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
北宋周敦颐《通书•礼乐章》中的命题。“礼,理也;乐,和也。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礼”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典章制度、道德规范以及人们的行为准则。“理”指事物的规定性。“和”指不同事物的和谐。《荀子•礼论》云:“礼者,……贵贱有等,长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礼记》也认为“礼”是用来定亲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在周敦颐看来,贵贱之等、长糼之差、贫富之别等等,就是人的规定性。人们必须明确自己的规定性并按照此各得其位、各行其是,然后,才能讲“和”。如君象个君,臣要象个臣,父要像个父,子要象个子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乐”,使人们彼此和谐。进一步讲,所有的事物都必须按其规定性存在,是阴即为阴,是阳即为阳,然后才能和谐。如果阴不阴、阳不阳、酸不酸、咸不咸、宫不宫、商不商,那就不可能形成和谐,所以要先礼后乐。周敦颐强调“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看到不同事物相对稳定的规定性是形成和谐的前提,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以“和谐”为由而强调封建社会中的贫富贵贱、等级地位都不能发生变化,则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