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
但是,整个论据包含着一种关于统治问题的不成熟的观点。当然,要撇开其他问题而单独提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涉及700万选民中每一个选民的可测量的利益,这在理论上是做得到的。例如,英国人绝大多数都喝茶,较少人喝酒,要筹集一笔款项的话,是对茶征税呢,还是对酒征税?在这一点上,绝大多数喝茶的人都有一种可测量的利益,每个人性质相同,程度也大致相同;而多数投的票,如果能够单单就这个问题,并单单根据个人利益投票,可能被认为代表许多个人利益的总和。不过,即使在这一点上,请注意,虽然最大多数是考虑到了,最大的快乐都并没有考虑到。因为,要筹集一笔同样数额的款项,由于喝酒的人少,酒税势必比茶税高得多,为了多数喝茶者得到一点点好处,却使少数喝酒者蒙受巨大损失,这算不算公平,边沁主义是不清楚的。事实上,多数人可能专横地行动,为了本身占一点小便宜而硬要少数人吃亏。边沁主义原则绝对没有说这种专横行为是正当的,但是它确实似乎打算以一人的失来掂估另一人的得,这种平衡方法并不符合我们的正义感。我们可以说,如果真有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话,这种秩序决不应该把一人的快乐置于另一人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之上,也决不应该把4000万人的快乐置于一人的痛苦之上。这样做暂时也许得计,但是叫一个人为所有人去死,这无论如何是不公正的。
还可以更进一步。上面提到的征税例子,用于现代国家的政治,是不真实的。政治问题不能这样孤立起来。即使我们可以用公民投票方式就某一项税投票表决,选民应该考虑的问题绝不单单是那项税的收入和归宿,另外还要考虑这项税的全部间接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而就上述例子来说,人们会被他们对于喝茶和喝酒的相对作用的看法所支配,而且支配得对。社会生活没有一部分是独立于其他部分的,正如动物身体没有一部分独立于其他部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生活被正确地认为是有机的,一切公共政策必须从它们影响全部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考虑。但是我们一把这个观点应用于政治,边沁主义者叙述民主问题的方式就马上看出是不充分的。每个人的利益最终无疑是同整个社会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但是这种关系是极其微妙和间接的。再有,这样做需要时间,今天干下的坏事,其影响也许只有当干坏事的一代人谢世以后才会显示出来。因此,多数人的直接的和可估计的利益绝对不会同全社会的最终利益相一致;假定多数人必须在个人利益基础上为了全社会的利益而实行统治,实际上就是认为,科学家和政治家要尽最大努力去争取的洞察问题的本领,大多数人是生来就有的。最后,所谓人完全被他们的利益所支配是个多方面的错误。人既不是太聪明,也不是太自私。他们受感情和冲动驱使,会既出于善意又出于恶意地热烈支持一项他们作为个人一无所获的公共政策。要了解民主政体的真正价值,我们必须更深入地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最后来谈谈自由问题。根据边沁主义的原则,个人这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完全肯定的。我们已经看到,边沁主义的原则中甚至有彻底的社会主义或专制家长主义的可能。但是这有两大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当时的环境。边沁本来是个性格有点保守的人,晚年由于统治阶级漠视或敌视他的改革方案,才被逼进了激进主义。在他看来,政府是属于与一种敌视公共福利的既得利益紧密结合的性质,他的著作是充满对权力的怀疑的。当时历史中有不少重要事情可证明他的态度是正确的。在那时候,很难相信一个普通的官员会把公共福利置于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之上,改革家们自然指望把个人主动精神作为进步的根源:第二(这是一个更富哲理的论点),个人被认为是最了解本身利益的,由于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此,只要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追求本身的利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会被普遍的选择自由最有效地实现。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存在着困难,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詹姆斯·密尔等人特别致力于研究这个问题,认为这些困难可以用道德教育来克服。一个人从小就受到把他人利益同本身利益结合起来的教育,长大就会像关心自己的幸福一样地关心他人的幸福。因为,归根到底,公共利益是和个人利益一致的。尤其是在自由经济制度下,每个人沿着最大个人利益的道路前进,就会完成对社会有最大利益的任务。懂得这一点,我们就应当有以个人利益自动起作用为基础的真正社会和谐,这种个人利益被知识开导,并被难驾驭的本能的纪律
第1章、在自由主义以前
现代国家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的特殊产物。但是这种产物仍在制造之中,一部分制造过程乃是社会秩序新旧原则之间的斗争。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新原则,但是要了解新原则,就必须先对旧原则作一回顾。我们必须了解旧的社会结构是怎样的,而旧的社会结构,如我将说明的,主要在自由主义思想的鼓舞下,正在缓慢然而稳当地让位给公民国家这一新的组织。旧的结构本身绝对不是原始的。什么叫真正原始是很难确定的。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无论什么时候,人总是生活在社会里,每一种社会组织都以亲属关系和简单的邻居关系为基础。在最简单的社会里,这些关系——可能被宗教或其他信仰所加强和扩展——也许是唯一有重要意义的关系。血统的经和通婚的纬织成了一张网,从这张网当中产生了许多小而粗糙但却紧密的团体。但是亲属关系和邻居关系只在小范围内才起作用。地方集团、家族或村社往往是朝气蓬勃的生活的中心,较大的部落聚集体却很难达到真正的社会团结和政治团结,除非以军事组织为基础。但是军事组织既可以把一个部落联合起来,同样也可以使其他部落处于屈从地位,从而以原始生活中最宝贵的东西为代价,建立一个更大同时更有秩序的社会。这样一种秩序一旦建立以后,当然并不以赤裸裸的武力为基础。统治者们开始拥有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这可能因为他们是神或神的后代,也可能因为他们受到全体祭司的祝福和支持。在无论哪种情况下,他们不仅有权掌握人们的肉体,而且有权掌握人们的精神。他们是上帝任命的,因为各种圣职都由他们授派。这样的政府不一定同百姓水火不相容,也不一定对百姓漠不关心。但它主要是高高在上的政府。就它影响人民生活而言,它按照它自以为明智并对它有利的原则给人民规定义务,例如服兵役、纳贡、服从法令乃至新的法律。某一法理学派认为法律是上级对下级发出的命令,并以惩罚制裁为后盾,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但是,尽管这对一般法律来说是不正确的,用来形容那一特定社会阶段却大致是正确的,这个阶段我们可很方便地称之为权力主义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