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上有多种生活方式,亦即多种文化。大致有两个不同学派或学术传统从事异己文化的研究,即实证主义传统和解释学传统。本文探讨了这两个学派的学术特点,指出实证主义学派旨在建构一门避免解释的分歧的实证科学,解释学传统则以建立难免不同解释和争论的一门解释的科学(an interpretive science)为目标。
关键词:异己文化 生活世界 主体间的意义 表达的—象征性的陈述
一、文化与生活方式
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和哲学都以文化为研究对象,社会学要通过量度各种文化的固有属性对它们作出鉴定(机能学派)。对任何文化进行量度的几个方面,其中包括它们对人的需要的适合性。文化人类学旨在解释和理解异己文化(alien culture),它把这种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并评判其看来很奇特的风俗习惯是否合理(rational)。哲学不仅要解释和理解所接触到的任何文化,还试图制定文化的评价标准。哲学与文化人类学的文化研究是部分重合的。
什么是文化呢?对这个名词的一般解释可以是:一群人共同的生活习惯,这些习惯使得群体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也使他们与周围环境和睦相处(R.Rorty);或者文化就是生活方式。波普指出:“人类在世界上一切地域已创造出新的常常很不相同的文化世界”。费耶阿本德认为波普的“批评理性主义导致把生活方式或文化划分为那些检查其存在的一切方面的和其它让某些方面原封不动的”两大类。胡塞尔把文化同“生活世界”(life-world)联系起来。他指出生活世界是自然而然的世界。任何科学都是从这一自然基地出发的,都立足于这一基地上。生活世界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现实,因为在其中有某种最低限度的主体间联系在发生作用。作为这一现实类型,它也是文化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但他认为并非任何文化都是生活世界,或都仅仅是生活世界。他主张:尽管在自然态度中的世界即生活世界对我们来说是第一世界,它并非真实的世界。毋宁说,这第一个经验现实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从中应当通过科学研究而锻造出真实世界作为其果实。胡塞尔的意思是以生活世界为基地,通过先验现象学的研究而达到更高类型的“文化生活”或“先验生活”。爱使用“生活世界”这个名词的当代哲学家是不会同意这个观点的。
总之,文化可以解释为生活方式,文化世界可以解释为生活世界,这是当今的一般用法。
二、文化与文明
要给文化下一个定义,还得先谈谈文化与文明的区分问题。
在英文中,文化(culutre)概念在字源上应用于庄稼和家畜的培养,只在很久以后才应用于人的能力的发展。在十八世纪文化和文明(citilization)是同义词,但在十八世纪后半叶文明概念受到卢梭这样的启蒙运动哲学家的批评。卢梭对当时的民族中心主义的文明概念提出质疑,因为他宣称人类的不平等来源于所谓的文明过程。随着对文明的攻击的增强,文化概念便逐渐退回到人类的内在或精神生活这个安全地带,文化成为与宗教、美学和私人生活相联系而和文明或社会对立起来。到了十九世纪,把文化看做型造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社会过程的是赫德(Herder)。首先在复多而非单一意义上谈文化的著作家当中赫德是第一个,因而他的观点是独特的。虽则以文化概念指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用法在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人类学中逐渐普遍起来,把它作为和文明或社会相对立的过程这一看法仍然很有势力。文化是和物质生活过程有别的实践、信念、概念和观念的集合这个看法至今仍未消除。有些人往往惯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化”这种讲法,但在今天,绝大多数学者已经不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词,常常有人说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或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了。
三、什么是文化
问题在于物质和精神的区分是二元论的残留,人的生活虽然可区别为满足生物学上基本需要的和超越这种需要的两类,但这并非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区分。如果用自然生活和文化生活来替代也是不恰当的,好象生活的某些方面完全同文化无关似的。但人的生活是一个整体,其任何方面都和文化分不开。自然和文化相对立的看法已经过时了,人的生活和文化分不开,也就是和符号或语言的意义分不开。
从解释学的视角来看,文化就是那构成人类世界同一社会或社区中的共同生活实践、符号与意义。这共有的意义不是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主观意义(subjective meaning),而是存在于生活世界中的主体之间的意义(intersubjective meaning),这一点非常重要。要说明这一点,得先谈谈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或实践和语言的关系。关于一定方面的社会行为的词汇以这一方面社会实践的形态为基础,就是说,如果这些实践不普遍流行,有关的语言词汇不通行,这些实践也就不能够存在。我们可以说两者是互相依赖的,但事实上这恰恰表明把社会实在和描写这一实在的语言加以区别是不必要的和人为的,语言构成这实在,对它成为这样一种实在是本质的。正如有支配某种行为的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没有这些规则,这种行为就不能存在,例如下象棋规则便是)并且规则和行为是不可分离的一样,某种行为和他种行为的本质区别亦即构成性的一套语言也是和这种行为不可分离的。没有这一套词汇也就没有这种实践。我们还可以倒转来说,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一切制度与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区别即一定的语言构成的,这语言就是它们的本质。以当今十分盛行的投票这一实践为例,这个实践的本质在于通过某种胜利的标准(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或其他)从一组的小选择(公民的、议员的或代表的)中间作出一个决定或裁决(一个人当选了,或一个议案通过了)。要是我们的行为不带有这样的意义,无论打多少记号,计算多少张纸片和举多少手,都不等于投票。这便表明,必定有某些区别适用于投票制度;例如某人当选或者一议案被通过和不当选或者不通过之间的区别;有效投票和无效投票之间的区别,这一区别又必须有真正的选择和被强迫的或虚伪的选择之间的区别,因为不管我们距离卢梭关于每个人都完全自主的作出决定的观念有多么远,投票制度本身必须有某种意义上的符合政治权利的选择。要有类似的投票,就必定要在人们的自我解释中有自主权和被迫选择的区别。这就是说,必须对这种作记号和计算纸片的活动所作的意向性描述落入一定幅度之内我们才有可能同意称之为投票,正如两个人或两组人的交际必须先能给予一定幅度内的描述我们才会称之为协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