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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 ──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只有在宗法社会中,才可能有亲属之间厚葬,而不同亲属则依其亲疏远近,决定其丧服之轻重与丧期之久暂。《墨子》〈非儒〉批判儒家‘亲亲有术[杀],尊贤有等’之说,以为︰

其礼曰︰丧父母三年,妻后子三年,伯父叔父弟兄庶子其[期],戚族人五月。若以亲疏为岁月之数,则亲者多而疏者少矣,是妻后子与父同也。若以尊卑为岁月数,则是尊其妻子与父母同,而亲伯父宗兄而卑[如庶]子也。

卑子即庶子,亲伯父宗兄而卑子,即亲伯父宗兄如庶子。墨子从另一种亲属结构出发,对儒家的丧服制度自然不以为然。他不能理解何以在儒家丧服制中;妻后子与父母同服三年,而庶子之地位竟与伯父宗兄同。若以行辈世代的眼光看,这些都是不合理的。

墨子对儒家久丧之说的另一个批评是︰

上士之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 .... 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 .... 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墨子》〈节葬下〉)

墨子以为久丧必影响正常作息,不利为政。《礼记》〈曾子问〉云︰‘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孔颍达正义引皇氏曰︰‘夏后氏尚质,孝子丧亲恍惚,君事不敢久留,故既殡致事。殷人渐文,恩亲弥深,故既葬致事。周人极文,悲哀至甚,故卒哭致事。’夏、殷是否有三年之丧?致事之期是否确如上述?已难查考。然周族以外的其他族群,通常丧期较短则当无疑义。在一个典型昭穆式亲属结构的氏族社会中,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没有个一本的家族中轴线,故同世代者亲疏同,因此也不可能发展出厚葬制度。

前节讨论古代儒家‘人兽之别’的观念时,曾引述《仪礼》〈丧服〉中禽兽、野人、都邑之士、大夫及学士等四个等级的划分。我以为《仪礼》此文当出自某种城邦的典范。贵族与国人可能是同一族群(在此脉络中即周族),只因身分的差别,故有尊祖与尊祢之别。禽兽知母而不知父,固不论矣。关键在‘野人曰,父母何算[尊]焉’如何解释。此处所指的野人的亲属结构中,父母(或父)并不占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与前述昭穆式的亲属结构形态极为类似。不论此处的野人是否是殷人,通常野人是周代东进殖民时的‘原住民’或被征服民族。他们在城外聚居,基本上仍维系许多旧俗。也许在《仪礼》此段写成时,仍有许多野人是以昭穆式的亲属结构为主,未为周族同化。而这样的亲属结构,与上文所推测墨家思想渊源的亲属结构是同一类型。相对而言,国人与贵族同类,野人则近于禽兽(以周人立场而言)。也许孟子所谓‘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可以在这个脉络下得到新的解释。也因此,墨子虽然也讲‘义’,也重人伦关系,但不‘尊祢’,所以孟子说他无父,并直斥之为禽兽。

〈五〉、小结
儒墨之争是思想史上的大问题,‘兼爱无父’与‘一本二本’之别是其中极重要的课题。历来论者多矣,但是少有从社会史角度讨论的。而少数由社会史角度之论著,又纠缠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贵族与贱人、革命与反革命、儒与侠等问题之中,诸说亦难自圆其说。而自孟子以禽兽喻墨子之后,或随孟子而批墨,或因而忽视墨家,或为墨子申冤。其实若检讨‘禽兽’一词在先秦诸子语言中的意含,并厘清孟子与墨子对此一词的不同理解,或许就能比较平心静气地看待这场论辩。

至于以亲属结构角度分析孟子与墨子的伦理学预设及其社会史背景,则自陶希圣发其端,杜正胜先生继而阐发其说外,似乎不见史家或思想史家这方面的讨论。任何历史事件都可以有无数的面向,横看成岭侧成峰,唯有综合各种角度的观察,才比较有可能逼近历史现象的真实。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前辈学者论之详矣,故详人所略,尝试由新的角度来理解此一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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