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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侯旭东  点击:次  时间:2001-07-1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二   西周春秋以来的“策名委质”与名数:统—属关系的确立

  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但这种尊卑关系并不能保证持久维持。周天子通过分封制建立一个稳定的等级秩序,通过这种等级维持稳定的统治与隶属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名”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具体表现在“策名”上。“策名”一说出现在春秋时期,其实西周以来的“册命”就已包含了“策名”的内容,因此“策名”的实际起源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策名”所体现的正是一次性的“称名”行为的固定化。
  “策名委质”见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时晋怀公立,下令随公子重耳逃亡的人要如期归款,狐毛与狐偃兄弟均随重耳在秦,其父狐突没有召回二子,怀公执获狐突,逼其召回二子。狐突说:

  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质,贰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数矣。若又召之,教之贰也。父教子贰,何以事君?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臣闻命矣。

所谓“策名”,注家有不同的解释,杜预以为是“名书于所臣之策”,可从。或以为“策名”就是“策命礼”或“锡命礼”[47],不确。“策命礼”应是“策名”的一种正式的形式,但“策名”还包括了其他途径。就狐毛与狐偃策名于重耳一事来说,大概就很难说经过什么正式的“策命礼”。重耳出逃前只是晋国的公子,年龄上也不足二十岁[48],尚未行“冠礼”命字,更不可能举行只有天子、公室与诸侯才能行的“策命礼”去策封卿大夫。有的也就是家臣。这里所谓的“策名”与下面说的“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意思相近,或许就是一种书名于策,献于所臣之人的行为。[49]
  关于“策”,学者认为是“载书”一类的文书[50],是有道理的。山西侯马出土的春秋时期[51]晋国的“载书”中有一类被整理者称为“委质类”,这类载书上均有某人“自质君所”句,是策名委质的明证。[52]
  这种“策名”是对西周以来随着分封制而出现的“册命礼”的模仿与简化,突出了后者所包含“策名”的内容。周天子举行册封仪式时当庭由内史代王宣读册命,册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叙述册命原由及告诫语,再叙册命的官职,最后记册命赏赐物及勉语。宣读后将命册授予受命者,副本则藏于王室。[53]册命礼实际包含了受命者将自己的私名写在所臣者的册书上,并由后者收藏的程序。可以说,西周以来正式确立君臣关系的仪式中已带有了“策名”的成分。
  称名与策名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后者要将臣服者的名字书写在竹简或载书上,而不仅是一时性的自称其名,这意味着名见于策者与收藏策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用当时的话,就是君臣关系。杜预《春秋释例》中说“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54]指的正是这种情况。战国时期墨子就曾反复指出“书之竹帛”所具有的保存记忆的作用。他说“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或)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又说“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55]“书之竹帛”主要的目的就是“传遗子孙”,让子孙了解祖先的所作所为,将臣服者的私名书于策上自然也带有这样的用意。当时家臣与主人间得以建立世代的隶属与统辖关系,也应与“策名”之制有关。《国语·晋语八》所记载的,晋国在栾盈出奔后禁止其家臣跟从,否则要处死。而栾氏的家臣辛俞还是跑了,后被捉回,他说“臣闻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辛氏世代作栾氏的家臣,这种关系应是通过“策名” 确立的。
  进一步分析,策名为何足以确立这种关系,应与古人对“名”与“质”的关系,以及书写的意义有关。孔颖达在解释《礼记·檀弓》中“幼名”时说“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生三月而加名。”人幼年时的名则体现其质,而“著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所谓“如”,按段玉裁的解释就是“如其事物之状也”。[56]因此,一旦将某人的名书于策上,也就是将其“质”献出,从而表示要忠于主人。
  不过,通过“策名”确立的君臣关系只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双方的子孙并不能直接继承这种关系。一旦当事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继承人都要与对方重新册命来确认过去的君臣关系。[57]这种传统使得因“策名”而产生的君臣关系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效忠只存在于具体的君臣个人之间,而不能自动延伸到嗣君与臣,或君与臣子,无法形成普遍的、稳定的君臣效忠关系。这种情况对于诸侯国,乃至后代王朝的统治集团的稳定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使得“策名”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仪式。
  到了后代,通过“策名委质”来确立臣属关系的做法一直还保持着,其具体的表现和载体就是官府的各种官员名籍,尤其是某一官府下的官员的名籍。[58]用唐人的话说,即:

  古之仕者,名书于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数凡从正者。然则冢宰总六卿之属,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数,先后之次焉。今《汉书·百官表》列众职之事,记在位之次,盖亦古之制也。汉末,王隆、应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汉官解诂》、《汉官仪》等书。是后相因,正史表志,无复百僚在官之名矣。[59]

在汉简中可以见到被称为“四时吏名籍”的边塞地区官吏名籍,它不仅保存在相当于县一级的候官府中,在郡的都尉府中也有收藏,可以相互验证。[60]到了唐初仍有《新定将军名》,《晋百官名》,《魏晋百官名》与《晋官属名》等过去朝代的官员“名册”存世[61],裴松之注《三国志》时曾多次引用《百官名》、《百官名志》、《晋百官名》、《武帝百官名》、《咸熙元年百官名》等书[62]。前人复从文献中钩稽出《晋惠帝百官名》、《晋武帝太始官名》、《元康百官名》、《明帝东宫寮属名》、《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等类似的撰述。[63]将这类著作视为魏晋时期的产物。这类“百官名”从来源上讲,是宫门口所悬挂的用来核对是否有资格出入宫廷的“门籍”[64]。此制自汉代出现,唐律中更有详细的规定[65]。魏晋时期应亦有此类“籍”。各个有权开府的官员自然也会有属吏的“名籍”。这些是编撰前引诸书的基础。魏晋时期的特殊之处恐怕只是在于内容上增加了对官员的评状。下面要提到的“除名”应是将名字从这类“籍”上去掉。只是不同于西周春秋时期,秦汉以后,严格说来,君臣关系日益局限在皇帝与臣下之间,官府的府主与僚属间的关系还带有“君臣关系”的某种痕迹,但已不断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级关系发展。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对臣下说“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认为“此乃乱代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诗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据天子耳”。[66]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与僚佐间的君臣关系。
  因“策名”与君臣关系的确立直接相联,内官与外官区别的意义也就突显出来了。[67]内官策名于朝廷,与皇帝直接构成“策名委质”的统属关系。而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长吏由朝廷任命,僚属多由长吏自行辟除,属吏的名籍保存在长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就是其例。[68]因此,属吏与长官间有“策名委质”的关系,与朝廷只有间接的关系。属吏只有通过察举、征辟、做计吏及中正品评与科举等途径,贡于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职位,才能成为朝臣。基于这种关系,属吏要为长官服丧,《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汉代人则将此条解释为“谓策名委质为臣吏者也”,而“见察举而不为吏者吊服加麻”。[69]汉代这类事例相当多。[70]
  曹魏时尚书左丞王煚出任陈相,未到任而陈王死,关于王煚应为陈王服何种丧引起朝廷的讨论。大儒王肃以“策名委质”为依据认为“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最后采纳了王肃的说法。[71]王肃正是以是否策名委质来判断是否具有君臣关系,看来朝廷也认可这一点。
  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问题。西晋时在讨论“周丧察举”时一个名叫“震”的官员说“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72]在此人看来,遇到了周丧,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故应应举,而州郡吏则可终丧。这里的“策名委质”应指具体的纳名于朝廷,成为“帝臣”,也就是朝臣。
  与“策名”相应,至晚自汉代就已出现了“除名”的处罚[73]。其含义是剥夺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为庶民。这种处罚周秦就已存在,称为“除名”盖始于汉,《陈书·儒林·沈洙传》载盛权议,文云“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可证。唐律则有详细规定[74]。西晋以下的文献中官员遭“除名”者颇多。[75]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类的官员名籍。除名意味着官员与皇帝间的“策名委质”关系被解除并降为普通百姓。
  不过,“除名”并非意味着完全解除了与君主的策名关系而重新成为“化外之民”。约始于战国,君臣间因“策名”而结成的关系也逐步扩展到了庶民。除名只是解除了与皇帝的直接的策名关系,间接的君—民之间的策名关系并未解除。此点前贤未曾顾及[76],实际对于完整理解古代中国体制相当重要。
  西周春秋时期,士以上的贵族男女出生后三个月由父亲命名,并将“名”遍告家人,并由家臣之长“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77],据此,贵族子孙的“名”官府是有记录的,这也是一种“策名”,但是因未入仕,性质上终有不同。因此,西周春秋的“国人”可以说在其宗主处有“名”可查,国人要出军赋,战时要从征,也承担劳役,宗主有名册可查是必要的。至于“野人”,包括诸侯国中卿大夫采邑上的“民”,恐怕天子与贵族手中并无“名”可索。野中普遍存在氏族或家族,国中的贵族便难于超越族团,直接对单个的劳动者实行人身强制。[78]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地的诸侯,都不可能以记录的形式全面掌握境内所有居民的“名”。《周礼·秋官·司民》所说“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只能是战国以后的情况。[79]战国中期以后,各国逐步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诸侯王开始直接控制境内的百姓,在这一背景下才能出现如《商君书·境内》所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的囊括境内所有居民的户籍管理。
  不过,至少春秋时期已经存在的“书社”[80]包含了庶民以“策名”形式受到统属的雏形。春秋时期“书社”至少存在于齐、鲁、卫、赵、越等国。[81]这种“书社”就是“里社”,被称为“书社”,按照《史记·孔子世家》注释的解释,服虔曰“书,籍也”,司马贞《索隐》则说“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所谓“社”,是祭祀“社神”(土地神)的设施,三代以降对于社神的祭祀绵延不绝。人们祭祀“社神”以求其福佑,社神的福佑则通过祭社者分享祭肉(受脤)的方式来接受。[82]能参与祭社并获得“脤”的就应是那些“书社”者,即在特定社籍上有“名”者。就此而言,“书社”也包含了“策名”,这种“策名”确立了社神与社民之间保护—被保护的关系,亦带有统属关系的一层意义,只是统属者并非天子、诸侯之类人或机构,而是当地的“社神”,体现的是神—人间的统属关系。
  “书社”应不限于“里社”。《礼记·祭法》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这种“置社”依郑玄解释“今时里社是也”,实际也就是“书社”。大社、王社、国社与侯社中亦应如此。不过,“王为群姓立大社”,群姓指的是“异姓贵族”[83],王社则是天子为宗姓所立。国社是诸侯为异姓贵族所立,侯社则为宗姓所立。这些“社”的社籍上具名的只是异姓或同姓贵族,而无庶民。此时通过“社”确立的统属关系尚是逐级分别构成的,并不存在天子、诸侯与境内所有庶民间直接的统属关系,后者战国时期才出现。尽管如此,“书社”所体现的通过“策名”而建立统属关系的做法对战国以后户籍制度的确立不无影响。
  秦国在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84]或许是秦国乃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开始。[85]到了孝公时则又有了新发展。秦代这种户籍称为“数”[86],到了汉代则直接叫作“名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多次出现了“无名数”的百姓的记载,文献中关于“名数”的记载也很多[87],后人的解释就是“名数”相当于后代的户籍[88]。汉代的户籍为何称为“名数”?“名”指的就是人名,因秦汉之际,庶民并非都有“姓”,[89]故称为“名”。“数”的确切含义待考。
  这些“名数”按照西汉初年的法律的规定由县、乡两级官府保存,“二年律令”中的“户律”曰:“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90]郡及朝廷所掌握则是县所上的统计资料,即“集簿”中所反映的分类户口统计,即《周礼·秋官》“司民”所说的“万民之数”。[91]朝廷所掌握的实际只是户口数字,并无各地百姓的具体户籍。到了以纸代替竹简成为书写材料后,朝廷有可能掌握地方百姓的名籍。这种变革大约出现在东晋时期。南朝梁时尚书令沈约上言称, “(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92],这些晋代的户籍是典午南迁,特别是苏峻之乱后利用江南州郡县保存的户籍重新编制的,此前中朝时朝廷如果有这类户籍,也不可能在仓皇间带到江南。到唐代,法令规定“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93]明确表明朝廷直接收藏百姓的户籍。以后各代当均如此。
  百姓的“名”登录在县乡的户籍上,并以统计数字的形式上报郡与朝廷,这也是一种“策名”,亦是百姓被纳入朝廷统治的标志。[94]更有意思的是,在汉代,被称为“名数”的户籍需要百姓“自占书”。汉高祖八年以前颁布的一道“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95],此令要求无户籍者迅速到官府自行申报有关户口信息,并登记入户籍。“自占”汉代文献中也常见。到了唐代,编造户籍所依据的“手实”也是要户主自行呈报。[96]这种“自占书名数”与上面所引的春秋时的“策名”几乎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后者出于自愿,前者属于被迫。
  在汉代,“无名数者”被视为是脱离朝廷的流民,朝廷不断鼓励这些人占籍,故常常下诏“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97],试图重新将他们纳入朝廷的统治秩序中。不过,这种从化朝廷在晋代以前一直是间接的。百姓之“名”直接书在基层官府的名籍上,而朝廷并没有记录百姓具体情况的名籍。虽然他们是朝廷的属民,只算是“草莽之臣”[98],并非受到朝廷的直接控制。只有经过通过某种途径入仕,即策名朝廷,才会成为“帝臣”“陪臣”。
  晋代以后,普通百姓的户籍在朝廷也有保存,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策名”王廷。《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99]“在官役者载名”意味着这些人要另行标出,或许还要将他们另编成册,以志与众不同,类似于三国吴简的名籍中那些注明“州吏”“县吏”“军吏”的户人。这些人盖属于“策名”朝廷者,
  普通庶民之外,帝国的属民还包括各种杂户,这些人也分别被编入专门的名籍。秦汉商人另有“市籍”,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的工匠另有“师佐籍”[100],北魏的杂户的户籍亦用红纸书写,以别于一般民户。[101]
  官员与庶民借助不同类别的“名籍”,策名于官府朝廷,表示接受朝廷的统治,从而构建出皇帝与臣民间的统辖与隶属关系。这些“名籍”因而也成为关系到帝国控制臣民的力量强弱的关键。如果说避讳人名以示尊重的做法存在于世界上不少民族,通过“策名”确立统属关系似乎是古代中国特有的发明。西欧中世纪各国情况虽小有差别,领主与附庸关系的确立也需要通过相对固定的仪式,但这些仪式中主要是身体的活动,没有类似中国的“策名”之举。[102]

三   具名与责任:物勒工名、名田宅与官文书中的“署名”

  在“策名”的基础上,由“士、农、工、商[103]”组成的百姓又通过“名”分别确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这种广泛存在的关系构成了帝国的基本秩序。其中“物勒工名”制度出现最早,先从它讨论起。
  西周春秋时期“名”的使用不仅见于贵族中,至晚到战国时期,在器物制造中也出现了“物勒工名”的制度。《礼记·月令》记,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具体做法如郑玄所云“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自战国以来的兵器与陶器铭文中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从实物看,在器物上刻名的不仅是工匠,还包括负责监制的各级官员。[104]
  这种做法到了汉代以后仍然在实行。宋代以后所刻的书籍末尾的牌记,如今书籍封内所印的责任编辑、校对名字,以及商品合格证上所印的检验员的名字或代号实际也可以说是这一传统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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