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纳日碧力戈:《姓名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人名使用问题是文化人类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课题。自摩尔根以来的许多关心亲属制度的人类学家都注意到在美洲、大洋洲等地的许多部落社会中存在“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or name taboo)”现象,据他们分析,这种现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表示尊敬。具体可见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荪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76-77页;Raymond Firth, We, the Tikopia.
[10]如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2.4. (Jan. 1927), pp.585-587.
[11]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2003年,第470、507页。不过作者认为“名”指两类事物,一是指事物之名称;二是指名誉(第507页),没有特别注意到人名问题,令人遗憾。
[12]至于秦汉以来官文书中的情况,与日常交往中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则是“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前引王诗伦文以唐代为例讨论了这一问题,可参看。
[13]沈文倬指出《仪礼》成书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到四世纪中期之间,《大戴礼记》与《礼记》成书在《仪礼》之后,见所著《略论礼典的实行和〈仪礼〉书本的撰作》,原刊《文史》第15、16辑,后收入《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
[14]参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第17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31页。
[15]见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有时省去‘父’字”下举的四例,第31页。
[16]杜勇:《西周谥法的特点》,收入杜勇、沈长云:《金文断代方法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24页。
[17]陈梦家:《王若曰考》,《尚书通论》,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页。较早的例子如《大盂鼎》“隹九月,王在宗周,令盂。王若曰:盂,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今余隹命汝盂……”,据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六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极个别的金文出现受命者的称呼不止一种,如《令彝》中的“令”与“夨”。有的亦非私名,《鲁侯尊铭》中有“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鲁侯有猷工”,前“令”下称尊号,后自称爵号。《鲁侯尊铭》的情况或与周公及鲁国的地位有关,《令彝》则待考。
[18]金文中有几种不同的文例,详见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第305-306页。具体例子见该书后所附表,第341-362页。
[19]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第33-35页。
[20]具体情况见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23-128页。这方面现存最早的事例是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可以肯定,周天子祭祀天地也是如此。《礼记·曲礼下》云“踐祚,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60页),某即王名,可证。
[21]以上可参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覆》。作者据典籍、金文与甲骨对称谓使用作了归纳,角度、范围与资料与本文不同,但结论基本一致。
[22]《礼记·曲礼下》,第1256页。
[23]见《白虎通·王者不臣》“五不名”(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25-327页)。实际先秦就已存在这类“不名”的情况,如《尚书·洛诰》中成王与周公的对话中,王均称周公为“公”,而不称其名。周公亦不是总自称“旦”,而是多自称“予”。这当是因周公为成王叔父且处在辅政地位,成王尊重周公的缘故,后代亦常有这种情况。如后代皇帝当面称某大臣“官爵”、“字”或“行第”而非“私名”,或朝廷仪式上不称名,以示恩宠。例子如《汉书》卷54《苏武传》,宣帝于麒麟阁图功臣像,署其官爵姓名,“唯霍光不名”,第2468页;《后汉书》卷42《东平宪王苍传》,章帝建初六年诏云:“其沛、济南、东平、中山四王,讚皆勿名”以示尊宠,第1439页,《魏书》卷16《元飞龙传》“高祖(元宏)特垂钦重,……诏曰:‘自今奏事,诸臣相称可云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第400页,不名而称封号体现了皇帝对南平王元飞龙的尊重;唐德宗对陆贽“常以辈行呼而不名”,见《新唐书》卷157《陆贽传》,第4931页。
[24]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170页。
[25]《日知录》卷24“对人称臣”,第865页。
[26]《汉书》卷1《高帝纪》注引张晏语,第5页。
[27]《孝经》“不敢失于臣妾”注,见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二三引,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39页。
[28]《礼记·曲礼下》及孙希旦集解,《礼记集解》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6页。
[29]《礼记·曲礼》,第1232、1260、1266页。虞万里:《先秦动态称谓发覆》,第265-266、268-269、271-273页。
[30]杨宽:《“贽见礼”新探》,《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90-814页。
[31]杨宽:《西周史》,第814-815页;《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217页。此说并不全面,“策名”依然有确立君臣关系的作用,详下。
[32]《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33、137页;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45-168页。
[33]陈梦家指出汉代自中央丞相史、御史以下,曹吏、府吏,候长及令史、尉史等俱得以卿为其尊称。说见《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19页。
[34]具体材料可参蔡万进:《尹湾名谒木牍研究》。
[35]汉末魏晋时期士人群体中因反礼教风气盛行,举止“不拘礼法”,亲密取代了礼法的地位,人际往来时在称呼上亦不循礼制,常有以字自称,或以字称呼后辈或位卑者、称呼同辈名、尊长或同辈小字的情况,突破了旧有的名字使用上的尊卑秩序,详见柳士镇:《〈世说新语〉人物言谈中称名与称字的考察》,第251-256页。这种风气流行于士人中,对后代不能说全无影响,但影响主要在于以“字”自称的流行,而“名”的使用上后代仍然遵循先秦以来的礼制。
[36]《太平御览》卷362引《秦记》,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670页。
[37]颜师古:《匡谬正俗》卷6“名字”,刘晓东平议本,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1页。
[38]詹·弗雷泽著,刘魁立编:《金枝精要》,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关于这一问题,可参张亿平:《魏晋南北朝民间信仰研究》(台北:台湾师范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第186-187页)的讨论。
[39]具体分析参杨宽:《秦〈诅楚文〉所表演的“诅”巫术》,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0-382页。
[40]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前引《实名敬避俗研究》中根据当时所掌握的人类学资料,收集到各大洲存在这一习俗的民族120多个,并绘制了分布图,可参看,见该书卷首及第201-213页的表。
[41]具体分析见Eleanor Dickey, “Me autem nomine appellabat: Avoidance of Cicero’s name in His Dialogues.” Classical Quarterly n.s. vol. 47.2.(1997), pp. 584-588.
[42]
[43] Alice C.Fletcher, “A Pawnee Ritual Used When Changing a Man’s Nam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s. vol. 1(Jan., 1899), p. 97.
[44] Raymound Firth, We, the Tikopia. pp. 169,170.
[45] 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pp. 599-600.
[46] Lucile Hoerr Charles, “Drama in First-Naming Ceremonie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64, No. 251 (Jan-Mar., 1951), pp.19-20.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王铭铭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42页。
[47]杨宽:《西周史》,第813页。
[48]参王玉哲:《晋文公重耳考》,原刊北京大学史学会《治史杂志》第2期,后收入所著《古史集林》,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59-479页。
[49]参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94-595页。
[50]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第595页。
[51]具体时间据冯时最新的研究定在晋哀懿公十二年(公元前434年),盟主是赵桓子嘉,见所著《侯马、温县盟书年代考》,《考古》2002年第8期,第69-73页。
[52]关于该句中的“质”字,唐兰与高明释为“誓”,见唐兰:《侯马出土晋国赵嘉之盟载书新释》,《文物》1972年第8期,第35页;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9页。不从,仍依旧说。
[53]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7-28页。
[54]《左传》“隐公四年”孔颖达正义引、又见“庄公九年”正义引等,影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第1725、1766页。
[55]《墨子》卷8“明鬼”,卷12“贵义”,孙诒让:《墨子閒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37-238、444页。
[56]《说文解字·叙》及段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54页。
[57]参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第29-30页;杨宽:《西周史》,第364-372页。
[58]甘怀真专门讨论了汉代以后君臣关系确立上“策名委质”的作用,可参看,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27-235页。不过他的分析重在揭示策名仪式的意义,对于作为“策名”载体的名籍涉及不多,这里有必要做些补充。
[59]《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9页。
[60]见谢桂华等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129·22、190·30。当时另有“吏员簿”,见悬泉汉简II0215③:29,收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页。“吏员簿”是记录具体官府所辖官吏员额的簿录,不是官员名录。
[61]《隋书》卷33《经籍志二》,第968页。
[62]沈家本:《三国志注引书目》卷2,《二十五史三编》第4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1011页。
[63]见章宗源:《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5012页。姚振宗认为这类书“大抵皆叙爵里人品,或取时君举主褒美之词,或录舆论乡评中正之说,其体略如山公启事,为当时中正选曹之簿籍,好事者裒录成编”,此说不确,见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第4册,第5317页。
[64]有关规定见《汉书》卷9《元帝纪》“初元四年”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第286页。同书卷52《窦婴传》也有“太后除婴门籍,不得朝请”之说,第2375页。
[65]如《唐律疏议》卷7“卫禁”有“诸阑入宫门,徒二年”的规定,疏议云“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条,疏议云“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刘俊文笺解本,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44-545、559-560页。
[66]《周书》卷12《宇文宪传》,第190页。
[67]参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2-235页。
[68]具体情况由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可知。郡每年向朝廷上计提供的只是郡县官吏的员额,并无官员名录。
[69]说见应劭《风俗通义·愆礼》,及《太平御览》卷547“礼仪·丧服”习凿齿《汉晋春秋》引挚虞《决疑要注》,第2476页。
[70]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4-175页。
[71]《通典》卷88《凶礼十·斩缞三年》,王文锦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418—2419页。
[72]《通典》卷101《凶礼二十三·周丧察举议》,第2674页。
[73]关于“除名”,可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卷17,《沈寄簃先生遗书》上册,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216-217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卷1“除名”,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7—48页;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第207-210页;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6-240页。
[74]《唐律疏议》卷2《名例·除名》,第194-197页。
[75]具体可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晋律考”、“梁律考”、“后魏律考”与“后周律考”的“除名”条。
[76]甘怀真认为国家是由君臣关系组成,在研究中基本忽视了“民”,见《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陆《中国中古时期的“国家”形态》、柒《中国中古时期的君臣关系》,第199-298页。
[77]《礼记·内则》,第1470页。
[78]说见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概述》,收入《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左传》哀公七年(前499年)记载曹国人梦众君子谋亡曹,“曹叔振铎请待公孙彊,许之”,此人醒来“求之曹,无之,”便告诫其子,他死后,听说公孙彊为政,一定要离开曹国。后有“曹鄙人(《史记·管蔡世家》作“野人”)公孙彊”因好弋有宠为政。由此事看,至春秋末年,野人之名尚不见于国,故“求之曹,无之”(第2163页)。
[79]赵世超亦持此说,见《周代国野制度概述》,第226页。《大戴礼记·千乘》(王聘珍解诂,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1-162页)云“古者殷书为成男成女名属,升于公门,……在今之世,男女属散,名不升于公门”,亦大致反映了春秋时的情况。
[80]据《商君书·赏刑》(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页)与《吕氏春秋·慎大览》(诸子百家丛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6页),则西周立国之初就有“书社”,这毕竟是六七百年后的追述,是否可靠,尚待考证。
[81]不少先秦文献有记载,详参杨华:《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10月。
[82]详情参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9页。
[83]《礼记·祭法》孔颖达正义云“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对“群姓”提出两种解释,应该说后说可从。《祭法》下文复云“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适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第1590页),据此,“群姓”显然不应包括庶士庶民。
[84]《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89页。
[85]杨宽则认为此前三晋已实行户籍编制办法,见所著《战国史》,第234-235页。池田温与宋家钰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或春秋战国之际已存在“户籍”,杜正胜则认为出现于春秋中叶,说分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9-43页;《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10页;《编户齐民》第1章“编户齐民的出现”,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22页。单论“户籍”应该说出现较早,至于将境内所有居民收入其中的“户籍”不会见于战国以前。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边县者,复数其县”,整理者注释称“数,即名数”,《法律答问》有“甲徙居,徙数谒吏”,整理者注释:“数,户籍”,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5、127页。
[87]具体的记载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分析可见黎明钊《〈奏谳书〉的名数与身分问题》《中国出土资料研究》1999.3,第35-48页。
[88]见《汉书》卷2《高帝纪下》,颜师古注“名数,谓户籍也”,第55页;同书卷81《孔光传》,颜师古注“名数,户籍也”,第3353页。
[89]参杜正胜:《编户齐民》第5章“聚落的人群结构”,第188—195页。
[9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第177、178页。
[91]具体情况见西汉末年的尹湾汉简中的“集簿”,这是郡上计给朝廷的统计数字,县上计给郡的资料应与此相近。战国时期建立上计制度时就是向上级提供统计数字,说见杨宽:《战国史》,第217-218页。
[92]《南史》卷57《王僧孺传》,第1461页。
[93]《通典》卷3《食货·乡党》,第64页。
[94] Mark Edward Levis(陆威仪)也有类似的看法,见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95]《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65-66,第218-219页。
[96]参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第75-80页。
[97]《后汉书》卷2《明帝纪》“中元二年四月诏”,第96页。类似的诏书又见“永平三年二月”、“永平十二年五月”、“永平十七年”、“永平十八年四月、十月”、“建初三年三月”、“建初四年四月”、“永元八年二月”、“元初元年正月”诏等,第106、114-115、121、123、129、136、137、181、220页。
[98]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7页。
[99]《太平御览》卷606“文部·札”,第2726页。
[100]参韩树峰:《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师佐籍考》,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年,第167-190页。
[101]《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疏引,第1976页。
[102]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Vol. 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 trans by
[103]商人问题这里没有涉及,需另文讨论。
[104]具体可参高明:《中国古文字学通论》所举各国的例子及概括的各国兵器刻辞的款式,第431-455页。
[105]孙希旦:《礼记集解》卷17,第490页。
[106]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25、30-32、129-133页。
[107]商鞅立“名田制”为杨宽最早提出,见所著《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原刊《上海博物馆集刊》第2期,1983年,后收入《杨宽古史论文选集》,第24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杨振红、于振波分别对于“名田宅”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分见《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08]《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0页。
[10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323-324、简310-316,第177、175-176页。
[110]杨振红将“名田宅”解释为“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第52页。
[111]关于这一点,前引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有所揭示,见第71页。
[112]具体例证见东汉建宁四年(171年)九月孙成买田券、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当等买田券与光和七年(184年)九月樊利家买田券,收入池田温编:《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アジアの社会と文化》I,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219、221、222页。
[113]《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2页。
[114]《文心雕龙·章表》,范文澜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407页。
[115]闵庚尧亦说“(行政长官)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古代公文简史》,转自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全面地讲,在文书上署名的不仅是行政长官。
[116]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1页,并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校订释文。
[117]实际的收发者也许是属吏,居延汉简中就有封緘发文记录与启封记录,从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5-417页。具体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18]汉代诏书如何下达,可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5页。
[119]见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第10页。
[120]胡平生、张德芳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传”与“广宗”为人名,第92页。
[121]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08-410页所引。
[122]参汪桂海:《汉代关文书制度》,第193页。
[123]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3-414页。
[124]《大谷文书集成》贰,图版四三,京都:法藏馆,1990年,第33页。
[125]关于该律条的详细解说,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405-411页。
[126]《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第512-513页。
[127]《北齐书》卷45《颜之推传》,第618页。
[128]详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12-119页。
[129]《唐六典》卷9“中书令”“中书舍人”,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7-201、203页。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14-360页。
[130]《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第1409页。
[131]《北齐书》卷42《阳休之传》,第562页。
[132]《唐律疏议》卷9,第7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