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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伦理学的当代意义——"奥斯维辛"和"文化大革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如果上述托辞成为"普泛化"理论的落点,那么它非但没有实现"反恶魔化"的初衷,而且恰好以另一种方式满足着人们对道德慰藉的虚幻的心理需求。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归咎于"他人"还是归咎于"社会","向外"指称罪恶的基本思路并未改变。就这一意义而言,保利菲博士针对上述两种模式所批评的"过高"或者"过低"估计"个人的自由选择",似乎不是问题的关键。而他所论及的第三种模式,则是从"向外"的脱罪、延伸到"向内"建立罪恶的伦理依据。

保利菲博士的第三种模式被称作"护罪"(Apology of Evil)。根据"普泛化"的罪恶观,有人认为"奥斯维辛"的暴行只是由于专制的国家制度将人蜕变为毫无思想的机器,只是由于大众的无知及其对权威的盲目服从。而事实上,人们对罪恶的参与常常并不那么被动。因此"护罪"理论所揭示的,正是从"非罪"的动机导致"犯罪"的原因;或者也可以说,是为"犯罪"作出"非罪"的解释。

的确,人类历史上的许多罪行也许并不完全是出于自私的目的,而是为了更高的道德原则或者政治原则、为了民族的前途或者某种虔诚的信仰。在一场真正的灾难之中,实施暴行和遭受暴行的双方常常是同样在谴责"不道德"。就连希特勒也认为德国的衰败是道德堕落的结果,要挽救德国就必须"重振道德"。保利菲博士在文章中还引述了希特勒本人的判断:"只有日耳曼民族使道德律令成为行动的指南"。(14)

"护罪"理论以及"奥斯维辛"所代表的暴行似乎可以说明:任何一个群体都有能力对善与恶做出全新的阐释,这些阐释的诱人之处,足以使整个群体坦然地投身于罪恶;他们并不需要抛弃道德,只需要用自己的方式去界定道德。所以在保利菲博士看来:"纳粹的屠杀持续了多年,(在德国)却没有任何政界、法律界、医学界或者宗教界的领袖提出有意义的反对。……人们发现:纳粹主义的伦理原则……与西户的伦理历史存在着某种承接,……因而德国人接受纳粹的屠杀十二年以上,却仍然认为自己是有道德的人,……仍然认为这是实现纳粹的更高目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如此,那么诸如"负疚"、"宽恕"等问题根本不存在:于是"罪"也得到了最彻底的消解。

上述三种模式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纳入这样的概括:"恶魔化"是归咎于他人,以成全自身的清白;"普泛化"是归咎于社会,以摆脱个人的责任;"护罪"则干脆使"罪"成为"非罪"。三者共同的实质,都在于通过论说而使道德主体不必为罪恶承担责任。因此与其说这是"罪恶观"的三种模式,不如说是"脱罪"和自我慰藉的三种途径。

保利菲博士关于三种模式的许多描述都相当精采,但是由于对上述核心问题的理解略有不同,他直接转向了犯罪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宽恕"的意义。按照他的分析,"社会角色的不分裂"(fragmentation of different social roles)和"自我欺骗"(Selfdeception)既是人们得以在罪行中生存的方式,又是人类罪恶不断延续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便是绝对的"宽恕"。因为任何"不宽恕"都只能使犯罪者更加惧怕被群体和自我所抛弃,从而愈发自我封闭,并且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更多的理由。这似乎就是作者所说的"对宽恕概念的后奥斯维辛阐释。"

然而,绝对的"宽恕"真的可以通过解除犯罪者的恐惧而结束罪恶吗?"宽恕"就是"奥斯维辛"的苦难所能换来的真正教训吗?这一点,或许可以从中国人的经验中得到进一步的讨论。

二、"文革"经验与上述模式的对应

毫无疑问,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是20世纪后半叶最具影响力的事件之一。中国社会和经济格局的真正变化,中国人文知识分子的独立思索,都是继此而始。除去激烈的政治角逐和权力之争,"文化大革命"也像"奥斯维辛"一样,伴随着残酷的迫害、暴行甚至杀戮。但是它所留给后人的问题,却并不仅仅在这里。譬如:

第一,"文革"初期的暴行往往是假手于"红卫兵"或"造反派",许多人认为其中的残酷是由于"破四旧"的运动摧毁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然而除去绵延了数千年的传统道德,1949年以后的各种"思想教育运动"也并非仅仅教人"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尊重师长"、"助人为乐"等等正面价值实际上仍然是主要的教育内容。那么这一切何以在1966年8月的一夜之间全然失效,代之以血腥、野蛮,甚至对自己亲人的毅然决然的仇恨呢?(15)毛泽东青年时代的一声"造反有理"何以能激起那样强烈的回应?而传统道德以及此前的"共产主义教育"何以那样地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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