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农解释亚血族群婚为两个集团男女互为夫妻的制度,而昭穆制即为亚血族群婚的遗迹。[20]其实李氏所谓的亚血族群婚,即社会人人类学家调查古代或原始部族的亲属结构与婚姻制度中,极为普遍的一种制度︰一部落中分为两个严格外婚之氏族,而此二氏族相互通婚。[21]中国古代的昭穆制,李宗侗认为是婚级;李亚农认为是亚血族群婚的遗迹,其实是一样的意思。设一部落中有相互通婚之两外婚氏族A与B,A之男子必须与B之女子结婚,反之亦然。若在一母系氏族制中,男子出嫁,女子承家,则父亲在此氏族之长屋生活,儿子必须到另一氏族的长屋生活,孙子则再回到本氏族,表之如下图例示︰
A︰ 高祖 祖 己 孙
↓ ↗ ↓ ↗ ↓ ↗ ↓
B︰ 曾祖 父 子
因此A、B分别为昭穆,也因此祖孙同昭穆,父子则异。[22]《礼记》〈曲礼〉︰‘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即昭穆制之遗留。
周人在太王时,已明显发展到氏族家长制阶段。武王伐纣时,为了因应东进武装殖民之需要,乃恢复氏族共权制之传统──昭穆制。西周建国百年,东进运动暂告一段落。国家的基本精神由扩张转而为内聚,所以开始建立严格的宗法制。[23]昭穆制适应氏族共权的阶段,因为此制只论世之长幼;不论胄之亲疏,凡同一世代者,大致具有相当之地位,所以可以运用的‘人才库’较广。宗法制则适应氏族家长制的阶段,至此阶段,氏族中的若肘干家族取得较高的权势地位,因此必须划分本家族与其他家族的区别,开始讲究胄之亲疏,凡离家族中轴线愈远者,则离权力核心愈远。家族的凸出发展,转而破坏了旧有的氏族制传统。因此春秋以降,活跃在中国历史舞台上的主角,由家族取代了氏族。[24]由于周初曾因应东进武装殖民之需要,恢复了近百年的氏族共权传统的昭穆制,因而昭穆制的痕迹直到严格宗法制时期还有若干遗留。
亲属结构是社会组织中重要的一环,尤其在古代以亲缘为主的社会中,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的亲属结构,决定了不同的权力结构,一个人的身分、地位、财产,泰半决定于其在亲属结构中的位置。譬如《仪礼》〈丧服传〉中,以大功为同居共财的界限。大功以内的亲戚,同居共财,共同分享家中的一切权利,也分担义务。小功以外的亲戚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利。[25]孟子以异姓之卿三谏不听则去国,同姓之卿谏君不听则可易其位(《孟子》〈万章下〉)也是因为君权不是国君一人独享,乃是其家族成员共享,故而有此差别。《礼记》〈月令〉中载,社稷之祭品,由所属诸侯共同负担。宗庙之祭品,则唯同姓诸侯可以贡纳。都是亲属结构决定权力结构的典型例证。
厘清了昭穆式与宗法式两种亲属结构及其基本分别后,再看看陶希圣如何将二本与殷商连结起来。陶氏以为商族除了男女分工之外,还有男子本身的分工与老幼的分工。老幼的分工产生世代的分别,而男女分工与世代分工交错的结果,则产生了李亚农所谓的亚血族群婚。初期同一世代之男子在同一区域居住,女子亦同。下一世代的分子对于上一世代的分子无分别而通称为父或母,对于再上一世代的分子通称为祖或妣。商族中只有世代的分画而没有家族的组织,这种现象在卜辞中很普遍,充分表现商族只讲世之长幼而不论胄之亲疏。[26]
杜正胜先生引述陶氏对《尚书》〈高宗肜日〉中‘典祀无丰于昵’的解释。昵通祢,即文考之庙,‘自己父亲的祭祀不得比伯叔父丰盛。’这正可与上述商族的亲属结构相印证。
在氏族共权传统的昭穆式亲属结构,子对父并无特别亲近的关系,自己的生身父亲和氏族中父辈的成员并无差别。同样的,父之于子亦然。于是陶氏与杜正胜先生以为墨子的兼爱说当出自具有那种亲属结构的族群。尤其墨者夷之章以一本、二本分别儒墨,夷之又自言‘爱无差等’,更彰显了这样的对比。至于《淮南子》〈要略〉说墨子‘背周道而用夏政’,除了可以质文相救说理解外,在《墨子》书中能找到的证据除了〈非儒〉中‘法夏’一词外,大概就只有间接地从墨子多次称道大禹来推求。究竟夏道如何?夏族的亲属结构如何?文献及考古资料都很有限,不足为征。因此墨子是用夏政还是殷道,或许暂时难有定论。但是若不看死殷、夏二字,只以亲属结构而论,则大致可得以下结论︰儒家思想出自周族宗法社会,其亲属结构为严格宗法制。墨家则可能出自周族以外的其他族群,其亲属结构为昭穆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