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商谈机制又包括伦理意见表达机制、伦理对话机制、伦理抉择机制等环节。伦理意见表达机制是使网络社群中的成员能够对自己所遭遇的伦理冲突和社群中的伦理问题自由表达意见。在这些表达中包括申诉、群体请愿等多种形式。伦理对话机制是指网络社群能够通过恰当的方式使持不同伦理立场的人能够广泛地参与对话,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妥协。如何使更多的网民自愿地参与到伦理对话之中显然是整个伦理商谈机制的核心环节。伦理抉择机制是指在充分的伦理对话的基础上,网络社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在相冲突的伦理立场之间作出抉择的判定机制。这是整个网络社群和谐的实现机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环,人们可能会在抉择方式的各个细节上争论不休,经常性地改变抉择方式。因此,伦理抉择机制大约只能在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性问题上作出判定,其约束力十分有限。
伦理执行机制主要指通过集体行动和技术手段对那些由伦理抉择机制所判定的排斥的言行进行相应的责罚。常见的责罚包括[xlviii]:
(1)禁止。即网络社群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恶性的反伦理行为者实施清除记录的责罚,消除其建构的虚拟身份记录和虚拟物的数据,迫使其"销声匿迹"。当然,违规者可以更换身份"卷土重来"。
(2)过滤。建议所有的成员拒不理会严重违规者的言行,如拒收电子邮件等。当然,网络社群的成员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决定是否排斥某些行为。例如,在MUDs中,虚拟角色既可以选择不会被其他角色谋杀,也可以作相反的选择。
(3)暂时拒斥。对于一些违规者,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令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参与到网络社群中活动。
(4)羞辱。在网络社群的公共领域中对违规者进行示众和羞辱。
(5)制定更高的准入标准。为了防止混乱,有些社群采取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办法,如要求新会员必须有老会员介绍;有些则对会员的能力提出了要求。
(6)通过身份注册提高可信度。有的社群要求注册者只能注册一个帐号,有的还要求注册其真实姓名和电话。
在依靠伦理-权力机制实现网络社群和谐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大挑战依然是网络社群成员的社群认同感和参与意识,而问题的实质则是维持社群和谐所涉及的权力赋予和执行,主要包括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accountability)、回应(responsiveness)和效率(effectiveness)等5个方面。
合法性是指在上述机制中居于特殊地位的管理者或协调人位置的临时权威性,这令他们所主张的秩序能够被社群成员自觉认可和服从。这种服从虽不是绝对的,但至少应是必要性意义上的认可。
透明性是指网络社群中有关维护和谐与秩序的行动的信息应该公开化,从伦理指南的产生、伦理向导的指派到审查和执行的具体实施,都应该对成员公开,使其能据此及时提出异议、保留意见、实施监督或脱离社群。
责任是指每个成员要在游戏规则所暗示的意味下,对其行为在虚拟乃至真实生活中的后果承担应付的责任,特别是自愿担负管理和协调工作的成员应该有更大的社群责任感。
回应是责任的延伸,它强调网络社群的成员应该比较积极地对其他成员的要求作出反应,显然,这一点在网络社群较真实社群更为重要,它是维系网络社群存在的重要因素。此外,回应还特别要求处于管理和协调地位的成员不仅对社群成员的要求做出及时与负责的反应,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网民征求意见、解释有关规范的合理性。
效率是指管理与协调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网络社群的基本和谐,否则网络社群难以为继。
毋庸置疑,它们是网络社群能否实现和谐的关键性参数。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出这5个方面,尚涉及到人性中许多不确定性的因素,由纯粹的理论探讨很难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只能在具体的伦理实践和特定的伦理冲突中去体会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