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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侯旭东  点击:次  时间:2001-07-1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提要:称名与不称名在西周春秋以来的日常交往中体现和确认交往双方地位的尊卑高下。西周的册命礼与后来出现的“策名委质”则将隶属关系固定化,用以建立稳定统—属关系。后代出现的百官“名籍”与战国时产生的普遍户籍制度均有类似的作用与意义。基于此,百姓又以“名”为媒介建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物勒工名”体现了工匠、监造官吏对器物质量的责任关系;“名田宅”体现了“农”对系于其名下的田地负有的向官府交纳赋税、服役的责任;官文书上的署名包含了有关官吏所承担的性质不同的责任,从而搭建起帝国中君—臣(民)—物的基本关系构架。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于从内在脉络认识中国古代国家的构成与形态。

  关键词;中国古代   人名使用   尊卑  统属   责任

 

  关于秦汉以来中华帝国的结构及其构成原理,是涉及中国历史基本特点的重要问题,中外学者解释颇多。其中以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白乐日(Etienne Balazs)为代表的学者从官僚制度的角度揭示中国的特性。韦伯认为秦代以来的中国是以“家产官僚制”为核心形成的[1]。白乐日也认为在鸟瞰数千年中国历史时,一个持久不变的特点就是官僚主义,其显著标志是士大夫统治阶级不间断的连续性。具体来说,中国社会如同一金字塔,底层是农民;中间阶层包括商人与手工业者,两者人数很少,他们无自主权,地位低下;高踞顶上的是官僚,他们赋予社会金字塔以特色,使它成为一个官僚社会。[2]王毓铨则强调中国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是由皇帝、官与民构成的封建家长制专制国家,强调了农民的依附性地位。[3]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则进一步以秦汉帝国为例,提出当时的帝国是以赐爵制为手段形成的皇帝的“个别人身支配”,其性质是主与奴的关系。[4]后来,尾形勇又君臣称呼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
  上述学者的研究可以说由外及内,逐步深入到中华帝国内部去寻找帝国构成的原理,尤其是尾形勇的研究,君臣的称呼揭示君臣间的关系,关系背后的国家秩序,并注意了这种关系与家族关系的不同。他重点考察的是“臣某”,即“臣+人名”,与“称臣”的意义,涉及的主要是君—臣关系,将“民”视为“臣”而认为君臣关系涵盖了古代的所有关系。[6]这种理解有些简单化,其观点因此也不够全面。原因在于他只侧重于分析“臣某”与“称臣”,而没有意识到一般意义上人“名”的使用对于古代帝国秩序构造所具有的作用。实际上,如何使用人“名”为理解中国古代体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以下将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研究。中国古代在这里是泛指先秦至唐代。
  最近西方的社会理论出现了重视日常生活的新趋势,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了“日常生活的结构化”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的构成做了新的分析。其说强调了日常接触对于形成结构的重要性,这对于理解中国古代人“名”日常使用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启发。[7]
  今天我们习惯说“姓名”或“名字”,严格说来,西周以来“姓”“名”与“字”三者是有区别的。战国以前,只有贵族以上的男女才有“姓”,成年的贵族才会有“字”,只有“名”是无论天子、贵族与平民,乃至奴婢均有的。另外,男性贵族还有“氏”,他们的“字”前也要附上伯、仲、叔、季这样的“行第”。如果为官,还有官称,死后则有谥号。后两种在某些场合也被用来当作称呼。
  关于先秦以来的“姓名”问题,顾炎武以来就不断有学者加以研究。不过主要集中在“姓氏”上,如“姓”的含义、得姓与改姓等;对于“名”则主要讨论取名的原则,“名”与“字”的关系,改名与排行等,仅个别学者注意到姓名的使用问题。[8]近来关于“姓名”的文化人类学研究着眼于姓名的发展规律,对于中国古代的“姓名”问题并无新见。[9]即便是一贯关心取名(naming)问题的外国文化人类学家,注意的也多是不同民族中取名的意义。[10]这些研究基本没有注意探讨人“名”的使用,即在何种场合下“称名”,何时不“称名”,“称名”与否的意义何在,与君、臣与民间的关系的达成有何联系。正如学者指出的,人伦的世界是各种名之间联系建构起来的领域,对于“名”的掌握是古代(中国)国家的权力来源,在中国古代,“名”是最重要的权力内涵之一。[11]在我看来,看似细碎的人名称呼使用实际包含了古代国家秩序如何构建的大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为了清楚地揭示人“名”使用的意义,需要从资料相对丰富的西周说起。

一   西周春秋以来人际交往[12]中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

  关于人“名”的意义与使用,《仪礼》与《礼记》中均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不过,两书成书在春秋末到战国时期[13],其说是否反映西周春秋的情况是需要分析的。
  《礼记·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指出“士”以上的贵族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称呼,成年以前称“名”,行冠礼后称“字”,五十岁以后称“行第”,死后称“谥号”,并认为西周时期就出现了上述关于名字称呼的整套做法。核之以西周的金文与文献,应该说,这四种情况均已出现,但还不能断定得到严格的执行。
  据研究,取字的习惯到西周至少在贵族阶层内已经形成了。从西周铜器铭文上看,“字”的构成与《仪礼·士冠礼》所记男子之字“曰伯某甫(父),仲叔季唯其所当”是吻合的。[14]关于“五十以伯仲”,西周金文中确有这样的用例[15],春秋时期的文献中也不乏类似的例子,但所称之人是否年过五十,不得而知。“死谥”见于春秋,没有疑问。至于西周是否已行此道,学界争论已久,最新的研究则肯定西周已实行“死谥”的制度,但尚未形成固定的规则。[16]
  根据上述原则,贵族只有在二十岁以前的幼年时期以“名”相称,成年行冠礼后他人主要以“字”相称。不过,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成年的贵族也要自称名,他人也要称其“名”而非“字”。这些场合中人“名”使用上所体现的意义值得认真分析。
  《礼记·曲礼》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注称“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这是成年贵族使用“名”的最重要的场合。“君前臣名”在西周金文中也已得到验证。陈梦家指出西周册命时,一开始必称受命者的私名,而王自称曰“余”[17],而金文在叙述册封时也只云“王”如何如何,而不指斥其名。另,《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周天子策命晋文公重耳为伯,重耳从命后“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扬天子之丕显休命’”便自称其名,亦是“君前臣名”。《左传》此处完整记录了当时策命双方的命辞与答辞,据此,现存记载策命的金文的相应部分所云“某拜手稽首”等[18]均是受策者当场的答辞。面对周天子,受策者要自称其名,也就是“君前臣名”。
  先秦时期君臣关系不仅存在于天子诸侯间,亦见于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家臣间,因此“君前臣名”普遍见于不同等级的人的交往中。天子称诸侯名,诸侯对天子亦自称名,对百姓则不称名而称寡人,百姓则应称名。故《礼记·曲礼》说“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如果公室策命臣宰、诸侯策命卿大夫,据研究,“其文例、礼仪、制度与王室册命金文相若”[19],臣宰、卿大夫亦应自称名。即便贵为天子,在诸侯大臣与庶民面前虽然不名,一旦祭祀天地鬼神,则要称名、称臣。[20]
  此外,关于何种情况下称名,《礼记·曲礼》还有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一类的说法。
  总而言之,称名与不称名取决于日常接触的特定情景下双方地位的高下。地位相对尊贵者不自称名,其名也不被对方提起;地位相对地下者则自称名。围绕“名”的用与不用,构建出从天子到大臣、诸侯、再到卿士与庶民的一般层级次序。[21]
  上述乃是一般情形,对于一些特殊的臣下,如卿老、世臣与家相,则出于尊重而不称名,故有“君不名卿老、世妇,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长妾”的说法。[22]后来还出现了“王者臣有不名者五”更为具体的说法,在历代君臣往来中的确也能见到臣下“不名”的情况。[23]这些例外是以上述通例为依托的,并从相反的角度巩固了“称名”的一般做法。
  这套礼法的基本出发点源于时人对“礼”与“名”的理解。《礼记·曲礼》说“夫礼者,自卑而尊人”,“名”则是体现“自卑而尊人”的一种手段。具体而言“名”则集敬重与卑贱含义于一身,视称呼双方地位的高下通过称“名”与不称“名”分别体现出“尊”与“卑”。
  《仪礼·士冠礼》云“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即成年后不称名而称字是出于对其“名”的尊敬,揭示了“名”是敬重对象的一面。尾形勇说“名”是应该敬重的东西,因此,不应轻易自称[24],是有道理的。避讳尊者的“名”而称爵号;对同辈称“字”不称名均体现了这一点。
  与此相对,“名”亦有卑贱的一面。这一点在先秦礼书中并无直接的说明,倒是汉儒有明白的表述。《白虎通·姓名》中说“名者,幼小卑贱之称也”,唐人孔颖达在《礼记·曲礼》的疏中也说“名者质贱之称”。直接自称名或名为别人提起均带有贬低的意义。《春秋》桓公七年云“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左传》解释说“七年春,谷伯、邓侯来朝。名,贱之也。”“贱之”的原因,《左传》的作者没有说明,后代的经学家们则有种种不同的解释,这里无须详举。结合经传的记载,通常对诸侯应“称爵不称名”,史官这种地位低于诸侯的人如果称诸侯名,体现了史官对他们的鄙视。
  称“名”带有卑贱意,从对他人自称“臣”中亦可得到旁证。《战国策·秦策五》“文信侯欲攻赵以广河间”记甘罗与张唐对话,唐曰“……臣之功不如武安君也”,后甘罗对曰“而卿不肯行,臣不知卿所死之处矣”,便是相互称臣。这应是当时流行的习气。此风延续到西汉初,顾炎武云“汉初,人对人多称臣,乃战国之余习”[25]。在交往场合对人称“臣”,依张晏的解释“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自卑下之道也,若今人相与言自称仆也”。[26]“臣”的含义,郑玄认为是“男子贱称”[27],《文选》班固《西都赋》“若臣者”句李周翰注“男子之贱称,古人谦退皆称之”。对人称臣与对人称名用意是一致的,臣为贱称,此种语境下的“名”亦应含有卑贱的意思。
  以上对于理解时人如何使用“名”十分重要。由于“名”兼有尊、卑的意义,对地位高者则称己名以示自卑,同时通过讳名,以爵位或字称呼对方,表达出对对方的尊重。故列国之大夫出使要自称曰:某,“与其君言则称名,敬异国之君也”[28]。而地位相当的人之间则以字相称。孔颖达在疏《礼记·檀弓》“冠字”时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辈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对于地位卑下者,则自称“余”“余一人”“余小子”、“寡人”(诸侯对民),“老夫”(大夫七十而致事)[29]等。基于“名”兼示尊卑,日常交往中,以称名、称字或不称名作为媒介建立起交往者之间的尊卑或平等关系。质言之,作为一种媒介,“名”的用与不用体现并构成社会上不同地位与身份的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先秦时期“称名”在实际的运用中往往是与“贽见礼”相配合的。据杨宽的研究,西周春秋的“贽见礼”通常遵循“礼尚往来”的原则,主人要归还来宾送来的“贽”。惟在下对上的场合,来宾要“奠贽”或“委质”,且主人不还“贽”。此时“贽”的授受仪式成为确立君臣关系的手段。[30]而到战国以后,“委质为臣”的习惯依然存在,但君臣关系的确立已采用“玺”“符”制度。[31]不过,称名与称臣称名的意义却在经历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后依然存在,而且还有新的发展。
  西周春秋时期开始出现的这套“名字”制度经过一些损益而延续到了秦汉以后。变化主要体现在“字”上。秦汉以后人的“字”基本由两个字组成,而非三字,也不再普遍后缀“父(甫)”字。使用“名字”的规矩则大体沿袭了西周春秋的传统,不过多数人已经不了解其中的确切含义了,而只知道平时交际时自称名,对人称字而不称名。考古发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名谒”就直接显现了当时官吏与士人日常交往中如何使用“私名”,如何称呼别人。
  西汉后期的《尹湾汉简》中包含墓主师饶收到的及自用的十枚名谒。简YM6D15为东海郡旁边的沛郡太守谢长憙遣吏问师饶起居的名谒,其文云:

进东海太守功曹
师卿
沛郡太守长憙谨遣吏奉谒再拜(正面)

君兄起居南阳谢长平(反面)

师饶投给他人的名谒见简YM6D23,则做:

进长安令
儿君(正面)
东海太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

威卿足下君兄(反面)[32]

两相比照,不同场合下师饶的称呼截然不同。他人遣吏拜谒师饶时,名谒上只出现师饶的姓、尊称“卿”[33]与字,而没有他的“名”,投谒者则要具名。一旦师饶要投谒拜见他人,则要向对方称名。实际上,现在所见到的两汉三国时期的所有名谒中,投谒者均要自书其名,对方则只出现姓、字,或完全不出现。[34]无论是问起居,还是带有其他目的,投谒者均是要利用投名谒,拜会等来保持双方的联系,或为对方所赏识。简言之,往往有求于对方,故采取 “自卑而尊人”的办法。在日常交往中,借助于“名”的出现与否显示交往双方的地位尊卑高下。[35]
  这种做法到后代已发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人们对于其来历与朔义已逐渐遗忘,后人的解释也难得要领。十六国后秦时邵弘曾详细阐发过“名”与“字”的用法。他说

  君之于臣,先生之与其门人,名之可也。至于同官之于僚党,同姓之于昆弟,同门之于朋友,可以称其字而不可斥其名。故《公羊传》曰‘名不如字’者,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乃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名者,己之所以事尊,尊者之所以命己。字则己之所以接卑,卑者之所以称己。未有用之于尊而为卑,用之于卑而为尊者也。[36]

对于名、字的使用规则,邵弘有清楚认识,也符合先秦以来的礼制,但他已不了解先秦时期“名”亦有卑贱一层含义,虽然知道“为人所字则近乎见尊,为人所名则近乎见卑也”,却说不出所以然。所谓“名不如字”实际出自《谷梁传》庄公十四年,说的是对诸侯的不同称呼在尊重程度上有別,“州不如国,国不如名,名不如字”。《谷梁传》的作者承认称名的尊重程度不如称字,这也是基于传统上“名”有卑贱之意的观念,而邵弘却说“非谓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显然未得要领。
  时至唐代,人们对于“今人或称字而不称名”习惯更是不甚了了,颜师古虽然作了答复,仅说“此皆举字以相崇尚,名则其自称也。历观古人通人高士,言辞著于篇籍,笔迹存乎纸素。在身自述,必皆称名,他人褒美,则相呼字”[37],意识到“名”用来自称,他人用来赞美某人则称“字”,只是举例描述了使用的场合,却说不清真正的原由。
  这种称“名”的做法应是与古人对“名”与“所名”间的密切关系的认识分不开。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根据诸多部落社会的现象指出“未开化民族对于语言和事物不能明确区分,常以为名字和它们所代表的人或物之间,不仅是人的思想概念上的联系,而且是实在的物质联系,从而巫术容易通过名字,犹如通过头发指甲及人身其他任何部分一样,来为害于人。事实上,原始人把自己的名字看作是自身极重要的部分,因而非常注意保护它。今天仍有许多未开化的民族把自己的名字看作自身生命的重要部分,从而极力隐讳自己的真名,恐怕给不怀好意的人知道后用来伤害自己。”[38]这一解释也大体适用于中国古代。先秦时流行的“诅”就包含类似的内容。《战国策·燕策二》“秦召燕王”载苏代语“秦欲攻安邑,恐齐救之,则以宋委于齐,曰‘宋王无道,为木人以写寡人,射其面’”云云。这种诅术要刻敌君主的人像,写上君主的名字,一面在神前念咒诅语,一面有人射君主的头像。[39]人名在此起到代表被诅者的媒介作用。葛洪在《抱朴子·登涉》中多次提到入山若遇到山精一类“见之皆以名呼之,即不敢为害也”,“呼之名即吉”,这种法术亦是根源于此种认识。
  从世界范围来看,上述做法并不是古代中国所独有的。对某些人名采取避讳的办法以示尊重是许多民族经常使用的办法。这种被文化人类学家称为“人名避讳(name avoidance)” 的现象既见于古代的民族,也广泛存在于北美洲、大洋洲、亚洲与非洲的部落社会。[40]古罗马西塞罗(Cicero)的对话式著作De Finibus(《论界限》)中就存在对话者避讳西塞罗名字的现象。[41]在北美洲的Navaho印第安人部落中有不能当面称人名的习俗,某人在场时只能用亲属称谓或“此人”相呼,当面称人名被认为是非常不礼貌的。[42]Pawnee印第安人如果人生取得了重大成就便改名,以示异于过去。改过的人名通常情况下要被避讳。[43]大洋洲波利尼西亚群岛上的Tikopia人则避讳祖先与父母的私名(personal name),如果子女要称呼其父,则使用亲属称谓,但其父可自由以私名称呼子女,这被认为是出于对父亲的尊重。[44]在澳大利亚与新几内亚、非洲的Wayao人中均有改名后忌称旧名的习俗。[45]非洲的Dahomean,Murngin人,马来西亚婆罗洲上的Dusun人以及印尼巴厘岛上的巴厘人均有类似的习俗。[46]
  参考其他地区的资料,有理由相信,见于西周的人名使用习俗应有更为古老的源头,可能是周人在进入文明以前就已遵行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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