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鈔的造法
首先,是造鈔所用的紙張。為避免私造,包世臣認為,用來造鈔的紙張,質地應極優良,而且製造的方法應該保密。包氏的設計為:
鄙意以為:鈔既以紙為之,必先選紙近高麗鏡面,及敝鄉貢宣,皆至精好。宜先徵兩處好匠合為之,兩匠徵至,使中官學之,商和合之法,使中人學之,而終身給兩匠,不使出。製成先蓋印,發紙式於直省,偏行曉諭,使民人先識紙式,作偽者無所用力。[33]
上引一段,是包氏所設計的造鈔紙的方式。他構想將高麗鏡面紙,及安徽省貢宣紙合而為一。方法是在兩地各徵一匠人至京師,在中官的領導下,研究將兩紙合而為一的製造方法。研究成功之後,再由兩匠指導,將造紙的工作,授與官中太監,而最初徵用的兩個匠人,則由政府終身僱用不得出宮。如此,鈔紙的製造方法,外間無由得知,因此亦無法偽造。
鈔紙造成之後,由政府蓋印,將紙張樣本頒行各直省,使各直省人民先認識鈔紙式樣,避免奸商用別樣式紙張造鈔,而瞞騙人民。
包氏在《再答王亮生書》中,又提到鈔的造法。他說:
世臣前答足下書所云,取高麗及貢宣兩紙之匠與料,領於中官,和合兩法為紙,即使中官習其法,而匠則終身不使出。其紙既垂久遠,而外間不得其法,無可作偽。[34]
上引一段,是說取二者之「匠」與「料」,亦即是用二者的技術與原料,合而為一造成一種新的紙張。由於這是一種新的造紙方法,外間無從得知,所以也無法偽造。
其次是鈔的形制,包氏說:
然鈔有大小,則紙亦隨之。雖毛小之鈔,皆令四面毛邊。更攷宋紙寬簾之法,使簾紋寬寸以上又用麗髮牋之法,先製數大字於夾層之中,正反皆見。此為尤要也。[35]
由上引一段,可見包氏所設計的鈔之形制。鈔以面額分大、小。但不論大鈔、小鈔,鈔紙的四周都有一寸寬的毛邊。而且用高麗髮牋的造法,在紙的夾層中,先造幾個大字,使正面、反面都可看見。這種設計,是儘量提高製造鈔紙的難度,使外間無法偽造。
第三節、鈔的面額及發行額
關於鈔的面額,包世臣在《答王亮生書》中說:
乃至鈔式,或以五百文起數,或以千文起數;或以三十千止,或以百千止。斷不可更大。[36]
而在《答王亮生書》中又說:
鈔一始於一貫,一錠之數也;終於五十貫,一寶之數也。[37]
以上所引兩段,稍有出入,然而差別不大。仍可看出包氏對造鈔面額的上、下限。他認為鈔的面額最小為五百文或千文,最大也不能超過百千。而且強調說:「斷不可更大。」[38]他在同書又說:
如尊說,至千貫以便藏者。原行鈔之意,以代錢利轉移耳。非以教藏富也。尊議云:造百萬即百萬,造千萬即千萬,是操不涸之源之方。從來鈔法,難行而易敗,正坐此耳。[39]
包氏認為鈔的面額最大者為百千,即是百貫。其又說:「斷不可更大」,[40]亦即是說:斷不可大過百千。他又認為行鈔的原義,是「以代錢,私轉移耳!」[41]並不是為了方便收藏。所以認為「斷不可更大」。而且他非常不同意無限制發行,認為那正是歷代行鈔所以失敗的原因。
關於鈔的發行數額,包氏說:
初屈造鈔,以是當一歲錢糧之半為度,陸續增造,至倍於歲入錢糧之數。循環出入,是利民用即止。[42]
包氏認為當時,清廷每歲財政收入約為銀四千萬兩。為照銀每兩值錢千文的比價換算,即等於四千萬貫,歲入錢糧之半數,即為二千萬貫。是則包氏的設計,第一年造鈔之數,約為二千萬貫,陸續增造,至八千萬貫為止。所謂:「循環出入,足利民用」的意思。即是說,人民用鈔繳納錢糧,每年用四千萬貫,而政府收到四千萬貫的鈔之後,又以各種形態的支出,如官俸、兵餉、伕役及各項購買等,流入社會,而社會上又有了四千萬貫的鈔,作為下年徵納錢糧之用。結果是政府共發行八千萬的鈔,一半在官,一半在民,循環出入、永不息止。
第四節、鈔的發行
至於鈔的發行方法,包世臣的設計是:
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州縣必立鈔局,與民平買賣。其水陸大鎮店去處,由司設局。大要賣鈔收銀,必照市價。傾鎔批解之費,不可以累州縣。宜據旬報為準,州縣以九四折解司,司以九七折解部。富民見行鈔之變,知銀價必日減,藏鏹必出。鏹出產多,而用銀處日少,銀價必驟減。[43]
造鈔的權利,由中央政府獨佔,地方政府是不能造鈔的。所以,包氏說:「造鈔既成,由部發各布政司,轉發州縣。」亦即是由戶部分發給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再分發給本省的各州縣,而各州縣則設置鈔局,賣鈔與人民,有些水陸碼頭,較大鎮店,亦須由布政司設鈔局,賣鈔與人民。
人民用銀買鈔,包氏認為應照市場價格,不須要由官府規定比價。鈔局賣鈔的收入,每十天結算一次,各州縣賣鈔的收入解交各省的布政司,各布政司轉解戶部。各州縣設局賣鈔,及各布政司辦理轉發、轉解事宜,均需要經營開支,所以包氏認為州縣以九四折解交布政司,即留下百分六作為經費,而各布政司以九七折解交戶部,留下百分之三作為經費。
為了使人民願意表接受用鈔,並希望使鈔成為社會流行的通貨,包氏認為政府應該規定,一切公項收入,必須用鈔繳納。他說:
唯未議行,先議收,乃可行、可久。其收入也,在內捐級,捐封,捐監;在外完糧,納監必以鈔。則不脛而走。[44]
又說:
其行之,必自上始。未議行,先議收。收之現行捐例為最妙,凡上兌非鈔不行。先赴局買鈔,指數以錢起算。銀以照時價,無以例價累監生。州縣徵解錢糧,關榷徵收,皆收鈔,非鈔不行。不過一年,民心趨於鈔矣。[45]
又說:
世臣前致瀾甫書所云:未議行,先議收,而收之莫為正供、常例二事,儘之矣。[46]
從上引二段,可以看出包氏的用意是為了使人民對鈔有信心,進一步使整個社會普遍接受、普遍流通,最好的辦法是由政府規定,人民向政府納稅,及捐官,一定要用鈔。如果用銀,亦要按照規定到各鈔局買鈔,再要鈔來繳納。包氏以為,如果由政府率先收鈔,則不到一年,人民對鈔的信心就會建立起來。
包世臣就紙幣流通的原理作了解釋,其謂:「馭貴之易者,以其有實也……統計捐班得缺者,不過什之二三,然有此實際,則能以實馭虛。蓋實必損上,而能馭虛,則上之受益無窮,而天下亦不受損,此其所以為妙用也,但非短視諸公所解耳!」[47]這一論點,說明了包氏認為部分兌現準備金,即可保證全部紙幣的流通。這段史料出於包氏口中,不過在〈再答王亮生書〉卻已刪去,這很可能是包氏後期思想作了轉變之故。總言之,包氏對於準備金的主張並末有完整的思想。
第五節、行鈔之後對銀的安排
包氏對於行鈔之後,銀的地位如何安排,亦有詳細的討論。他認為「……亦不廢銀,而不以銀為幣,長落聽之市人,則藏鏹者不嗟失業,無以肆其簧惑之說。」[48]其意見是行鈔之後貨幣體系之中,錢作為本位幣,而鈔作為錢的代用劵。鈔的面額亦是以錢為計算單位,其作用是補救錢的繁重之弊,而在高價值交易及大數目支付、轉移時,則用鈔代錢。至於銀兩,則仍准買賣,仍然是一種貴金屬,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也即是說,銀兩有限地在市場上流通,至於銀的價格,則完全聽由市場決定。由此可見,包氏已經察覺到價格取決於市場的規律,這是他獨到之處。所以包氏說:
銀從錢價,不拘一文一釐之例。行之稍久,銀自消退矣。[49]
所謂「不拘一文一釐之例」,是說解除從前銀與錢的法價規定。因為清朝錢法規定,銀每兩等於錢一千文,錢一釐等於錢一文。包氏以為行鈔之後,銀不再是「法幣」,故就不再需要維持銀與錢的比價了。
不過,葉世昌認為「不以銀為幣」是指不以銀作為計算單位,而非不以銀作為貨幣流通。[50]事實上包氏在《安吳四種》卷26曾謂:「部餉、甘餉、貴餉等項,萬不能不解銀」[51],至於江浙、兩楚、與江西六省等富裕地區,則把銀存留地方,「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在各省正供年額四千萬兩之中,僅占四分之一,由此可知,以錢代銀之議,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所例外,[52]包氏又謂:「如是,則六省所減用銀之數,幾及千萬」[53],更重要的是王鎏《錢幣芻言續刻》說:「先生(包世臣)尚欲銀鈔兼行,而鄙(王鎏)見則既有錢鈔二者為幣,則銀自可廢耳。」[54]由此可見,包氏以錢代銀之議,很可能有一定的局限,並非全面性的以錢代銀。
無論如何,到底是把銀兩排出貨幣體系之外,抑或是讓其有限地流通,這故反映了包氏的設計無疑已經否定了由普通金屬貨幣發展到貴金屬貨幣的歷史發展的趨勢。[55]
三、包世臣與王鎏在行鈔思想的異同
包世臣提出他的貨幣思想的同一時期,有一些官員及學者都對改革當時的貨幣制度,提出不同的意見。包世臣說:
中外大吏,頗亦憂此。條畫救弊,其說有三:一開礦,一鑄大錢,一行鈔。熒惑阻撓,迄無成議。[56]
上引一段是指當時有許多中外大吏,都對當時的貨幣制度感到憂慮,而紛紛提出不同的改革意見。這些意見,又可歸納為三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開礦,另一種是鑄大錢,一種是行鈔,而朝中又有一部份人反對改革,加以阻撓,所以到現在都沒有定論。
當時提出改革者甚眾,其中魏源、梁章鉅、許作屏、林則徐等尤為特出。[57]但對包氏貨幣思想影響最深的卻是王鎏(1786-1843),字子謙,一字亮生,江蘇吳縣人。[58]另外,同時代著名思想家魏源(1794~1857)[59]在《軍儲篇三》一文中說:
近世銀幣日窮,銀價日貴。於是有議變行楮幣者,其說倡於嘉慶中鴻臚卿蔡之定[60],推衍於近日吳縣諸生王鎏。且述崇禎時部臣議行鈔十便曰:……[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