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华书局,1977台八版),页117-8。
[12]B.J.Schwartz,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vard Univ. press,1985),PP.76.
[13]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及其意义,参考︰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4]梁启雄,《荀子东释》(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影印,1974),页52。
[15]方授楚,《墨学源流》(台北︰中华书局,1957台一版),页101-104。
[16]梁启超,《墨子学案》,页11。
[17]杜正胜,《从村落到国家》,收入︰邢义田编,《永恒的巨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1),页58-63。
[18]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收入︰《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页272-273。
[19]陶希圣于1923年曾在《学艺杂志》发表文章,提出此论点。陶氏之回忆录《潮流与点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4,页56)亦曾述及此事。后来在所著︰《婚姻与家族》(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及〈服制之构成〉(《食货月刊》),1卷9期)中,都进一步地阐述其论点。杜正胜在〈通贯礼与律的社会史学︰陶希圣先生学述〉(《历史月刊》)第七期)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历史月刊》)第十二期)中,分别引述陶氏的说法,并加以详细补充说明。
[20]李亚农,《前引书》,页239-243。
[21]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亲属结构,参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冈出版社,1954),第二章,〈外婚与同姓不婚〉︰Robin Fox着,石磊译,《亲属与婚姻》(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I. M. Lewis 着,黄宣卫、刘容贵合译,《社会人类学导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第八章,〈人口动态统计︰婚姻与亲属〉W.H.R. Rivers 着,胡贻谷译,《社会的组织》(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台一版)。
[22]同注20。
[23]参考︰杜正胜,〈封建与宗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0本第3分。
[24]参考︰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大陆杂志》第65卷2、3期。
[25]同上。
[26]陶希圣,《婚姻与家族》,页6-17。
[27]R.Benedict, Patterns of Culture;黄道琳译,《文化模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7),页12-13。
[28]对民众的这种轻贱形式是相当普遍的。F.L.Baumer︰‘孟德斯鸠一面肯定一切人在公民自由上的平等性,一面又肯定社会要有阶级。同样的,大多数哲学家也都相信社会应有阶级,不过,这阶级不是根据封建特权而分,而是根据财产与启蒙程度而分,而这两者又基于天生才能的高低。除了少数例外,“哲学家”一般都惧怕“人民”。伏尔泰说这种人自成一个阶级,“介于人兽之间”,为其他人而从事体力劳动。这些“愚钝的”人,受情欲与迷信之支配,随时可能成为唯恐天下不乱的煽动家的工具。’Baumer, Modern European Thought;李日章译,《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8),页274。
[29]梁启雄《荀子柬释》以为‘斥为禽兽行,其言恐过当,非批评家正当态度。’同样是不理解‘禽兽行’在古代社会中的特定意含。《汉书》〈高五王传〉︰‘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梁怀王刘揖传〉︰‘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数过宝饮食,报宝曰“我好翁主,欲得之。”宝曰︰“翁主,姑也,法重。”立曰︰“何能为!”遂与园子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燕王传〉︰‘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 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从以上三个案例,可知‘禽兽行’作为一种罪名,所惩处的都是悖逆人伦之事。人伦是分判人与禽兽的标准,乱人伦的行为则是‘禽兽行’,意义是一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