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自然而然地想到:中国轴心期有没有类似亚氏《范》那样的范畴表?这个问题许多人都想到过,而且答案是基本一致的:没有。而我的研究结果是:中国也有这样的范畴表。说中国没有,是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把亚氏范畴表视为唯一合法的形式了。但是根据上节开庭审判的结果,这样的宣判乃是很不合法、很成问题的,中国思维范畴表一开始就成为了“有罪推定”的牺牲品。所以,我这里要“提起上诉”。
中国相当于《范》的文献是什么?我认为《尚书·洪范》(以下简称《洪》)就是一个很好的范本。我预料大家可能会立即作出这样的反应:你是不是因为我们用《洪》的“洪范九畴”来翻译西方的categories,才作出这样牵强附会的断定?我的回答是:你这样的反应既对、也不对。说对,是因为《洪》与《范》确为异性异质的东西;说不对,则是因为两者确是同类同等的东西,唯其如此,用“洪范九畴”来对译categories才决不是纯属偶然的巧合。所谓“异性异质”,我是说它们当然是不同的认知心灵结构形式,这是上文已经确立的结论,也是下文将要深入分析的问题;而我说它们是“同类同等”的,乃是因为它们都是认知心灵结构形式(同类),处于相同的观念等级(同等),这就犹如总统和皇帝当然是异性异质的,然而在某种意义上却是同类同等的。《洪》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的思维形式,正如《范》决定了西方人的思维形式。
当然《洪》并不是唯一的,中国相当于西方《范》的还有《周易》,后者也是对中国人心灵结构形式的高度概括。这里,我们所当注意的不是《洪范》《周易》的那些对象性陈述,而是它们的元结构(meta-structure)。关于《周易》“两仪”思维与《洪范》“五行”思维之间的具体历史关系,我们还不是搞得十分清楚,但是可以大致肯定:《洪范》是商族的观念体系或心灵结构(19),《周易》是周族的观念体系或心灵结构;这两套观念在春秋时期逐渐融合,至战国时形成了作为后来中国思想文化的核心结构的“阴阳五行”思维模式。我们下文的讨论势必涉及《周易》的“阴阳”结构,但本文暂不细致深入地分析它。
以上讨论意在说明,将中国的《洪》和西方的《范》加以比较分析是具有“合法性”的,因为它们是享有同等地位而有权当庭对质的“独立法人”。下面我们就对两者加以比较分析。
我们知道,亚氏《范》列举了十大范畴:实体,关系,数量,性质,时间,地点,主动,被动,姿势,状态(亚氏重点讨论了前面四个范畴)。这实际上就是在西方心灵结构中的世界构成。而中国《洪》列举了“五范九畴”:“五范”是水、火、木、金、土;“九畴”是五行、五事、八政、五纪、皇极、三德、稽疑、庶徵、福极(五福六极)。其实,与西方《范》相对应的不是全部“五范九畴”,而只是“五范”亦即“五行”,也就是水火木金土;至于全部“九畴”则是关乎推衍问题的,是与整个《工具论》尤其是《分析篇》相对应的。五行是中国式推衍的范畴基础,正如亚氏的categories是西方式推衍的范畴基础。所以,严格说来,categories只是“范”的意思,并无“畴”的意思。
在亚氏十大范畴中,最要紧的是实体范畴。他把实体分为两类:“第一实体”(primary substance)指个体,而“第二实体”(secondary substance)指种、类、属这样的实体。实际上,他认为,只有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才是真正的实体,如他经常所举的“苏格拉底”,因为“实体,从这个词的最真实、原始而又最明确的意义说,是指既不能被断言于主体、又不依存于主体的事物”(P12);由于“除第一实体外,一切事物都或者能被断言于第一实体,或者依存于第一实体;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也都不可能存在”(P13);因此“第一实体之所以更恰当地被称为实体,是因为它们是其他一切事物的基础,而一切其他事物或者被断言于它们,或者依存于它们”(P14)。根据亚氏的论述,第一实体具有这样的特征:从存在论角度看,它是绝对实体(substantive);从逻辑学角度看,它是绝对主词(subject);从语言学角度看,它是个体名词(individual noun)。这三层意思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未作区分、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以至后人误以为这是他的一个疏忽,殊不知这正是西方思维的一个根本特征,亦即存在、思维、语言的直接同一(20),也就是巴门尼德所说的“能被思维者与能存在者是同一的”(21);或者如黑格尔所说“任何对象,外在的自然和内心的本性,举凡一切事物,其自身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22);或海德格尔的名言“语言是存在之家”。总之,第一实体乃是绝对自足、不可分割的基础:“一切实体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决不依存于某一主体”(第15页);它在拉丁语中的词源sub就是“在…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