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类回忆中发生作用的,更多的是一种文学的幻想。如果仅仅是作为文学的剧作当然无可厚非,而由此秀露的心态,恐怕无法排除两种成分:其一是在"理想"导致的"罪恶"之中得新修复破碎的理想:其二是希冀在罪恶之后获得虚拟的自我安慰。
"普泛化在中国的对应形式,是所谓"替历史受过"说。这在理论界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替历史受过"当然意味著言说者不应当受过,从而特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决定作用使个人的选择和责任几近于零。这种"逃避自由"的逻辑结果,必定是在批判以往罪恶的同时仍然无法作出超现实环境的选择,因此实际上永远找不到一种可以追究的罪恶。
这种"决定论"的最大问题,也许在于彻底断绝了反思人类理性及其历史过程的可能性,使完全相反的"真理结论"可能不断地导源于同一种"真理制度"。其中比较极端的例子,或可说是1989年"春之交"的许多"不同政见":仅管其立论似乎相当激进,但是其表达方式、语言系统与它们所要批判的东西如出一辙。这正是由于"文革"经验未能得到恰切总结而留下的真正悲哀。
"后文化大革命"的"护罪"理论,与两个基本的事实相关。
首先是在多年以后,人们逐渐感到"文革"很难被"辙底"否定。除去它从反面刺激出的经济改革和独立思想之外,60年代末期欧洲和美国发生的激进运动,以及萨特(Jean-Paul Sartre)、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新一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甚至拉丁美洲的"解放神学"理论家,似乎都与之存在著一定的呼应;同时,"文革"式的艺述活动也从游离于政治的角度得到了人们的重新回味和评价。
其次是近些年的腐败之风以经济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使许多人开始怀念毛泽东时代的若干好处。在这样的氛围中,有人以学术的方式鼓吹"鞍钢宪法",有人以新的神话让毛泽东重新走上"神坛,民间以毛泽东书像"辟邪"之事更是屡见不鲜。
由此生发的"护罪"理论或者情绪,也许未必不能有自己的理由,但是在反思"文革"经验的意义上看,其结果同"恶魔化"和"普泛化"的观念没有多少区别,即:在一场巨大的灾难过后,留下来的只是"今是而咋非"或者"咋是而今非"的论说,却无法追究灾难的原因和责任。如果进而再去论说"宽恕",那么可"宽恕"的对象何在呢?从增一个仅供论说的话题而已。
中国"文革"后的事实证明,仅管对"文革"进行了"辙底否定",但是除去非常有节制的措施之外,(18)并没有谁一定要反对宽恕,而主张报复。即使在"文革"结束之初,也有一些典型、有趣,并且富于中国特色的通用说法,譬如"把帐算在四人帮头上"或者"化悲痛为力量"等等。这一方面或许反映了"相逢一笑泯恩仇"民族气度,另一方面似乎也使西方人所关注的"宽恕"无从谈起。因为,既然除去已经"盖棺定论"者没有人应该为罪恶承担责任,谁还需要宽恕呢?
至少就中国的经验而论,"宽恕"的先在性并没有因"文革"的灾难而遭到动摇。但是"向外"指斥罪恶的逻辑和种种"脱罪"的论说,却同样没有被"先在的宽恕"(Priori forgiveness)所改变,反而会使"宽恕"完全落空。因此"宽恕"不可能成为"文革"后重建论理秩序的基点。
三、问题:"宽恕"还是"追究"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的传统中并不缺少"宽恕",而"宽恕"的根据大都在于世间"善""恶"的相对性。如《太上感应记篇》已有"论心不论足"与"论足不论心"之辨;蒲松龄也说:"有意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作恶,虽恶不罚。"总之,"恶"的行为绐终具有从"心"(观念或动机)与"足"(行为或结果)两方面进行论说、从而获得"脱罪"的可能。但是这从来没有制止新的罪恶,"文革"只是一例。
西方末必没有类似的问题。譬如:按照一些基督教神学家的思路,可以从"爱"和"律法"的两种意义上分别阐释"金律"。(19)爱的诫命将金律带向宽容,金律原则既能防止爱的逻辑导致无序、又能使爱在社会生活中落实。这样,律法的辨证便成为爱的中介,而爱又激励著律法。(20)然而即使这消除了"爱"与"律法"在神学理论上的紧张,在社会的实际运作之中,有时它可能依然会成为无效的循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