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王鎏是當時倡議行鈔的代表人物之中。
由於包氏並沒有專門貨幣思想的著作,而他的貨幣思想是經過相當長久時間的構思,直至讀到王鎏的《鈔幣芻言》之後才引為知已,並把自己的思想用書信的形式與王鎏商榷的「互動」中表達出來。為了進一步了解包氏的貨幣思想,須以蔚二人思想的異同進行比較。
道光十二年(1832),包氏收到友人張淵甫寄來王鎏所著《鈔幣芻言》,立即回信說:
瀾甫先生閣下:承示亮生先生著,折服、折服。世臣力持此論三十年,而不學無術,未能心執訛訛者之也。今王君廣徵博引,根據粲然,必有能舉之者,但遲遲不可知耳。[62]
其後,包氏又直接寫信給王鎏。在信中說:
亮生先生閣下,都中由瀾甫得讀大著,欽佩之至。……行鈔之說,分於癸酉年(按癸酉年為嘉慶十八年,1813)痛發此議,惟未有成書。及讀尊刻,徵引詳確,是以樂得同志。[63]
可見包氏在見到王鎏的著作之後,確有知己之感,並且抒發了自己的思想。在行鈔思想方面,包氏與王鎏相同之處甚多,但也有一些關鍵性的地方,則與王鎏不同。本節即將二人在行鈔思想方面,作一比較,希望藉此更能對包氏的行鈔思想有深入的了解。
第一節、關於鈔的製造
首先是造鈔所用的紙張,兩人都主張造鈔的紙張必須精好。王鎏說:「造鈔必特選佳紙,潔白光厚耐之者也。」[64]又說:「既用造鈔,即禁民間不得買賣此紙。」[65]包氏的主張與王鎏相同,主張鈔紙應極精好。並且提出具體做法,是取高麗鏡面紙及貢宣紙的匠與料,合而為一。並說在兩地各召一匠人至宮中,領於中官,即使中官習造紙之法,而兩匠終於身不使出,則造紙的技術不致洩於外。包世臣如此注重造紙之法,是為了防止偽造。因為他認為妨礙鈔法通行的,有兩種因素:「一則細民不信從,一則匪人為奸利。」[66]但他認為如果杜絕奸民偽造,則只需提高造紙的難度。所以他說:「杜匪人之奸利,世臣前答足下書所云: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習其法,而兩匠則身不出。其紙即可垂久遠,即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67]可見兩人在這一方面的主張基本相同;而包氏的設計更為具體有效。
其次是造鈔的權利。王鎏在《錢鈔條目》中,並未說明造鈔的權利何屬,但在他列舉紙幣的優點時則說:「萬物之私權收之於上,布之於下,則尊國家之體統。」可以確知他所設計的造鈔權利,是歸於中央政府。
包氏在這一點上,與王鎏相同。前面所述包氏的設計,造鈔所用的紙張由中官領導。又說:「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和合兩法為紙,即使中官習其法,而兩匠則於身不出。其紙即可垂之遠,而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68]可見造鈔的紙張,是宮中製造,地方政府不得製造。但以上所述,僅是造鈔的紙,至於造鈔,是否與造紙同一機構,或是由中官造紙,而另委機構造鈔,並未說明。但包氏又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69]可以看出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政府,而各直省不得造鈔。所以要「由部發各布政司」。[70]「戶」應是指戶部,也就是中央政府中的財政部門。所以,不論造紙、造鈔是否同一機構,而造鈔的權利歸於中央,地方政府不得造鈔,則無疑問。
第二節、關於鈔的面額及發行數量
首先討論面額,王鎏在《錢鈔條目》中,具體地說明鈔的面額分為七等,即千貫、五百貫、百貫、五十貫、十貫、三貫、一貫。包氏則未有確切地說明鈔的面額,而只是說出他的原則。即是:
或以二五百文起數,或以千文起數,或以五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71]
又說:
鈔宜始於一貫,一錠之數也。終於五十貫,一寶之數也。[72]
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對鈔的面額之構想,是最小面額為五百文或一千文(一貫);最大面額為五十貫至百貫。
包氏不贊成面額太大。他說:「斷不可更大」亦即是說,面額不可比一百貫再大。他在信中對王鎏說:
如尊說(指王鎏),至千貫以便藏者。原行鈔之意,以代錢,利轉移耳。非以教藏富也。[73]
他說行鈔是為了流通,為了解救制錢不便轉移的困難;不是為了教人收藏。
其次再討論到發行量,包氏說:
初屈造鈔,以是當一歲錢糧之半為度,陸續增造,至倍於歲入錢糧之數。循環出入,足利民用即止。[74]
是包氏認為鈔的發行額最大限量為國家歲入的兩倍,照當時歲入為銀四千萬兩計算,鈔的發行額最多不能超過八千萬兩相等的價值,亦即是大約在八千萬至一萬萬貫。包氏不同意王鎏無限量發行的意見。他說:
尊議云(指王鎏):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是操不涸之源之方。從來鈔法,難行而易敗,正坐此耳。[75]
王鎏是主張大量發行的,他並且認為這是鈔法的優點之一。他認為用銅鑄錢及用銀為幣,都受到幣材數量的限制,不能無限量的鑄造,所以國家用度不足。唯行鈔可以大量發行。他並且十分樂觀地認為在行鈔之後「國家財用不竭,則消姦民逆矣。」[76]又說:「漕務、河務、鹽務、皆有積弊,人不敢議者,恐經費不足故也。行鈔無難更定章程矣。」[77]又說:「國計大裕,捐例永停,即捐銜亦可無庸,則重朝廷之名器。」[78]可以看出王鎏認為行鈔之後,由於幣材易得,而面額隨意,所謂「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可以無限量的發行,國用充足,一切行政推行,均不受經費限制了。但包氏反對此種意見,認為歷代行鈔之所以失敗,多是因為大量發行。所以他主張發行數量必須嚴格控制。
第三節、 包世臣構想的發鈔機構
關於發鈔機構的設想,包世臣說: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79]
由上引一段,可見包氏所設計的發鈔機構,是由州縣所設置的鈔局。另有距州縣較遠,但係水陸大鎮店去處,亦由布政司設局賣鈔。
王鎏在這一點上與包氏不同。他以為應將賣鈔的任務,由政府委託民間的私營的錢莊。他說:
以鈔與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會票、錢票。如領鈔及大錢滿一萬貫者,半年之後,覆其換銀若干,以一分之利與錢莊,止收銀九千貫之數;又以一分之利與百姓,止收八千貫之數。[80]
可見王鎏在這一方面的設計與包氏大不相同。包氏主張由官(州縣)設局賣鈔,王鎏則主張由官府委託私人錢莊賣鈔,王鎏的構想,在將鈔與大錢交與錢莊發賣的同時,即禁止錢莊私出會票、錢票,在本質上,與鈔有相同的作用,並且與官鈔有互相競爭的作用。如果在行鈔之後仍然准許錢莊私出錢票、會票,可能造成混亂,及對官鈔的流通造成阻礙。所以要禁止錢莊再私出錢票、會票。
錢莊私出錢票、會票,當然會賺取某些利潤,政府禁止其繼續私出錢票、會票,或為私人錢莊所不願。於是王鎏設計,將發鈔委託錢莊,使其可以賺取十分之一的利潤,同時禁止其私出錢票、會票,作為補償條件。
這是王鎏較包世臣高明的一點。
包氏主張由州縣設局發鈔,但對行鈔之後,官鈔與錢莊私出之錢票、會票同時流通,而造成的互相競爭的混亂局面,並沒有顧慮到。
包氏在《與張淵甫書》中說:
世臣平日謂:今之官照及私行之會票、錢票,即鈔法,何不可行之有?[81]
可見包氏非常明白私行之會票、錢票,在本質上,實與官鈔相同。既與官鈔相同,則會與官鈔發生競爭,對官鈔的流通有阻礙的作用。為此,則在行鈔之後,官方由鈔局賣鈔,錢莊則競出會票、錢票,其情形如何?包世臣並未有預防的設計。
第四節、行鈔之後銀的地位
本文開始時已經提及過,清朝的貨幣體系中,銀的地位非常重要。包氏與王鎏都主張,在行鈔之後,將銀兩在貨幣體系中排出來,亦即是由銀、錢的雙于位制,變為錢的單本位制。這一點是他們二人的相同之點。但是在銀兩被排出貨幣體系之後,其地位為何?二人的主張則不同。
包氏主張在行鈔之後,銀有限地不再作為貨幣流通,而銀的價格由市場決定,不須在維持銀兩與制錢之間的法價。他認為在行鈔之後,「亦不廢銀,而不以銀為幣,長落聽之市人。」可見包世臣的意思是:銀不再為貨幣,脫離了貨幣的系統之後,還其本來之身份,作為一種商品,一種貴金屬,在市場上流通,其價格按照市場供求法則所決定。也即是說銀除了不再作為貨幣外,可以以其商品身份在市場上流通。王鎏的意見則比較極端,他為了急於使鈔法通行,而主張廢銀。照王鎏主張,銀除了買鈔之外,不能作其他買賣,不能用銀買任何貨物,藏銀之家,為欲用銀買物,須先用銀購鈔,用鈔買物。換言之,銀除了買鈔之外,不能作任何用途。所以他說:
商人與外洋交易,但准以貨易,不許以銀。如彼國以銀來,則令其先易中國之鈔,然後准其買賣也。[82]
商人與外洋交易,中國商人不能用銀買外國之貨物,當然可以用鈔,但外國商人不會收中國之鈔,所以王鎏說:「但准以貨易,只准商人如用銀來買貨,不許用銀買賣。外國商人如用銀來買貨,亦須令其用銀買鈔,然後用鈔購貨。」所以按照王鎏的主張,行鈔之後,在中國社會,銀只能用來買鈔,不可作他用。
包氏不同意王鎏的意見,他在信中對王鎏說:
足下欲於行鈔之後,即下廢銀之令。仍恐懷銀者失業,斟酌許其為器,取今值之一半。足下假藏鏹大萬,在數年即折閱其半,諒亦甘從令也。[83]
他又說:
中土既禁用銀,只許為器,得半價,是正可用以買土(按:即鴉片)。豈不驅銀盡入外夷乎?[84]
包氏反對王鎏廢銀的主張,認為若欲廢銀,則正加速鴉片輸入中土,其後果更為可怕。
與包氏同時期的魏源,對此點亦有同感。他說:
王氏《鈔幣芻言》謂:果欲行鈔,必盡廢天下之銀然後可行。……今日果禁銀行鈔,不過盡毆紋銀於西洋,其不可行四也。……[85]
是魏源與包氏都認為為禁用銀,必然會加速白銀外流的情形。
所以包氏認為需使銀有限地不再為貨幣,而令其作為一種商品流通即可。一切市場買賣,均改為以錢計價,不以銀計價。銀可以來買鈔,亦可以來買貨。但銀與制錢的法價不須再維持,銀的價格由市場決定。
包世臣預測,在行鈔之後,銀的需求漸漸減少,銀價自會漸次降低。他說:
……(鈔的面額)或以五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不及數者以銀行,專零者以錢行,銀錢湊數者,各從其便。銀從錢價,不拘一文一釐之例。行之稍欠,銀自消退矣。[86]
從上引一段,更可看出包氏的設計中,銀的地位,銀不再是貨幣,但仍不禁止其流通,只是失去了「無限法償」的地位,銀與制錢原來的法定比價,即一文錢等於一釐銀子的法價不再維持。時間稍久,銀的地位及重要性,自然消失。他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