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商谈伦理实际上是一种理想化的伦理建构原则。商谈伦理会遇到两个最为常见的挑战。其一是群体经过商谈而宁愿选择非伦理的生活方式,或者自发群体中的成员实际上始终以非伦理方式与他人来往。而如果某一自发社群作此选择,只有在社群内的行为过于违背更大的共同体的伦理规范时,才失去其合法性而受到外部干预。实际上,许多现实的网络群体的虚拟生活是非伦理或前伦理的。其二是身份等级和权力结构使得真正的共识无法出现。哈贝马斯曾将语言互动划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他认为,在策略行为中,协调效果取决于行为者通过非语言行为对行为语境以及行为者之间所施加的影响;在交往行为中,语言以其自身的约束力就能够把行为协调起来,故是令人信服的[xlv]。显然,哈贝马斯的二分法是理想化的。我认为,纯粹哈贝马斯意味下的交往行为并不存在,实际的商谈必须正视互动行为中的策略性,现实的互动行为是策略-交往行为。其现实意味是,人们只能以交往行为制衡策略行为,而不是消除后者。
与真实社群相比较,通过商谈建构网络社群的伦理规范有较有利的一面,也存在一些新的困难。有利的方面有三。其一,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网民能够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比较自由地发表意见,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消除某些传统的政治-经济权力关系的宰制,鼓励公开的批评,导致较为普遍的平等参与。其二,网络中的商谈不是通常的言说,而是以电子书写的方式表达,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存储的文本化沟通,使发言人能够从解读的角度反思自己与他人的言论,更注重其逻辑性和可理解性。这对于减少沟通的误解和歧义无疑是有益的。其三,网络商谈只由旨趣推进,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因此会使商谈面更广,参与商谈的机会更多。
同时,通过商谈建构网络社群伦理规范也可能存在一些不利的方面。首先,网络社群中的人们并没有必须发表意见的义务,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境中作出这样的规定。许多散布在各处、相互不认识的网民们只是静观他人的言说而不表态,这样的潜伏者(lurkers)无疑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喜欢窃窃私语的人,只是在小范围内进行沟通,而对整个社群并无兴趣。其次,参与者对是否针对他人的表态做出反应的态度很随便,这使商谈者由关注其言说是否受重视而产生了一种焦虑感,对吸引注意力的关注可能破坏其意义表达的准确性。再次,商谈对电子书写形式的依赖,使不擅长这种书写沟通方式的人的平等参与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威胁。
比商谈伦理在网络空间中的运用效果更重要的是商谈这种态度本身所蕴涵的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通过商谈可以建构一种程序伦理。在网络社群中,商谈作为伦理建构原则的实质是实现网络社群内部自治的一种制度化或程序化安排,由商谈所建构的网络社群伦理是一种程序伦理。
其二,商谈可以包容调和多元伦理立场。商谈的一个优点就是人们可以摆明自己的伦理前提(包括不同的伦理立场及依此对事件的诠释),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内相互质疑,通过对话在有争议的地方形成重叠共识。由于商谈的旨趣不在于伦理立场的竞争,而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故力图在具体的伦理抉择中化解立场之争。当然,这种包容调和与伦理相对主义是有差别的。
其三,商谈蕴涵着强烈的社群自治精神。它不是从某个已有的外在伦理规范出发,用统一的标准在道义上区分善与恶;而是由社群成员依据伦理直觉所作出的伦理反思,在特定的伦理冲突中暂时性地判定有理和无理。因此,商谈的目的不是要在伦理立场上进行证明,而是力图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内部冲突(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排除做出"强制出局"的判决)。
其四,商谈是一种未来导向的伦理建构方法。商谈伦理和程序伦理表明,网络社群的伦理建构是历史的、情境性的规范,其本身并不设定某种不变的价值导向,社群未来的价值选择完全由社群在未来情境中提出。不论从技术的不确定性还是从历史偶然性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是充满各种风险的,网络社群也会不断产生各种冲突。鉴于商谈是一种连续性的活动,它并不只是简单地思考冲突的后果,而经常要应对"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之类的问题。在网络社群中,这样的问题也时刻存在。虚拟的生活虽然能够带来另类的快意,但也可能导致心灵的畸变,商谈所需要防范的风险就是使这种心灵的畸变不至于使行为者和相关人受到过度的腐蚀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