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
3、人民主权学说基于两个原则。1)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里“人民”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一个单元。2)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制定法律。这就产生了一个有关个人权利的问题。民主代议制的真正立足点是哪一个,是国民生活的统一,还是有关个人的事应同个人磋商这一个人固有的权利?
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最终权力属于谁?属于人民的意志,还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人民故意制定一些否定个人权利的法律,对此类法律应该以人民主权名义予以服从呢,还是应该以天赋权利名义不服从?这是个真正的问题,不幸在这些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这些困难是导致形成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的着眼点,关于自然秩序的和谐可以结合这第二种理论来谈。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这种以“最大快乐原则”著称的理论。
边沁一生大半辈子苦心钻研这项作为社会复兴基础的最大快乐原则,他完全明白我们在天赋权利理论中发现的困难。在他看来,所谓的人的权利是充满了无政府主义的谬误。人的权利不是建立在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无法具体说明。“我说我有一种权利。”“我说你没有这种权利”。在两个争论者当中,由谁来裁决,或用什么来裁决?所谓的自然法则是什么?它是什么时候制定的,依靠什么人的权威?我们根据什么理由断言人是自由或平等的?我们按照什么原则,在什么范围内维护或能够维护财产权利?在某些时候,大家一致承认,所有这些权利都得让步。在战时或压倒一切的困难时期,财产权利有什么价值,宣言本身承认必须按照共同利益或法律来规定个人权利的范围。边沁会直率地让一切权利都依靠共同利益,从而使之有可能按照一个总原则来研究一切相冲突的要求。他会用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衡量它们。一个人有权自由表达他的意见吗?如果按照边沁的方法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问,允许自由表达意见是否对社会有益,边沁会说,这是一个可以用一般推理和经验结果来解答的问题。当然,我们必须把好的意见和坏的意见兼收并蓄。如果允许自由表达意见,错误的意见就会发表出来,会使许多人误入歧途。问题是:传播错误意见所包含的失是否和自由讨论所包含的得相抵销?边沁会按照结果来评价。国家应否维护私有财产权利?如果维护这些权利对全社会有益,就应该维护,如果无益就不应该维护。再者,有些财产权利可能是有益的,其他一些是无益的。社会有权自由进行选择。如果社会发现某些财产只对个人有利,而对共同利益不利,那就有正当理由没收这些财产,同时保护其他根据对共同利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合理的财产。社会不受个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限制。社会可随心所欲地对待个人,只要它以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权利问题而言,边沁主义的原则可被认为是绝对社会主义或甚至极权主义的。它着眼的是(至少作为一种可能性),个人完全服从社会的要求。
但是,边沁主义原则另外还有一个方面,要了解这个方面,我们必须把理论本身的要点作为一种积极的学说加以说明。我们所说起的社会效用究竟是什么?它包含什么?什么是对社会有益,什么是对社会有害?回答是非常简单明白的。一个行为如果倾向于促进尽可能多受该行为影响的人的尽可能大的快乐,就是好的。一个行为如此,一个机构或一项社会制度也无不如此。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益的,不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害的。符合这个原则就是正确的,不符合这个原则就是错误的。最大的快乐原则就是行为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请注意,它给予我们两种考虑。第一是最大的快乐。快乐在积极方面表现为具有愉快,消极方面表现为没有痛苦。大的愉快胜于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胜于包含痛苦的愉快。把痛苦设想为一种负数量的快乐,我们可以说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永远注重数量和快乐,其他什么都不重要。但是,第二,受影响的个人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一种行为可能使一个人快乐,却使两个人痛苦。如果这样,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除非快乐非常大,每个人的痛苦却极小。我们必须考虑到所有受影响的人,使结果平衡。“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超过一人计算。”这个说明是原来的公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至于他父亲的快乐,他子女的快乐,他自己的快乐,或者一个陌生人的快乐,一个人必须毫无偏见。他必须只考虑获得的快乐或受到的痛苦的数量。
但是,如许多批评者所强调指出的,在这个关于快乐和痛苦的可测定的数量的概念中,有一些不真实的、学究气的东西。我们还将回到这一点上来,但是让我们先来试图了解一下边沁的教导对他本时代的问题以及对自由主义思想随后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为此,我们只来研究他的学说中真实的部分,即使这部分并不总是描述得极其精辟确切。我们要注意的几个特点是:1)对权利的全部考虑都服从于对快乐的考虑;2)数目的重要性;3)作为同一学说的另一方面,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公正。边沁所考虑的社会效用是许多人所体会的快乐,为了这个缘故,所有这些人都被认为具有同样价值。这是边沁主义学说的激进个人主义,与开头提到的社会主义倾向对立。
在这种个人主义中,平等是主要的,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超过一人计算,因为每个人都能感受痛苦和快乐。另一方面,自由不是主要的,它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不是主要的,因为一切政府都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虽然如此,总的来说,边沁学派是自由和民主都赞成的。我们来研究一下他们的态度。
关于人民统治,边沁和詹姆斯·密尔是这样推论的。人,如果听其自然,就是说,如果既不受教育纪律的训练,也不受责任约束,是不会去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他们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一位国王,如果他的权力是不受约束的,就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统治。一个阶级,如果其权力是不受约束的,就会按照自己的利益来统治。唯一保证为所有人的幸福着想的方法,是使所有人都享有一份同样的权力。的确,如果发生冲突,多数会占上风,但是这多数中的每一个人会被对自身幸福的考虑所推动,因此多数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也被更多人的幸福所推动。个人并没有参与统治的固有权利。在分配快乐的手段时要考虑一个要求,把参与统治工作当作一种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见,如果一个人或一个阶级能够表现得远远比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阶级聪明和优秀,他或他们的统治比一项人民制度更有助于使更多人获得更多快乐,那末,统治工作就应该交给那个人或那个阶级去做,任何其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