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理的三项基本价值规定
戴震与程朱都把“理”作为其思想的核心,但戴震所谓“理”与程朱所谓“理”截然不同。近代著名经学家皮锡瑞曾经说过:“戴震作《原善》、《孟子字义疏证》,虽与朱子说抵牾,亦只是争辩一个理字。”[59] 可见“理”在戴震思想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由于戴震的义理之学中有天道系统与人道系统的存在,所以,“理”在不同的系统形态中便有不同的内涵规定:在天道系统中,主要表现为道与理、理与气的关系;在人道系统中,主要表现为理与欲的关系。而道理、理气、理欲关系如何正是戴震与程朱理学矛盾的焦点,也是戴震与程朱理学的根本分歧所在。可以说,戴震对“理”的阐述实际上是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戴震反对程朱把所谓“理”看作是“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从自然的层面、社会的层面和人伦的层面把“理”还原回归到万事万物之中、人伦日用之中以及血气心知之中。也就是说,戴震把程朱之所谓“理”从虚无缥缈的空中拉回到了现实之中,使“理”有了坚实可靠的基础。从这一点说,相对于程朱理学之“虚”而言,戴震对“理”的诠释则是使“理”有了“实”的基础。但戴震没有停留在把“理”拉回到“实”的层面,而是仍然借用“理”这一概念,对“理”做了不同于程朱的新的诠释,也就是说,戴震在批判程朱“理本论”思想的同时,把程朱哲学的最高范畴棗“理”棗还原为了事物的条理、分理及不易之则。(1)“理为分理”。朱熹认为“理”是天地万物的主宰,即使是天地万物山河大地都沉陷了,“理”还照样存在,“理”是永恒的超时空的绝对存在和精神实体。戴震却以为朱熹所言大谬不然。他以为,“理”不是超时空的绝对存在和精神实体,而是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特殊规定性。“理”就存在于事物之中,离开事物,“理”就不复存在。这是戴震为“理”所做的第一项价值规定。他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60] 就是说,“理”是对事物内在规定性的区分与把握,是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因此,明“理”就是明其区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61] 如植物之“理”、动物之“理”。若不明理,就会陷入“疑似而生惑”的迷乱境地。戴震提出的“理即分理”的思想是他的一大贡献,他认为每一具体事物都具有特殊的规律,为人们从事科学研究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2)“理为条理”。 戴震还指出,“理”还具有第二项价值规定,那就是“理为条理”。他说:“在物之质,皆有文理。……盖气初生物,顺而融之以成质,莫不具有分理,则有条而不紊,是以谓之条理。”“条理”乃“有条不紊”之义。“理为条理”是“理为分理”的逻辑延伸,换言之,事物之间内在规定性的区分必然表现为各事物之间有其存在、演进之秩序和关联,这种事物存在、演进之秩序和关联,戴震称之为“条理。”戴震说:“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62] 戴震还以植物、动物为例来说明“理为条理”的道理。关于这一点,张立文先生在《戴震》一书中做了非常详细的解说。[63](3)“理为不易之则”。 最后,戴震还指出,“理”还具有第三项价值规定,那就是“理为不易之则”。他说:“天地、人物、事为,不闻无可言之理者也,《诗》曰:‘有物有则’是也。物者,指其实体实事之名;则者,称其纯粹中正之名。”[64]“分之,各有其不易之则,名曰理。”[65] 一切客观存在之物即“物”;一切必然不可易之则即“则”。 “举凡天地、人物、事为,虚以明夫不易之则曰理。所谓则者,匪自我为之,求诸其物而已矣!……故有物必有则。”[66] 凡“则”即求诸“物”,凡“理”即求诸“事”,戴震把“理”的“不易之则”置于“实体实事”之中,以为“非事物之外别有理义也”,这样便与程朱“离事物而求理”的做法区别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