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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来源:商务印书出版社  作者:霍布豪斯  点击:次  时间:2009-02-08 15:02于哲学网发表

 
但是,这个理论受到批评,暴露出一些具有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的根本性弱点。我们先来研究一下天赋权利概念。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以什么为基础?关于第一点,人们力求直言不讳。这里我们最好引用1789年《人权宣言》最重要的几条作为例子。
第1条、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全部主权主要属于人民……
第4条、自由在于有权做任何不损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赋权利只受必须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6条、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参与制定法律。
这一条的剩余部分强调法律的公正以及全体公民都可担任公职。1793年的宣言更强调平等,讲究词藻。第3条称:“一切人生来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顾这些条文的精神实质而对它们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请大家注意一、两个原则问题。
1、真正要求的权利究意是什么?“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可以认为已经被自由的定义包括在内了。实质上其意义是:“保证其人身和财产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从这种表述方式可以看出这种权利假定一个有秩序社会的存在,并规定社会的义务是保证其成员的自由。因此,个人的权利不是一样独立于社会以外的东西,而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须承认的许多原则之一。
2、请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从个人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需要,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决定。再者,自由有两个定义。1)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2)这种权利受他人必须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必须记住,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我把一个人击倒在地的权利只受他把我击倒在地的同样权利的限制,那末,当我们动拳头的时候,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没有权利去损害他人,法律就应该干涉。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比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我的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满意地抵消。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他人;如果问什么是损害,我们就又回到了那个否定个人按照自己意愿为所欲为的要求的总原则。
3、人民主权学说基于两个原则。1)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里“人民”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一个单元。2)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制定法律。这就产生了一个有关个人权利的问题。民主代议制的真正立足点是哪一个,是国民生活的统一,还是有关个人的事应同个人磋商这一个人固有的权利?
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最终权力属于谁?属于人民的意志,还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人民故意制定一些否定个人权利的法律,对此类法律应该以人民主权名义予以服从呢,还是应该以天赋权利名义不服从?这是个真正的问题,不幸在这些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这些困难是导致形成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的着眼点,关于自然秩序的和谐可以结合这第二种理论来谈。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这种以“最大快乐原则”著称的理论。
边沁一生大半辈子苦心钻研这项作为社会复兴基础的最大快乐原则,他完全明白我们在天赋权利理论中发现的困难。在他看来,所谓的人的权利是充满了无政府主义的谬误。人的权利不是建立在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无法具体说明。“我说我有一种权利。”“我说你没有这种权利”。在两个争论者当中,由谁来裁决,或用什么来裁决?所谓的自然法则是什么?它是什么时候制定的,依靠什么人的权威?我们根据什么理由断言人是自由或平等的?我们按照什么原则,在什么范围内维护或能够维护财产权利?在某些时候,大家一致承认,所有这些权利都得让步。在战时或压倒一切的困难时期,财产权利有什么价值,宣言本身承认必须按照共同利益或法律来规定个人权利的范围。边沁会直率地让一切权利都依靠共同利益,从而使之有可能按照一个总原则来研究一切相冲突的要求。他会用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衡量它们。一个人有权自由表达他的意见吗?如果按照边沁的方法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问,允许自由表达意见是否对社会有益,边沁会说,这是一个可以用一般推理和经验结果来解答的问题。当然,我们必须把好的意见和坏的意见兼收并蓄。如果允许自由表达意见,错误的意见就会发表出来,会使许多人误入歧途。问题是:传播错误意见所包含的失是否和自由讨论所包含的得相抵销?边沁会按照结果来评价。国家应否维护私有财产权利?如果维护这些权利对全社会有益,就应该维护,如果无益就不应该维护。再者,有些财产权利可能是有益的,其他一些是无益的。社会有权自由进行选择。如果社会发现某些财产只对个人有利,而对共同利益不利,那就有正当理由没收这些财产,同时保护其他根据对共同利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合理的财产。社会不受个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限制。社会可随心所欲地对待个人,只要它以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权利问题而言,边沁主义的原则可被认为是绝对社会主义或甚至极权主义的。它着眼的是(至少作为一种可能性),个人完全服从社会的要求。
但是,边沁主义原则另外还有一个方面,要了解这个方面,我们必须把理论本身的要点作为一种积极的学说加以说明。我们所说起的社会效用究竟是什么?它包含什么?什么是对社会有益,什么是对社会有害?回答是非常简单明白的。一个行为如果倾向于促进尽可能多受该行为影响的人的尽可能大的快乐,就是好的。一个行为如此,一个机构或一项社会制度也无不如此。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益的,不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害的。符合这个原则就是正确的,不符合这个原则就是错误的。最大的快乐原则就是行为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请注意,它给予我们两种考虑。第一是最大的快乐。快乐在积极方面表现为具有愉快,消极方面表现为没有痛苦。大的愉快胜于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胜于包含痛苦的愉快。把痛苦设想为一种负数量的快乐,我们可以说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永远注重数量和快乐,其他什么都不重要。但是,第二,受影响的个人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一种行为可能使一个人快乐,却使两个人痛苦。如果这样,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除非快乐非常大,每个人的痛苦却极小。我们必须考虑到所有受影响的人,使结果平衡。“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超过一人计算。”这个说明是原来的公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至于他父亲的快乐,他子女的快乐,他自己的快乐,或者一个陌生人的快乐,一个人必须毫无偏见。他必须只考虑获得的快乐或受到的痛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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