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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来源:哲学网首发  作者:王吉胜  点击:次  时间:2009-02-10 11:13于哲学网发表
 《 庄子•天下篇》载惠施“历物十事”中关于合同异的命题。“小同异”指各类事物种和属之间的同一与差异。一个属类可以包括许多不同的种类,一个种类又可包括许多更小的类。一个属类所具有的规定性,这个属类中所有的种类都具有,这是大同。一个种类所具有的属性,这个种类所包含的每一个更小的类也都具有,这是小同。但反过来,一个种类所特有的属性,属类中的其他种类都不具有,这便是大同与小同的差异。用后来形式逻辑的语言讲,即是属与种之间的种差,这便是“小同异”。 ”毕”,都。所有的事物类最后都可归结为最大的类,即言所有的事物都有共同性。这就是毕同。反过来,所有的事物都可以自己特有的属性为标准构成一个类,这个类所特有的属性其他所有的类都不具有,这就是是毕异。万物的这种毕同毕异,就是“大同异”。惠施的这个命题。肯定了世界万物都有同一性,也都有差异性,同其他事物没有任何同一性,或与其他事物没有任何差异性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这对人们探讨世界万物的同一性和差异性是有帮助的。同时,这个命题还表明,从“毕同毕异”的角度讲,所有的同异都只具有相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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