结构下的不利地位不可能被轻易打破。
2.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
通过对现实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看到在网络信息权利分配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的宰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非自主性、不平等性和知情同意的缺失,这使得网络一方面难以避免对网民的伤害,另一方面不能保证使网民真正受益。针对这一现实,我们将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理想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这个体系包括5个伦理原则:(1)无害( 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体系是一种立足现实的理想化伦理规范体系。在此提出这些伦理原则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规范意图,这是一般伦理原则体系所承担的意图伦理的功能,即要求行为人在事前审慎考量其意图是否合乎这些原则;其二是明确责任,即以这些原则为参照,反思和判断有关行为的实际后果是否合乎道德,并明确界定行为人所应有的责任,故其又具有责任伦理的功能。
我认为,上述伦理原则既是意图伦理原则又是责任伦理原则,而且规范意图和明确责任是两种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方面,良好的意图不能作为规避对后果的责任的理由;另一方面,良好的意图虽不绝对导致道德的结果,但从良好意图出发的审慎的行为能够减少明显的不道德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