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铁律
简单地说,“铁律”就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格言,如,“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宁使我负天下人,不使天下人负我”,“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走一人”,等,都表达了“铁律”的意思。
“铁律”是与“金律”和“银律”背道而驰的反道德准则,也摆脱了“铜律” 的行为对等原则的限制。在行为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地追求自己最大利益,人们必不敢无端地、贸然地损害别人的利益。“铁律”以“先施于人”的要求,企图摆脱对报复行为的顾虑,而肆无忌惮地呈凶作恶。“先施于人”的“先”不仅指时间上的先,而且指策划在先;策划于对方的报复之先,使对方的报复行为失效。
“先施于人”的策划当然也是一种利益的博弈,只不过与“铜律”所要求的理性的博弈不同,这完全是赌徒式的非理性博弈。本来,“博弈”和“赌博”在西文中都是一个词,即gambling。当这个词表示的是对利益的理性的算计,那就是“博弈”的意思;如果表示的是非理性、甚至是疯狂的赌博,那是不择不扣的赌徒心理。赌徒心理的非理性有种种表现。
比如,赌徒心理具有冒险性,只看成功后获得的效益,利令智昏,不顾手段和代价。这种冒险心理使那些奉行“铁律”的人具有损害他人的主动地和侵略性。
再如,赌徒具有侥幸心理,不考虑成功有无可能性,以及或然性的大小。这种侥幸心理使那些奉行“铁律”的人损害他人时不计后果,总以为可以逃脱受损害方的对等报复和社会的公正惩罚。
又如,赌徒具有一次性心理。理性的博弈是可重复的行为,以求逐渐达到最大利益。疯狂的赌徒却是孤注一掷,企图一次成功;即使失败,也在所不惜。抱着这种“成王败寇”的心理去损害别人,其行为或具有彻底性,以狠毒的手段斩草除根,使对方失去报复能力;或具有隐蔽性,不露痕迹而逃之夭夭,不给对方留下报复的机会。
“铁律”对于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威胁。一个以“铁律“为主导的人群,只能是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或是墨子和荀子所指出争斗离乱、如同禽兽、甚至连禽兽都不如的前社会或非社会的状态。虽然“铁律”从来没有形成正式的、普遍的表达形式,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普遍的影响。比如,我们在本节一开始提到的中国古代流传至今的那些生活格言,不是有很多奉行者吗?中国古代思想家已经认识到“铁律”的实际危害,并在事实上把制止“铁律”作为惩恶扬善的重要内容。法家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法家与荀子一样,认为人有自私的本性。但是,他们更全面地分析了私心所导致的社会后果。荀子只看到个人私利被圣人引向礼义的后果,但却没有认识到私利与公义冲突的必然性。法家指出,这种冲突是必然的,因为它产生于比私心更深、更黑暗的心理根源。他们论证说,礼义教化是用来约束人的私心,规范人的私利的,但如果人们不服从礼义教化,那又怎么办呢?唯一的选择就是用刑法。
法家的政治主张建立在对人的黑暗心理的深刻分析的基础之上。早期法家商鞅分析说,人的私心因时代不同而走向更危险的境地,由此而造成了不同社会混乱:上世因“爱私”而“以别险为务”,中世因“务胜力争”而“讼而无正”,“莫得其性”,下世则因“相出为道”,“有分无制而乱”(《商君书·开塞》)。管子也提出“人相憎”、“人心悍”,所以需要法(《枢言》)。韩非子在解释《老子》中“祸难莫大于可欲”一句时说:“祸难生于邪心,邪心诱于可欲”(《解老》)。韩非子所说的“邪心”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心”。“私心”追求私利(“可欲”),“邪心”则是以非分之想,用非常的手段,来追求私利;“邪心”是“私心”的恶性膨胀,所以说“邪心诱于可欲”。私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邪心,所以说“祸难生于邪心”。
法家不是在荀子的意义上谈论“性恶”,也不只是在趋利避恶的意义上肯定人性自私,而是着重揭示人的私心中包含的冒险性(“以别险为务”,“人心悍”)和毁灭性(“务胜力争”,“莫得其性”,“人相憎”)倾向。这种冒险的、毁灭的心理倾向导致的社会混乱,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即是“铁律”的横行。法家争辩说,无论是孔墨的“仁义”,还是荀子的“礼义”,都不能治理这种混乱,非要用严刑峻法不可。
法家所揭示的人的私心的冒险性和毁灭性,相当于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赌徒式心理,这种心理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非理性与理性具有同样的地位和作用。这对“铜律”所预设的“合理化原则”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如果按照赌徒式的冒险的、侥幸的、一次性的非理性行为来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人们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将是“铁律”,而不是要求行为对等原则的“铜律”,更不是任何社会道德原则。
更有甚者,弗罗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还向“铜律”所预设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提出了挑战。如果把个人利益归结为追求快乐,避免痛苦,那么,按照弗罗伊德的学说,人并非只有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欲望;人既有爱欲,又有死欲;既服从“快乐原则”,又服从“毁灭原则”。根据他的精神病理学,人有自虐和施虐两种倾向,人并不总是以追求自己的更大利益而快乐,他也可以因为自己利益的毁灭而快乐;人也不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也可以为了毁灭的目的而损害自己的和他人的利益。
弗罗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以及现代其他形式的非理性主义思想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是大可商榷的。但是,在我们的讨论中,它们至少有一个用处,那就是可以解释“铁律”为何具有普遍性。人的善良本性和道德本质可以解释“金律”和“银律”的普遍性,人的自利本性和理性本质可以解释“铜律”所必然导致的社会道德结果。但它们都解释不了“铁律”的普遍性,而“铁律”的普遍性恰恰是历史和现实的事实。面对着这一不可回避的事实,思想家们殚精竭虑地解释“恶”的起源和性质问题。传统上的解释在中国是性恶论,在西方是原罪说。但是,传统意义上的“性恶”或“原罪”不过表现为人的自利行为和趋乐避苦的本能,按照“铜律”的解释,自爱自利的本能与社会道德并不矛盾,它们在“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合理化原则”的指导下,可以成为社会道德的基础。关于人的欲望和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心理学研究说明了人类历史和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另一种现象:“铜律”非但没有导向社会伦理规则,反而让位给“铁律”。关于“铁律”普遍性的这种心理学解释,在传统的“性善”和“性恶”的解释之外,指出了人性的另外一面:非理性化和非利益化的倾向。这种心理分析为人们防范“铁律”指出了一条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