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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来源:商务印书出版社  作者:霍布豪斯  点击:次  时间:2009-02-08 15:02于哲学网发表

 
英国人在理论领域中的确比较胆小和笨拙,所以自由主义运动在英国往往想办法屏弃各种笼统的原则、在自由主义运动早期,其形式是比较稳健的,它假借宪政的名义来谋求达到它的目的。针对斯图亚特王朝的要求,既有一个哲学的论据,也有一个历史的例证,早期的议会领袖更多地依靠先例而不依靠原则。这个方法体现在辉格党的传统中,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自由主义者制订行动纲领的要素之一。这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中的保守主义成分,有助于抵抗侵犯,有助于获得持续的发展。事实上,在改变了的环境下维持旧秩序等于引起一场革命。17世纪的情况就是如此。皮姆及其追随者们能够在我们的宪法史中为他们的论点找到正当理由,但是要这样做的话,他们必须对斯图亚特王朝和都铎王朝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在1640年运用14和15世纪的各项原则,实际上就是发动一场革命。在当代,维护下院的权利,反对上院,从表面上看,是坚持老的宪法权利,但是要在使下院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的新环境下这样做,实际上就是破天荒第一次在牢固的基础上建立民主,而这又是实行一场革命。
现在,那些实行一场革命的人必须了解他们是否在领导世界。他们需要有一种社会理论——事实上,比较彻底的运动的鼓吹者总是有这样一种理论;尽管如我们已指出的,理论来自他们感觉到的实际需要,故而容易赋予仅仅有暂时性价值的思想以永恒真理的性质,但并不因此而被当做不太重要而弃之不顾。理论一旦形成,就对其拥护者产生作用,为他们的工作指示方向,加强团结。它反过来又成为一支真正的历史性力量,其凝聚性和恰当性的程度不只是学术上感兴趣的问题,而且也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再者,理解一场运动的进程,通过了解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抱有的一系列观点,要比通过研究各种迂遇曲折的政治事件以及繁复纷坛的党争来了解明白容易得多。观点自然会影响处理问题的方法,无论是纯理论的问题还是实际的问题。对于历史学家来说,观点是一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各种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思想和政策组合起来,显示出它们内在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现在要求探讨一下自由主义运动所持的各种主要观点,并且把争取自由的热情力求在其中表达的各种主要理论加以区别
第一种理论我们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
早期的自由主义必须对付教会和国家的极权统治。它必须为人身自由、公民自由及经济自由辩护,在这样做的时候,它立足于人的权利,同时因为它必须是建设性的,又不得不适当地立足于所谓的自然秩序的和谐。政府要求有超自然的制裁力和神圣的法令。自由主义的理论答称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而政府的权利则以人的机构为基础。最古老的“机构”是个人,原始社会是个人在家庭感情影响下并为了互相帮助而形成的自然组合。政治社会是个比较人为的安排,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秩序和维持共同安全这一特殊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上的,如果一方违反条款,契约也就终止。或者,按照卢梭的观点,政治社会主要是人民相互之间的契约,依靠这种安排,可以从许多相冲突的个人意愿中形成一个共同的或普遍的意愿。政府可作为这种意愿的机关予以建立,但它从人民获得权力,当然必须服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
无论把这些理论分开的观点差别是什么,从洛克到卢梭和潘恩以这种观念从事工作的人都一致把政治社会看成是一种限制,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自愿服从限制。政治机构是屈从和不平等的起源。在政治机构的前面和后面,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的集合。但是孤立的个人是没有活动能力的。他享有的权利只被他人的相应权利所限制,但是除非机缘使他占了上风,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他觉得,为了相互尊重权利,最好与他人签订协议;为了这个目的,他建立了一个政府来维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并保护社会免受外来攻击。由此可见,政府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可以限定的。这就是: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准确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任何进一步使用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行为都是属于违背政府据以建立的协议的性质。一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一些权利,这是服从一个共同规则所不得不放弃的——就这么多,不能更多。他放弃他的天赋权利,获得公民权利作为报答,这种权利也许不太完全,但是有集体力量作保证,故而更加有效。因此,你如果想了解人在社会里应该有哪些公民权利,就必须弄清人的天赋权利是什么,它们在什么程度上由于调解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被修改。任何干涉超过这种必要的调解就是压迫。公民权利应尽可能与天赋权利一致,或者,如潘恩所说,公民权利就是被交换了的天赋权利。
这种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概念比自由主义据以建立的理论经久得多。它构成曼彻斯特学派全部学说的基础。它的精华,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被许多功利主义者所吸收。它在整个19世纪起着作用,尽管力量日益减弱;当代自由主义者如法盖等人紧紧抓住了这个概念,他们公然取消其纯理论的基础,并把他们的论点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事实上,它的力量不在于其逻辑原则,而在于它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某些需要的国家功能观念提供坚实性和一致性。只要那些需要高于一切,这个理论就有存在价值。随着这些需要被满足,其他需要又产生,就需要有一个更充分、更健全的原理。
但是天赋理论另有一个方面我们决不可忽视。如果在这个理论中,政府是害人精而权力是压迫和停滞的起源,那末,进步和文明的源泉又在哪里?显然是在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全社会进步的速度也越快。这里包含着一个重要真理的因素,但含义又是什么呢?如果个人是自由的,任何两个各自追求不同目的的自由人在一起就会发生冲突。事实上,我们的理论就是把发生这种冲突的可能性看作社会的起源和基础。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但是,在18世纪,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意愿的冲突是出于误解和无知,其危害被政府镇压所加剧。实际上,各种利益天然是和谐一致的。只要维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证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努力履行契约,其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每个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导,但是利益会带领他沿着最高的生产力路线前进。如果一切人为的障碍都被除去,他会找到最适合他的能力的职业,他从事这项职业效益最高,对社会来说也最宝贵。他必须把他的产品卖给一个愿意购买的人,因此他必须致力于生产他人所需要的东西,因而也就是有社会价值的东西。他会优先生产一些他能够获得最高价格的东西,这些东西乃是在一个特殊时间、特殊地点、按照他的特殊能力,所最最需要的东西。还有,他会找一个愿意付给他最高报酬的雇主,对这位雇主他会作出最大的贡献。一句话,个人利益,如果摆脱了偏见和束缚,将会引导他采取与公共利益一致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的确,这种和谐要起作用的话,可能需要某种程度的教育和启迪。它所不需要的是政府的“干涉”,这种干涉总是会妨碍它顺利和有效地活动。政府必须不介入冲突,让个人自己去把竞赛进行到底。这样,个人天赋权利学说就增添了一种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和谐一致的学说,两种学说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关于人类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实上包含着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能满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会不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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