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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银律、铜律和铁律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中国古代伦理现在还有没有意义?对这个问题,肯定者言之凿凿,否定者嗤嗤以鼻。如果说这不是一个简单地肯定或否定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古代有什么样的现代意义,那么对待这个关键问题,肯定者抽象地肯定,否定者具体地否定。对待中国古代伦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提醒人们,像中国古代伦理这样源远流长的传统,是不能简单地被否定的,但也不能被抽象地肯定。任何传统都只有经过价值重估和重建,才能在现代保持活力。中国古代伦理的现代意义不是与生具有的,也不是自然流传的,而要经过价值论的解释,才能建构起来。

对于中国古代伦理的理论重建,当今学者已有大量论述。这些论述有两个焦点:一是儒家伦理,即把中国古代伦理传统归结为儒家伦理;二是道德重建,即把儒家伦理的现代价值归结为传统德目(如“五常”、“四维”、“八德”等)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金律”。儒家伦理的道德重建的结果有三:在哲学上被上升为“道德形而上学”,在实践上被应用于“儒商”、“官德”等行业规范,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被转换为“亚洲价值”,以及“全球伦理”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现在有必要对中国古代伦理进行更全面、更系统的价值重建。价值重建不是要抽象地继承传统德目和道德律,而要从理论上揭示那些一直在支配着人们价值观的律令。本文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把中国古代伦理思想解释为一个包含着“金律”、“银律”、“铜律”和“铁律”的价值体系。它以“金律”和“银律”为主导,又通过政治和法律的等各方面的力量,把本身是非道德的“铜律”导向合乎道德的社会后果,并以此来抵制反道德的“铁律”。基于这样的解释,第二部分力图揭示这一传统的价值体系所需要的现代转换和可能具有的现代作用。

一、中国古代的价值律

价值律是价值体系的核心,系统地把握了价值律,也就把握了价值系统的整体。系统首先是分类。在价值律中,有些是道德律,有些则可以是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的。比如,利己主义者的格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拜金主义者的格言“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就是非道德的价值律。我们可以按照价值律本身价值的高下,把各种不同的价值律排列成一个等级系列。我们的标准是,道德律的价值高于非道德的价值律,而非道德的价值律高于反道德的价值律;在道德律中,也有价值高低之分。

伦理学中的“金律”是最普遍的道德律,这也是价值最高的道德律;我们可以把比“金律”次一等的道德律称作“银律”。最近,国外有人把“铜律”与“金律”和“铁律”做比较。 如果用金属的价值来类比,我们可以把价值律由高到低地排列成“金律”、“银律”、“铜律”和“铁律”。这四种价值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都有所论述。本文将根据先秦诸子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的价值律加以诠释。

1. 银律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从“银律”谈起。人们常以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金律”的标准版本。其实,把孔子的这句话作为“银律”倒更恰当一些。“金律”与“银律”的区别在《论语》中相当于“忠”和“恕”的区别。关于这一区别,冯友兰有这样的解释:“如何实行仁,在于推己及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换句话说,‘己之所欲,亦施于人’,这是推己及人的肯定方面,孔子称之为‘忠’,即‘尽己为人’。推己及人的否定方面,孔子称之为‘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冯友兰正确地把“忠”和“恕”理解为同一道德要求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正确地把“忠”理解为“尽己为人”。但是,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同为“己之所欲,亦施于人”,却是大可商榷的。从字面上看,“己之所欲,亦施于人”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似乎是同一意思的正反两面,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不欲”和“所欲”并不是同一事物的否定的和肯定的两方面。

人们对于“不欲”的事物有着普遍的共识,比如,疾病、死亡、灾祸、战争,都是人们所不喜欢的、并且要极力避免的东西。正是因为“己所不欲”者与“人所不欲”者基本或完全相同,所以我可以从“己所不欲”知道“人所不欲”,不做“人所不欲”之事。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完全符合道德的。

然而,“己之所欲”和“人之所欲”之间却没有上述基本或完全等同的关系。不同境遇的人有着不同的需要和生活目标,他们对可欲事物的价值判断往往大相径庭。比如,病人最需要的是健康,而身体健康的穷人最需要的是财富。正因为如此,从“己之所欲”不能推断出“人之所欲”,不能把“己之所欲”施加于人;如同富有的病人不能用自己的养生之道来限制健康的穷人的辛勤劳动一样。

在日常生活中,“己之所欲,亦施于人”的做法常常会造成“善意的过错”,这样的错误有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至于在社会政治领域推行“己之所欲,必施于人”,更是强加于人的做法,可以造成灾难的后果。比如,如果政治家把自己对“自由”的理解当做所有人的普遍要求,如果你不服从他的要求,他就要用名为“强迫你自由”的方式剥夺你的自由。卢梭为此曾感叹:“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借汝名而行。”同样,如果政治家把自己对幸福的理解强加于人,强迫人们追求一种特定的“幸福”目标,那也会出现“幸福,幸福!多少悲惨因汝名而生”的悲剧。

为了找到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对应的肯定表达式,我们需要扩大“不欲”和“所欲”所指的范围,使它们不只是表示人与事物的关系,而且也表示人与人的关系。就是说,“不欲”不仅指不可欲的事物,而且指不可欲的人我关系,即指我不愿别人施加于我的行为;同样,“所欲”不仅指可欲事物,而且指可欲的人我关系,即我愿意别人施加于我的行为。人与事物有“所欲”和“可欲”正反两种关系,人与人之间也有这两种关系,总计有下列四种表达式。

(甲)、就人与物关系而言:

(甲1)、否定表达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雍也》);

(甲2)、肯定表达式:“己之所欲,亦施于人”。

(乙)、就人际关系而言:

(乙1)、否定表达式:“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论语·公冶长》);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中庸》,第十三章)。

(乙2)、肯定表达式:“欲人施诸己,亦施于人”。

(乙1)的意思已经包括在(甲1)之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仅是说不要把自己不欲之物加诸于人,而且要求,如果不愿意别人如此对待自己,那么就不要那样对待别人。这两项要求就是“银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甲2)和(甲1)是肯定和否定关系,(乙2)和(乙1)是肯定和否定关系,但一对肯定命题与一对否定命题却不对称。我们说,(乙1)的意思已经包括在(甲1)之中,两者都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但是,(乙2)的意思并不包含在(甲2)之中,“欲人施诸己,亦施于人”与“己之所欲,亦施于人”的意思完全不同,前者是道德律的肯定表达式,而后者则不是。

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个命题,否定的两个见于儒家经典,肯定的两个却不见于儒家和其他中国古代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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