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中西比较;思维形式;套接;映射;儒家;心性;伦理
本文的缘起,是四川大学哲学系、伦理学研究中心,要我讲讲“儒家心性论与伦理学”这个话题,我就趁此机会,把自己平时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想法疏理了一下。
这个题目很大,所以我加了一个副题,以免漫无边际,不得要领。之所以把思孟学派作为个案,是考虑到该派是儒家心性论的最初建构者(1);作为儒家在战国时期的主潮,荀子在《非十二子》中已注意到这个现象(2);后经宋明理学、心学的推重、阐释,成为儒家哲学的正宗(3);直到今天的当代新儒家,仍以心性论为其哲学的基本理路(4)。思孟学派的传承谱系如下:
孔子 —— 曾参 —— 子思—— 孟子………
《论语》——《大学》——《中庸》——《孟子》……
我们就以这四种文献(亦即著名的《四书》)为核心材料(5),再旁及其它儒家文献(6)。
但事实上我还必须广泛涉及、甚至重点分析一些跟思孟学派并没有直接关系的、乃至西方哲学的文献,例如《尚书·洪范》、《工具论·范畴篇》(7)。这是因为我感到,要讲清楚这个题目,我不得不绕一个很大的弯子,这完全是思维进路的内在要求:我们的问题不是“儒家心性论如何推出了伦理学”,而是“儒家心性论推出伦理学是否合理合法的”,所以,我必须先讲清这“理”或“法”本身。
一.本文问题所引出的元问题
首先我想指出,我的标题虽然用了一个类似康德的发问方式,但实质是有所不同的:康德问的是“是怎样可能的”(8),而我问的是“是不是可能”的。这就是说,康德的意图一开始就是要确立其所问(9),而我没有任何先在的试图确立我所问的意向。我只是首先承认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心性论是儒家伦理学的基础。于是我所问的是:儒家的心性论是否可以“合法地”或者“合理地”“推出”儒家的伦理学?所以,这里的首要问题,就不再是“儒家如何从其心性论推衍出其伦理学”,而是他们这种推衍方式是否合理或者合法。为此,我们当然必须弄清儒家这种推衍方式本身的情况。(请注意,关于“推出”我用的是“推衍”而不是“推论”。 我用“推衍”(inference)来表述一个比西方逻辑的“推理”(reasoning / deduction)更广义的思维事实。)
但这立刻产生另外一个更为在先的问题:关于“合法性”或者“合理性”(10),此所谓“理”或“法”所指称的是什么?一般来说,在西方哲学中,此“理”或“法”是指的哲学思维的可能的进路(access / approach)。然而在西方哲学史上,不同的哲学家对此的理会截然不同;换句话说,就哲学史的事实来看,此“理”或“法”并不一定就是先验理性。理性只是一种理、一种法。持经验论立场者和持先验论立场者,互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例如维特根斯坦的“经验证实”原则和胡塞尔的“先验意识”原则。皮尔士(C. S. Peirce)在著名论文《信念的确立》中,也只承认经验主义的合法性。(11)不过,这里仍存在着一个双方都承认的“理”或“法”,谁都明白,那就是亚里士多德(及斯多亚学派)所确立的逻辑规范。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都是从逻辑入手的。西方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家、包括海德格尔,会认为自己的言说可以不合逻辑。先验论和经验论的对立并不在此,而在作为他们的逻辑前提的预设上面:经验论以感知经验为“原初所与”(primordial given),经验之外的所谓存在只是不可知的物自身;先验论以先验理性作为“原初所与”,经验的存在是应被“置入括符”中而被“悬置”(epoché)起来的东西。另外一种可能的思路则是康德那种超越认知领域或者“理论理性”、径直进入意志领域或者“实践理性”的做法,但它一方面是意志主义哲学思路的前奏,本身已经超越了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理”或者“合法”的论域,即与理论理性无关了(12);另一方面康德仍然承认,若就对于实践理性的批判而论,思维仍然必须合乎逻辑(13),这是“因为正是纯粹理性的认识在这里构成了实践应用的基础,所以实践理性批判的布局在大体上仍然必须按照思辩理性的布局来安排”(14)。总之,逻辑乃是西方哲学的共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