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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注释:

[1] 汉斯·昆〈世界和平棗世界宗教棗世界伦理〉王来法译,和原英文“World Peace—World Religions—World Ethics ”,同载陈春富主编《宗教文化》(2)193-195和174-176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

[2] I.Kant: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SS.5-6.

[3] 参见《尚书·吕刑》。

[4] 参见《国语·楚语》(下)。

[5] Platon: SYMPOSIUM 189C-193E.

[6] 林安梧:《中国宗教与意义治疗》5-20页,台北:明文书局,1996。

[7] “天(神)-人”之际须有“中介”沟通,基督教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最为显明与完备地表达了这一点。不过,我们却不能因此就简单地承认与接受西方人对中土文化,诸如缺乏神圣超越性、混同“天(神)人”等等的批评。我个人以为,我们既然肯定永恒、全在、全知、全能、全善之天(神),那么就须得认同,天(神)决不会放弃对任何一方人群、任何一个民族的拯救。天(神)对西方民族的拯救是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那么对中土民族的拯救就未尝不可以采用“肉身成道”的方式。关键在于,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是唯一的,肉身成道的圣人孔子也是唯一的。倘若我们熟读《论语》,此点不难体认。由此,我们也不难领会《论语》在中土民族中的地位为什么可以直追《圣经》(尤其是《新约》之《四福音书》在西方民族中的地位。(详请参阅拙文?追问伦理道德的形上根据?载《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0-55页。)

[8] 帕斯卡尔(B.Pascal)《思想录》157-158页,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9] 谢林(F.W.Schelling)《哲学与宗教》,转引自文德尔班(W.Windelband)《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下卷,847-8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0] 据《西洋哲学辞典》(353页,布鲁格W.Brugger编著,项退结编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称:“任何时期与任何民族都有某种宗教;全部人类史及史前资料均证明这点:完全没有宗教的状态根本不存在。”

[11] 有读者会疑惑:难道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可能为人?对此,我的答复是:我们很可能不是某一具体宗教的信徒,不过我们却不可以不具有,不可以不自觉地去培植一种人类普遍的宗教情愫与宗教精神。否则,我们真地难以为人!

[12] 参见曾仰如《宗教哲学》72-7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 同[10] 353页。

[14] 所谓“体制化宗教”,指的是具有严密的宗教组织、系统的宗教教理、教义,严格的宗教教仪、教规、戒律,以及独立地开展经常性的宗教活动,并一般地拥有自己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譬如教堂、寺庙等等),象犹太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等一类宗教。据C.K.Yang的《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将中国宗教分成两种形态:制度性的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散开性的宗教(diffused religion)。他认为,制度性的宗教自身有独特的神学或宇宙解释系统,连同形式化崇拜祭祀系统,独立的人事组织进行神学观点的阐释、负责祭祀活动。制度性宗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自身可独立于世俗体系之外,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之相分离;而散开性的宗教虽然也有其神学、祭祀与人事的运作系统,但无论是其精神内核还是形式化仪轨组织均与世俗制度与社会秩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成为结构的一部分,它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在中国社会,散开性的宗教占主导地位,而制度性的宗教相对薄弱。(参阅范丽珠<中国宗教的制度性与散开性>载《读书》2002年第6期,143-147页。)这里所谓“制度性的宗教”也就是我们称作的“体制化宗教”。

[15] 埃利奥特(C.Eliot)《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4页,李荣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6] 汤用彤在其《印度哲学史略》(3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中指出:“西方哲学多因知识以求知识,因真理以求真理。印度人士,则以智慧觉迷妄,因解脱而求智慧,故印度之哲学,均宗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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