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道德对防范机制的作用
我们说,现代社会规范和防范的机制主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管理,依靠“铜律”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应肯定,道德在现代社会仍有重要作用,“金律”和“银律”的道德律没有失去崇高地位。这是因为,不管多么严密完备的法律和管理,都是有漏洞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规范和防范机制仅仅依靠“铜律”的主导作用还是不够的,它们需要道德支持。
孔子曾指出有两条治国之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和“刑”指行政管理和法律的手段,它们能够使民众免于犯罪,但却不能使他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孔子的治国理念是德礼兼备。这不是单纯的德治,“礼”不只是一种德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规范和防范的社会制度。“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要用道德原则来指导规范和防范措施的实施。孔子的这一思想即使在现代也是有启发意义的。
现代法律和管理措施的贯彻实施,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氛围,包括守法和执法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善意,需要执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配合。如果双方怀有敌意,人们抱着被迫的态度守法,执法者把管辖对象都看作是敌人,那么法律和管理措施非根本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和不法行为。我们不是生活在充满善意的道德环境里,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带有敌意的矛盾对立面。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人际关系的敌意,尽可能地增加人们相互理解的善意。“金律”和“银律”的核心就是对他人的善意,应该成为现代社会的道德理想。理想超越现实而又影响现实。虽然人们不太可能在一切行动中完全践履“金律”和“银律”,但根据“取法其上,得乎其中”的道理,把“金律”和“银律”作为全社会的理想,有利于增强人们之间的善意,有利于改善社会环境,为健全的社会规范和防范机制提供必要的道德支持。
7. 传统德性对于现代防范机制的作用
人的心理层面存在着道德与反道德的张力。“惩恶扬善”这一古老的戒律在现代意味着克服反道德的心理因素,发展人的道德素质。社会规范和防范机制固然可以提供惩恶扬善的的奖惩手段,但也要注意在人心内部培育健康的心理素质,抵制不健康的心理因素,用健全的德性战胜反道德的痼疾。
德性的培养是人的心理成长的过程。可以说,人心内部有某种对反道德心理的“免疫力”,这就是羞耻之心。孟子所说的道德“四端”,“羞恶之心”(“羞耻之心”)只是其中之一,但却是最明显、最牢靠的一种。至于其余三种:“恻隐之心”起于亲情而容易泯灭,“恭敬之心”、“是非之心”难免受世俗影响而容易差错。唯有“羞耻之心”,才是良心的长久见证,是对恶行的最为普遍的惩罚。古代把“耻”作为一个德目,“耻”不但是恶行者对公众惩罚或谴责的感受,而且是他内心的自责,而且由于“羞耻之心”而杜绝恶行。一个人的恶行可以不被人发现而逃脱公众的惩罚或谴责,但他却很难逃脱自己羞耻心的责备。一个没有任何自责心的人是名副其实的无耻之徒,“无耻”是一种严厉的道德谴责,它宣判了被谴责者在道德上是不可救药的。相反,因为“羞耻之心”的提防而杜绝恶行,那就获得了德性。
严格地说,“羞耻之心”本身还不是一种德性,而是一系列德性的心理基础。由于羞耻心而发展出来的德性首先是“诚”和“信”。诚信使人重责任,重承诺,重荣誉,使人为了履行责任和维护荣誉而大无畏,这就是“勇”。道德勇气上升到道德命令,就成为“义”。“义”和“仁”一样,不仅只是一个具体的德目,而且是德目之纲,有着更普遍、更抽象的意义。正是在此意义上,冯友兰把孔子所说的“义”解释为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必须为做而做”的“应该”,是“形式的观念”。 “仁”则是道德应有之义的内容,具体的德目,如“廉”、“耻”、“诚”、“信”、“勇”、“智”,乃至“忠”、“孝”等,都可被归结为“忠恕之道”,也就是“仁”。
儒家的德性论以人的道德心理(“性善”)为基础,以“金律”和“银律”(“仁义”)为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发挥道德潜能,限制和克服反道德的心理因素。这种德性论的一个现代意义是能够提供抵御非理性、破坏性的心理因素的主观动力,能够与“铜律”指导下的各种客观措施相配合,维护现代社会的道德、政治基础。
8. “铜律”与道德律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般说来,道德的风尚习俗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随着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改变,传统道德能否在现代社会中起作用呢?不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对传统道德的需要仅仅只是一相情愿而已。
我们说,传统道德能够在现代社会得以发扬和实现,因为现代社会比古代社会在某些方面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说明:限制词“某些方面”特指“抵御反道德的心理因素”方面,比较词“更为优越的条件”特指“更为自觉的主体意识”。
上述从“羞耻之心”到“义”的德性成长过程实际上是个人的道德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一个人只有意识到他的行为的独立自主性,他才会为他的行为感到羞耻。在日常的经验中,我们也会为他人而感到羞耻,那只是因为我与他人有同一性,比如,同属一个家庭,一个社会组织。这种同一性(identity)是以对自身身份的自觉为前提的,因此,为他人而羞耻不过是为自己而羞耻的放大。同样,诚信所需要的责任感,大无畏的道德勇气,道德自律所需要的义务感,都是这一道德主体意识不同程度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集权社会是一个缺少独立人格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环境决定了人们普遍缺乏道德主体意识。虽然孟子和后来的心学所大力提倡儒家德性论所需要的道德主体意识,但社会道德规范的维持主要依靠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的权力。即使社会精英士大夫阶层也普遍缺乏德性的实践,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时代的人更虚伪,而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时代缺乏实践他们所相信的学说的社会条件。
现在大家都承认,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主体性,但在以认识论为中心的西方近现代哲学中,主体性被解释为认知的“自我”,甚至是“先验自我”。泰勒在最近出版的《自我的源泉》一书中指出,西方近代以来的“自我”观念既不是先验的,其来源主要不是认知活动,而是伴随着个人的道德主体意识的觉醒而呈现出来的,这就是他所谓的“道德空间的自我”(self in moral space)。
认清主体性的来源和实质可以使我们理解现代社会和道德主体意识的关系。现代社会所提倡的,不是惟利是图的“小人”,而是有自尊心和独立人格的“君子”;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为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的自由选择;不是每个人的私利,而是平衡所有人利益的社会正义。总之,“合理的个人主义”与道德主体意识是可以协调的,两者分别构成了现代社会“利益”和“道德”的两个方面。
现代的道德主体意识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实现提供了社会条件。如果一个人意识到他的道德主体地位,他是不难实现古代提倡的德性的。一个意识到他的自尊心、独立人格的人必能以“羞耻之心”反省和警戒自身;一个意识到自我道德责任的人,必有诚信之心;一个能够在实践中坚持自由选择的人,必有实现自己自由选择的道德勇气和自律精神。
在一个合理的、健康的现代社会里,传统道德与现代的社会公义标准是协调的,两者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协调的。从价值观的角度看,个人利益和德性,社会功利和公义之间的协调表现为“铜律”与“金律”、“银律”之间的良性循环。“铜律”保障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功利之间的协调,也为继承和发扬“金律”和“银律”的道德传统提供了必要条件;传统道德的实施又反过来维护、促进了“铜律”社会机制的有效性,用“义”和“利”结合的标准,把社会功利提升到公义的高度。
我们把“铜律”与“金律”、“银律”之间的良性循环比喻为“黄铜”,我们关于传统道德在现代社会中应有作用的设想,因此可以用“走向黄铜时代”的比喻来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