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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侯旭东  点击:次  时间:2001-07-1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关于人名的使用,江绍原是最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1926年他在《语丝》发表了一些讨论人名使用的小品,如《呼名落马》、《呼名姓而魂飞越》等,后收入江绍原著,陈泳超编:《民俗与迷信》,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年;柳士镇:《〈世说新语〉人物言谈中称名与称字的考察》,《中华文史论丛》第50 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47-262页,探讨了汉末以来士人群体中称名问题的新变化;王诗伦:《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称形式》(台)《大陆杂志》87卷第2期,1993年8月,第32-48页,在尾形勇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唐代三类告身中官员署名的规则及其含义,涉及了官文书中如何使用“姓名”问题;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覆》,原刊《中国文字研究》第一辑,后收入所著《榆枋斋学术论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63-292页,归纳了先秦人名使用的规则;钱杭:《中国历史上的排行制与实名敬避问题》分析了实名敬避与唐代以后排行流行的关系,初步涉及了“名”的使用问题,《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90-98页。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实名敬避俗研究》也涉及了这一问题,东京:刀江书房,1925年。
[9]纳日碧力戈:《姓名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人名使用问题是文化人类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课题。自摩尔根以来的许多关心亲属制度的人类学家都注意到在美洲、大洋洲等地的许多部落社会中存在“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or name taboo)”现象,据他们分析,这种现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表示尊敬。具体可见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76-77页;Raymond Firth, We, the Tikopia. Boston: Beacon Press, 1963, pp.88, 169, 187-190.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14-115.
[10]如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2.4. (Jan. 1927), pp.585-587.
[11]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2003年,第470、507页。不过作者认为“名”指两类事物,一是指事物之名称;二是指名誉(第507页),没有特别注意到人名问题,令人遗憾。
[12]至于秦汉以来官文书中的情况,与日常交往中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则是“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前引王诗伦文以唐代为例讨论了这一问题,可参看。
[13]沈文倬指出《仪礼》成书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到四世纪中期之间,《大戴礼记》与《礼记》成书在《仪礼》之后,见所著《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原刊《文史》第15、16辑,后收入《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14]参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31页。
[15]见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有时省去‘父’字”下举的四例,第31页。
[16]杜勇:《西周谥法的特点》,收入杜勇、沈长云:《金文断代方法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24页。
[17]陈梦家:《王若曰考》,《尚书通论》,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页。较早的例子如《大盂鼎》“隹九月,王在宗周,令盂。王若曰:盂,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今余隹命汝盂……”,据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六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极个别的金文出现受命者的称呼不止一种,如《令彝》中的“令”与“夨”。有的亦非私名,《鲁侯尊铭》中有“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鲁侯有猷工”,前“令”下称尊号,后自称爵号。《鲁侯尊铭》的情况或与周公及鲁国的地位有关,《令彝》则待考。
[18]金文中有几种不同的文例,详见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305-306页。具体例子见该书后所附表,第341-362页。
[19]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第33-35页。
[20]具体情况见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23-128页。这方面现存最早的事例是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可以肯定,周天子祭祀天地也是如此。《礼记·曲礼下》云“踐祚,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60页),某即王名,可证。
[21]以上可参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覆》。作者据典籍、金文与甲骨对称谓使用作了归纳,角度、范围与资料与本文不同,但结论基本一致。
[22]《礼记·曲礼下》,第1256页。
[23]见《白虎通·王者不臣》“五不名”(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25-327页)。实际先秦就已存在这类“不名”的情况,如《尚书·洛诰》中成王与周公的对话中,王均称周公为“公”,而不称其名。周公亦不是总自称“旦”,而是多自称“予”。这当是因周公为成王叔父且处在辅政地位,成王尊重周公的缘故,后代亦常有这种情况。如后代皇帝当面称某大臣“官爵”、“字”或“行第”而非“私名”,或朝廷仪式上不称名,以示恩宠。例子如《汉书》卷54《苏武传》,宣帝于麒麟阁图功臣像,署其官爵姓名,“唯霍光不名”,第2468页;《后汉书》卷42《东平宪王苍传》,章帝建初六年诏云:“其沛、济南、东平、中山四王,讚皆勿名”以示尊宠,第1439页,《魏书》卷16《元飞龙传》“高祖(元宏)特垂钦重,……诏曰:‘自今奏事,诸臣相称可云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第400页,不名而称封号体现了皇帝对南平王元飞龙的尊重;唐德宗对陆贽“常以辈行呼而不名”,见《新唐书》卷157《陆贽传》,第4931页。
[24]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70页。
[25]《日知录》卷24“对人称臣”,第865页。
[26]《汉书》卷1《高帝纪》注引张晏语,第5页。
[27]《孝经》“不敢失于臣妾”注,见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二三引,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39页。
[28]《礼记·曲礼下》及孙希旦集解,《礼记集解》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6页。
[29]《礼记·曲礼》,第1232、1260、1266页。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覆》,第265-266、268-269、271-273页。
[30]杨宽:《“贽见礼”新探》,《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90-814页。
[31]杨宽:《西周史》,第814-815页;《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217页。此说并不全面,“策名”依然有确立君臣关系的作用,详下。
[32]《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3、137页;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45-168页。
[33]陈梦家指出汉代自中央丞相史、御史以下,曹吏、府吏,候长及令史、尉史等俱得以卿为其尊称。说见《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9页。
[34]具体材料可参蔡万进:《尹湾名谒木牍研究》。
[35]汉末魏晋时期士人群体中因反礼教风气盛行,举止“不拘礼法”,亲密取代了礼法的地位,人际往来时在称呼上亦不循礼制,常有以字自称,或以字称呼后辈或位卑者、称呼同辈名、尊长或同辈小字的情况,突破了旧有的名字使用上的尊卑秩序,详见柳士镇:《〈世说新语〉人物言谈中称名与称字的考察》,第251-256页。这种风气流行于士人中,对后代不能说全无影响,但影响主要在于以“字”自称的流行,而“名”的使用上后代仍然遵循先秦以来的礼制。
[36]《太平御览》卷362引《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670页。
[37]颜师古:《匡谬正俗》卷6“名字”,刘晓东平议本,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1页。
[38]詹·弗雷泽著,刘魁立编:《金枝精要》,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关于这一问题,可参张亿平:《魏晋南北朝民间信仰研究》(台北:台湾师范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第186-187页)的讨论。
[39]具体分析参杨宽:《秦〈诅楚文〉所表演的“诅”巫术》,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0-382页。
[40]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前引《实名敬避俗研究》中根据当时所掌握的人类学资料,收集到各大洲存在这一习俗的民族120多个,并绘制了分布图,可参看,见该书卷首及第201-213页的表。
[41]具体分析见Eleanor Dickey, “Me autem nomine appellabat: Avoidance of Cicero’s name in His Dialogues.” Classical Quarterly n.s. vol. 47.2.(1997), pp. 584-588.
[42]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p. 115.
[43] Alice C.Fletcher, “A Pawnee Ritual Used When Changing a Man’s Nam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s. vol. 1(Jan., 1899), p. 97.
[44] Raymound Firth, We, the Tikopia. pp. 169,170.
[45] 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pp. 599-600.
[46] Lucile Hoerr Charles, “Drama in First-Naming Ceremonie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64, No. 251 (Jan-Mar., 1951), pp.19-20.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王铭铭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42页。
[47]杨宽:《西周史》,第813页。
[48]参王玉哲:《晋文公重耳考》,原刊北京大学史学会《治史杂志》第2期,后收入所著《古史集林》,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59-479页。
[49]参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94-595页。
[50]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第595页。
[51]具体时间据冯时最新的研究定在晋哀懿公十二年(公元前434年),盟主是赵桓子嘉,见所著《侯马、温县盟书年代考》,《考古》2002年第8期,第69-73页。
[52]关于该句中的“质”字,唐兰与高明释为“誓”,见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第35页;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9页。不从,仍依旧说。
[53]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7-28页。
[54]《左传》“隐公四年”孔颖达正义引、又见“庄公九年”正义引等,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第1725、1766页。
[55]《墨子》卷8“明鬼”,卷12“贵义”,孙诒让:《墨子閒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37-238、444页。
[56]《说文解字·叙》及段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54页。
[57]参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9-30页;杨宽:《西周史》,第364-372页。
[58]甘怀真专门讨论了汉代以后君臣关系确立上“策名委质”的作用,可参看,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27-235页。不过他的分析重在揭示策名仪式的意义,对于作为“策名”载体的名籍涉及不多,这里有必要做些补充。
[59]《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9页。
[60]见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129·22、190·30。当时另有“吏员簿”,见悬泉汉简II0215③:29,收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页。“吏员簿”是记录具体官府所辖官吏员额的簿录,不是官员名录。
[61]《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8页。
[62]沈家本:《三国志注引书目》卷2,《二十五史三编》第4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1011页。
[63]见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5012页。姚振宗认为这类书“大抵皆叙爵里人品,或取时君举主褒美之词,或录舆论乡评中正之说,其体略如山公启事,为当时中正选曹之簿籍,好事者裒录成编”,此说不确,见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第5317页。
[64]有关规定见《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四年”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第286页。同书卷52《窦婴传》也有“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之说,第2375页。
[65]如《唐律疏议》卷7“卫禁”有“诸阑入宫门,徒二年”的规定,疏议云“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条,疏议云“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刘俊文笺解本,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44-545、559-560页。
[66]《周书》卷12《宇文宪传》,第190页。
[67]参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2-235页。
[68]具体情况由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可知。郡每年向朝廷上计提供的只是郡县官吏的员额,并无官员名录。
[69]说见应劭《风俗通义·愆礼》,及《太平御览》卷547“礼仪·丧服”习凿齿《汉晋春秋》引挚虞《决疑要注》,第2476页。
[70]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4-175页。
[71]《通典》卷88《凶礼十·斩缞三年》,王文锦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418—2419页。
[72]《通典》卷101《凶礼二十三·周丧察举议》,第2674页。
[73]关于“除名”,可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卷17,《沈寄簃先生遗书》上册,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216-217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卷1“除名”,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7—48页;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第207-210页;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6-240页。
[74]《唐律疏议》卷2《名例·除名》,第194-197页。
[75]具体可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晋律考”、“梁律考”、“后魏律考”与“后周律考”的“除名”条。
[76]甘怀真认为国家是由君臣关系组成,在研究中基本忽视了“民”,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陆《中国中古时期的“国家”形态》、柒《中国中古时期的君臣关系》,第199-298页。
[77]《礼记·内则》,第1470页。
[78]说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概述》,收入《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左传》哀公七年(前499年)记载曹国人梦众君子谋亡曹,“曹叔振铎请待公孙彊,许之”,此人醒来“求之曹,无之,”便告诫其子,他死后,听说公孙彊为政,一定要离开曹国。后有“曹鄙人(《史记·管蔡世家》作“野人”)公孙彊”因好弋有宠为政。由此事看,至春秋末年,野人之名尚不见于国,故“求之曹,无之”(第2163页)。
[79]赵世超亦持此说,见《周代国野制度概述》,第226页。《大戴礼记·千乘》(王聘珍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1-162页)云“古者殷书为成男成女名属,升于公门,……在今之世,男女属散,名不升于公门”,亦大致反映了春秋时的情况。
[80]据《商君书·赏刑》(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页)与《吕氏春秋·慎大览》(诸子百家丛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6页),则西周立国之初就有“书社”,这毕竟是六七百年后的追述,是否可靠,尚待考证。
[81]不少先秦文献有记载,详参杨华:《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10月。
[82]详情参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9页。
[83]《礼记·祭法》孔颖达正义云“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对“群姓”提出两种解释,应该说后说可从。《祭法》下文复云“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适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第1590页),据此,“群姓”显然不应包括庶士庶民。
[84]《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89页。
[85]杨宽则认为此前三晋已实行户籍编制办法,见所著《战国史》,第234-235页。池田温与宋家钰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或春秋战国之际已存在“户籍”,杜正胜则认为出现于春秋中叶,说分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9-43页;《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10页;《编户齐民》第1章“编户齐民的出现”,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22页。单论“户籍”应该说出现较早,至于将境内所有居民收入其中的“户籍”不会见于战国以前。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边县者,复数其县”,整理者注释称“数,即名数”,《法律答问》有“甲徙居,徙数谒吏”,整理者注释:“数,户籍”,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5、127页。
[87]具体的记载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分析可见黎明钊《〈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1999.3,第35-48页。
[88]见《汉书》卷2《高帝纪下》,颜师古注“名数,谓户籍也”,第55页;同书卷81《孔光传》,颜师古注“名数,户籍也”,第3353页。
[89]参杜正胜:《编户齐民》第5章“聚落的人群结构”,第188—195页。
[9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第177、178页。
[91]具体情况见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这是郡上计给朝廷的统计数字,县上计给郡的资料应与此相近。战国时期建立上计制度时就是向上级提供统计数字,说见杨宽:《战国史》,第217-218页。
[92]《南史》卷57《王僧孺传》,第1461页。
[93]《通典》卷3《食货·乡党》,第64页。
[94] Mark Edward Levis(陆威仪)也有类似的看法,见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p. 26.
[9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65-66,第218-219页。
[96]参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75-80页。
[97]《后汉书》卷2《明帝纪》“中元二年四月诏”,第96页。类似的诏书又见“永平三年二月”、“永平十二年五月”、“永平十七年”、“永平十八年四月、十月”、“建初三年三月”、“建初四年四月”、“永元八年二月”、“元初元年正月”诏等,第106、114-115、121、123、129、136、137、181、220页。
[98]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7页。
[99]《太平御览》卷606“文部·札”,第2726页。
[100]参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第167-190页。
[101]《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疏引,第1976页。
[102]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Vol. 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 trans by L.A..Manyon.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part IV, pp.145-230. 没有提到西欧中世纪homage, oath of fidelity, and investiture 中有书名于策,以示臣服的仪式。J. Le Goff, “The Symbolic Ritual of Vassalage ”in Time, Work, and Culture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 by Arthur Goldhamm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p. 237-287详细分析了中世纪建立领—从关系的仪式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并比较了西欧与中国先秦的情况,说“与西方不同,书于策在中国起了主要的作用,writing in the form of a tablet plays a major role in China unlike the west”(p.278) 。关于这一问题,我亦曾请教了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东亚系的陆扬先生与北京大学历史系的彭小瑜先生,他们亦认为西欧中世纪在确立领主与附庸关系时不存在类似中国的“策名”仪式。
[103]商人问题这里没有涉及,需另文讨论。
[104]具体可参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所举各国的例子及概括的各国兵器刻辞的款式,第431-455页。
[105]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7,第490页。
[106]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25、30-32、129-133页。
[107]商鞅立“名田制”为杨宽最早提出,见所著《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原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2期,1983年,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第24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杨振红、于振波分别对于“名田宅”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分见《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08]《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0页。
[10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323-324、简310-316,第177、175-176页。
[110]杨振红将“名田宅”解释为“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第52页。
[111]关于这一点,前引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有所揭示,见第71页。
[112]具体例证见东汉建宁四年(171年)九月孙成买田券、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当等买田券与光和七年(184年)九月樊利家买田券,收入池田温编:《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アジアの社会と文化》I,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219、221、222页。
[113]《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2页。
[114]《文心雕龙·章表》,范文澜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407页。
[115]闵庚尧亦说“(行政长官)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古代公文简史》,转自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全面地讲,在文书上署名的不仅是行政长官。
[116]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1页,并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校订释文。
[117]实际的收发者也许是属吏,居延汉简中就有封緘发文记录与启封记录,从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5-417页。具体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18]汉代诏书如何下达,可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5页。
[119]见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第10页。
[120]胡平生、张德芳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传”与“广宗”为人名,第92页。
[121]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08-410页所引。
[122]参汪桂海:《汉代关文书制度》,第193页。
[123]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3-414页。
[124]《大谷文书集成》贰,图版四三,京都:法藏馆,1990年,第33页。
[125]关于该律条的详细解说,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405-411页。
[126]《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第512-513页。
[127]《北齐书》卷45《颜之推传》,第618页。
[128]详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12-119页。
[129]《唐六典》卷9“中书令”“中书舍人”,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7-201、203页。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14-360页。
[130]《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第1409页。
[131]《北齐书》卷42《阳休之传》,第562页。
[132]《唐律疏议》卷9,第7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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