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作为个体的实体、纯粹的singular,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来,诸如“元素”、“原子”、“单子”、“基本粒子”、“变元”、“上帝”、“主体”、“个人”、“公民”、“法人”,等等。它们被认为是基础的,独立自足、不可分割的。然后,第一实体组成第二实体:种、类、属等。这也在西方观念的各个方面上体现出来:“感知”依存于个别“感觉”,“集合”依存于“变元”,“物种”依存于生物“个体”,“市场”依存于“企业单位”,“国家”依存于“公民”(主体subject也是臣民的意思),“组织”依存于“成员”,等等。
这里尤为要紧的,就是逻辑的“集合”(set / collective)概念,这是西方逻辑的真正基础,从而也是西方思维形式的真正的观念基础。我们知道,现代数学与逻辑的统一的基础,就是集合论。西方逻辑推理的实质,就是揭示名词之间的关系,亦即揭示个体、种、类之间的关系(想想基础逻辑教科书上的那些圆圈),而实质上就是揭示个体元素与集合、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关系。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个体可以被种类所陈述而不陈述种类,因而个体就是种类的基础。按罗素的说法,分子命题可还原为原子命题;而原子命题的主词,就是个体。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集合的基础乃是元素(elements),此元素可以是低级集合,也可以是个体,但归根到底是个体,所以集合又叫做“个体域”(domain of individuals)。集合的刻划方法就是列举元素个体(外延法),或者既列举元素、又刻划元素的共同特征(内涵法)。集合论创立者康托尔(Cantor)的定义是:“一个集合就是我们的直观或我们的思想上那些确定的、能区分的对象的成一整体的汇集(collection);这些对象称为这集合的元素。”(23)这个定义非常确切地体现了西方的实体观念。
但是,中国哲学没有亚氏范畴那样的“实体”观念。这是我们区分中国和西方观念的第一个要领。中国哲学也有“实体”这个说法,但不是西方substance的意思。例如朱熹《中庸章句》讲:“道之本原出于天而不可易,其实体备于己而不可离。”但朱熹所谓“实”“体”或者“实体”,是说的“理”。例如他解释“理一分殊”说:“一实万分,万一各正,便是理一分殊处。”(24)(《语类》卷94)“其体,则不过仁义礼智之理而已。”(《孟子或问》卷14)两层意思合起来说就是:“一理之实,万物分之以为体。”(《通书解》)进一步说,此“理”的“实体”,其实就是《中庸》所谓“诚”,朱熹所谓“性”:“性是(心之)体,情是(心之)用”(《语类》卷98);“心主于身,其所以为体者,性也;所以为用者,情也。”(《答何叔京》二十九)。总之,与天理同一之心性,便是儒家所谓“实体”。
中国哲学“体用”范畴也是常常遭致误解的,人们把这个“体”理解为西方式的“实体”观念,于是就有了这样一种常见的说法,以为“五行”是相当于西方四大“元素”(elements)那样的东西,进而断定这是“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这实在是大谬不然的。中国哲学之所谓“体”不是西方所谓的“实体”,乃是一种纯粹的关系(详见下文“关系”范畴),正如“體”字所透露的消息,是一副纯粹的骨架(框架)。孟子就曾用“四体”来说明仁义礼智“四端”关系结构:“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公孙丑上》)例如“阴阳”(我曾说过,中国哲学的所有范畴、中国文化的所有观念,都可以归约为阴阳(25)),张载说是“一物两体”,但是无论“阴”还是“阳”都决不是实体,两者不可分开来说,它们就是一个纯粹的关系,所以他说:“一物两体,气也(26)。一,故神(自注:两在故不测);两,故化(自注:推行于一)。”(《正蒙·参两》)再说中国哲学的“物”这个观念,也不是西方所谓的“实体”。道家讲“道之为物,惟恍惟惚”(《老子》),儒家讲“物犹事也”(27),而“事”当然绝非实体概念。一旦把“体”“物”讲成西方式的“实体”,就会导致“格义”不通之解,这是我们应当慎之又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