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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自由概念
来源:中国思想论坛  作者: 斯金纳  点击:次  时间:2009-09-11 15:43于哲学网发表

 
  
  这些已经是对王室特权的基础的足够严重的攻击了,但它们最终引起致命的危机则是在1642年开春数月。早在下议院在二月提出控制军队的动议时,查理一世就已经决定他将动用他所谓否决的特权否决任何这类立法。议会于是采取了革命的步骤,声称—至少是革命初期时—即使没有王室的同意,它也必须拥有立法权。若干发言人现在宣布,之所以必须如此的理由在于其他的方案都将导致国家的奴隶状态。如果国王可以用否决权推翻任何法规,这将使代表英国全体人民的议会沦为完全依赖于国王意志的状态。但是如果我们被宣告生活在这种政制之下,这将使生而自由的英国沦为一个奴隶制国家。
  
  亨利•帕克在这一转折关头又一次站出来,在1642年7月的《对国王陛下的答复的评论》这一对议会程序的最重要的辩护中,严密地论证了这一案例。帕克现在坚持认为,否决权的存在使整个国家屈从于“国王的纯粹意志的不受控制的统治,天底下又有哪个国家遭受过这样的统治呢?”因为“如果所有我们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是都可终止的,就是听凭国王一人的喜好,那么剩下的还有什么呢”?国王用这种特权“为它自己潜取了一份立法权”,这种权力如此之大以至于开辟了一条通往如“大君主”在君士坦丁堡“拥有的那般广泛和专断的特权”的通道。因为他自己潜取了“只是通过不同意就剥夺议会存在”的权力。但是如果我们允许国王“成为这个案例中的惟一的最高法官,我们就把一切交到了他手中,我们放弃生命、自由、法律、议会,所有这一切都掌握在纯粹的任意决定权之手”,并从而把自己卖身为奴。
  
   查理一世曾在他的《答复十九个命题》中抱怨,没有否决权他就从“英格兰的国王”退化成了“威尼斯的总督”。帕克勇敢地提出反对意见,用来强化他关于国家的奴役状态的论证。他反驳道,“让我们来看看威尼斯人和其他这样自由的民族,”并问问自己为什么他们“如此格外地防备他们的君主”。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君主的刺伤”,而后者—正如李维已经指出—来自于君主过分偏爱他们自己的意志,并藐视公众的劝告和法律。换句话说,威尼斯人的戒备来自于他们认识到在真正的君主制下,他们就会退化成奴隶。“只是出于对这种奴役的恐惧”,他们宁要推选的总督,而不要世袭的国王的统治。
  
   帕克并不是首先提出关于否决权的这种主张的人,但他的《评论》提供了对案例的最为大胆的陈述,并无疑有助于使这种新罗马论证成为随后发生的内战的关键性修辞。我们实际上在对议会决定在1642年秋天拿起武器的所有辩护中都遇到了同样的论证。他们首尾一致地坚持认为,如果允许国王有否决权,那么“整个王国就将只是由国王、议会和奴隶所组成的”。我们在议会1642年8月对部队的号召中再一次遇到了这种论证,我们在其中被告知,保王党在劝说国王立志“通过内战消灭他的议会和善良的人民;并且用那种手段,把破坏、混乱和永恒的奴役带给悲惨的王国的残存部分”。最后,我们在内战的尾声再次遇到了同样的论证,这种论证此时掉转方向不但为拭君行为辩护,而且为废除君主制辩护。在审判台上对查理一世的指控是他试图“为自己树立和巩固根据他的意志进行统治的无限制的和暴虐的权力”,这种行为不但“践踏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剥夺和取消了它的基础” 。1649年宣布废除国王的《三月法案》充分肯定君主制“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是危险的”,而且补充说,在英格兰,特权造成的后果是“压迫、盘剥和奴役臣民”。易患中风病的霍布斯正是在这个时候拿起了他的笔。
  
  
  
  三
  
  暗示伯林没有注意到不是把消极自由的观念概念化成干涉的缺席而是概念化成依赖的缺席这一传统,这对他是不公平的。只是因为他的著作被那些开始复兴关于人类自由概念的另类思考方式的哲学家们如此这般地讨论,才似乎值得强调这种看法。迄今为止,这些著作家中最重要的是菲利普•佩迪特,他最初在他的《共和主义》一书中提出这个论证,并在《自由理论》中再次加以阐述。佩迪特的著作是非常重要的,我从中获益匪浅,但我不能同意他的如下看法,他认为伯林的论证后果是“遮蔽”了消极自由在于—用佩迪特的术语来说—不受支配而不是不受干涉的理论。
  
   的确,伯林没有以与对待他所考查的其他两种概念同样的历史具体性呈现关于不受支配的论证,而且他从未确定能够与这种另类的立场联系在一起的任何特定的理论家或运动。然而,既然他是在关于距殖民化的争论达到高潮的时候写作的,他不可能丝毫没有意识到民族就如同个人一样,当它们被确定为社会上或政治上的依赖性存在时,就常常声称自己是不自由的。伯林在他的文章的最后把大量的注意力集中在他所谓“对地位的追求”上,而且他明确地自问“把对承认和地位的追求称作第三种意义上的对自由的追求“是否”自然而然或者值得向往。”
  
  然而,在提出问题后,伯林明确地回答,这第三种自由概念是无法融贯地被接受的。他写道,把社会或政治的依赖当做自由的缺失就是以一种立刻就会引起误导和混乱的方式把自由混同于其他概念。在说明这一结论的根据时,他继续阐明他关于自由概念的最一般主张。他坚持认为,不但对消极自由的任何融贯的说明,而且不管何种自由概念,至少最低限度都必须体现干涉的缺席的观念。如果我们要谈论对自由的限制,我们就必须能够指出某个爱管闲事的人,某种侵占行为,对行动者按他们的意愿行使他们的权力的某种实际障碍或妨碍。正如伯林概括的,“无论是‘积极的’意义还是‘消极的’意义,自由概念的本质是对某物或某人—侵犯我的领地的他人的抵抗”。
  
  换一种方式论证,我们也许能够把争执的焦点揭示得更清楚。就是说,我们可以追问,根据这种理解,什么是我们在关于消极自由的概念中不能融贯断言的东西。我们不能断言,只是意识到生活在一种社会的或政治的依赖状态中就具有限制我们的选择并从而限制我们的自由的后果。如果我们要谈论对自由的限制,我们必须能够指出某种能确定的妨碍行为,这种行为的目标或后果是妨碍或干涉我们对我们的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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