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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底线伦理的意义之三是,所有人都承认的共同道德和价值,凡具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人们都认同和遵循的伦理。底线伦理由于关涉的不是高级层次的规范(如信仰、社会文化理想、终极关怀),而是最低层次的规范,是作为"人"的最后要求,所以这些规范是文明人都可以、都应该接受的。任何人,无论种族、文化、道德差异如何,都不能拒斥这些伦理规范。
人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的,人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有些事绝对不能做。人脱离动物界,创造和发展文化和价值的历史活动,可以从两极看:一极是创造和建设出理想和应然的状态,解决"人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朝什么状态发展"的问题;另一极是划定文化的下限,解决"人起码是什么样态、绝对不能做什么"的问题。人给自己划定下限,就是经由一些基本的伦理和文化,把自己与自然、与动物区分开来,把自己从蒙昧和野蛮状态提升出来,成为"人"、"文明人"。这个区分,就是伦理道德的底线。线内的行为是作为"人"至少可以容允的,虽然不一定高尚;线外的行为本质上说不是"人"的行为。许多行为,如乱伦、性放纵、同类相食、滥杀无辜等,是人无论如何不可以做的,这是人之为人的起码要求,是人与兽、文明与野蛮的基本区别之所在。否则我们就说他"没有人性"、"畜生",甚至"禽兽不如",就不齿于人类。
人也不是任何事实都可以接受的。人必须享受"人"的礼遇,人至少应该被当作人看待、对待。就个体来说,当人遭遇到作为"人"所不应该接受也无法承受的事件时(如妇女被强暴、人被极端地羞辱和折磨),这对主体来说,是莫大的耻辱,是一种罪孽之事。人为了逃避和拒绝非人的遭遇,宁愿选择死亡。对群体来说,当人们经历了或身边发生了"人"所不应该接受也无法承受的事件(如同类相食、自己的同胞被异族屠杀)时,对这些主体来说,也是莫大的耻辱,是一种罪孽。人无法面对这样的行为,就是因为它越过了人之为人应有的底线。
在人的文化心理和价值意识中,伦理底线是一条基本的、绝对的道德律令,是人把自己与禽兽区分开来的一条最后分界线,因此,除非社会出现严重的病态和变态,每个人都不可能也不敢越过这一底线。因而伦理底线成了文化和文明中的一种严厉的禁忌。事实上,弗洛伊德就是这么认为的。在他看来,人类的宗教和道德起源于原始的禁忌。通过压抑原始野蛮的兽行和情欲,人类就进到了文明阶段。尽管这条底线在人类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中被弄得十分复杂、十分神秘,但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内化这样一种文化意识:人有人生活的基本样态、标准和价值。



作为一种禁忌,底线伦理是通过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唤起强烈的耻感和罪感来维系的。人以越过底线伦理为耻辱,为罪孽,因而自觉地不去作违背这一伦理的事。
耻感是人们自觉地求荣免辱的道德情感和价值意识,是因经历和体验到了人性和基本价值被亵渎而在我们人格深处产生的一种自我谴责和自我贬低意识。主体做了逾越底线伦理和基本的文化禁忌的事,就觉得这样的事情和行为可耻、羞耻;遭遇到了逾越底线伦理和基本文化禁忌的、作为"人"所无法接受的事实,就觉得是一种奇耻大辱。
许多伟大文明都通过强烈的耻感意识来维系基本的文化价值,其中犹以中华文明为典型。中国文化可以说是一种耻感文化。我们一向以"礼仪廉耻"为"国之四维",其中又以"耻"为最。中国传统文化有两种最基本的区分,并因此划出"文明人"的道德底线:人禽之别和华夷之别 。前者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后者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区别。如果你的所作所为表明你与"禽"、与"夷"没什么区别,那就是可耻的。
在中国伟大的先哲们看来,知耻是人之为人的基本起码,一个连起码的羞耻都不知道人就不是人了。孟子云:"无羞恶之心,非人也"。 朱熹解释道:"耻者,吾所固有羞恶之心也。有之则进于圣贤,失之则入于禽兽,故所系甚大。" 陆九渊也云:"夫人之患莫大乎无耻,人而无耻,果何为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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