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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自由概念
来源:中国思想论坛  作者: 斯金纳  点击:次  时间:2009-09-11 15:43于哲学网发表

 
  
  然而,我并不想强调历史机遇的因素。我援引格林和鲍桑葵是为了加重在我看来是伯林最重要的论证的分量。一当人们反省他们的思路,人们就会看到伯林在坚持认为存在着与强制的缺席的消极观念完全矛盾的一种融贯的自由概念上是正确的。正如他相当堂皇地总结的,我们发现自己面对的“并不是对于一个独一无二的概念的两种不同的解释,而是对于生活的目标的两种存在深刻分歧的而且是不可调和的态度”。
  
  如果伯林能够进一步推进他的文章的核心论证,那将是有益的。在我看来一个令人奇怪的事实是,在答复他的批评者的《自由四论》的“导论”中,在回应麦卡勒姆坚持认为所有关于自由的可以理喻的表达式必须符合同一个三位一体图式的主张时,伯林根本没有提到对自由的这种新黑格尔主义的理解。针对这种反对意见,伯林只是回到我已经表明是混乱的一种提法,即对消极自由的某些请求必定反映了一种更为简单的二重结构,它们表露为从某种强制手段中解放出来的欲望,而并不同时表露为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行动的任何进一步的欲望。在我看来,伯林的回击应当是,他正确地分离出来的积极自由观念不可能与麦卡勒姆和他的追随者坚持的三位一体结构相一致。鲍桑葵的论证的要旨—在伯林的论证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清楚—是人类行动者的自由在于他们成功地实现了他们自己的理想。但这并不像麦卡勒姆的分析所要求的那样是在谈论某人自由地做什么或成为什么的条件。自由并不是被看做对行动的强制的缺席;而是被看做某种行动的模式。
  
  如果我们承认潜在于这些积极自由理论背后的是这样的信念,人性有一种本质,当且仅当我们成功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实现了那种本质时,我们就是自由的。我们就会看到对于积极自由的不同解释就如同对人类的道德品格的不同观点一样多。例如,假定你接受基督教关于我们的本性是宗教性的,当且仅当我们把自己的生活奉献给上帝,我们才能实现我们的最高目的的观点。那么,你就会相信,用托马斯•克兰默的话来说,服务于上帝“就是完美的自由”。或者假定接受关于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论证,即汉娜•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作为自由论加以重述的论证。那么你就会相信,正如阿伦特所坚持的,“自由……与政治相吻合”,而且“这种自由首先是在行动中被体验到的”。更为具体地说,你就会相信,正如查尔斯•泰勒(补充的,“自由至少部分地在于对共同生活的集体控制”,因为对这种控制的行使是我们人性的本质能够在其中得到最充分实现的行动方式。
  
  面对在自由与某种生活方式之间的这些等同,麦卡勒姆和他的追随者怎样维护他们关于所有有关自由的可以理喻的要求必定都是与强制的缺席有关的要求呢?在我看来,他们惟一的办法就是表明我从格林和鲍桑葵那里援引的论证并不是关于自由的可以理喻的主张;它们要么是混乱的,要么是在谈论别的东西。然而正如伯林精彩地指出的,要看清新黑格尔主义者何以没有任何不融贯地把他们的论题当做关于人类自由的一种论题并没有什么困难。他们提出的主张是,当且仅当我们实际地遵循最圆满的生活方式,我们才能克服对实现我们充分的潜能,并从而实现我们关于自己的理想的限制和障碍。这种生活本身就把我们从这些限制中解放出来,并通过充分的自我实现,使我们得到充分的自由。自由在于遵循那种生活方式,在那种生活方式中,在消耗了所有的激情后,我们最终实现了与我们的本性的和谐。
  
   我并不认为这些主张是真理,我只承认它们是可以理喻的。我同意伯林关于存在着我们同样能够正当地追求的许多不同目标的主张。也许他在排斥这种承诺的权威主义含义方面是太多虑了。但我也同意他关于那些想像人性有一种本质并进而坚持认为只有一种我们都应当追求的目标的人容易对那些更忠于多元主义的人显得盛气凌人或至少是自以为是的看法。尽管如此,我没有必要把这篇文章变成我的自传。对我来说,就正如对伯林来说,表明新黑格尔主义的分析是融贯的就足够了。那本身就足以处理只有一种自由概念这种流行的信念。
  
  
  
  二
  
  正如他的文章的标题表明的,伯林主要关心的是把作为自我完善的积极自由理想与他追随许多前辈描述成消极自由的东西相对照。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伯林所谓消极自由是指强制的缺席,而他对强制概念的具体解释是,强制必定在于由某种外在的机构对追求“可能的选择和行动”的另一个行动者的能力的某种干涉行动。这些障碍不必是有意的,因为伯林允许它们也许是他人的行动的结果,而不是由他们有意地导致的。但是他的基本主张是,标志着自由的在场的缺席必定总是干涉的缺席。正如他所最为清晰地概括的,“我相信压制的标准部分在于其他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落空。在这个意义上,我所谓自由就是指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不干涉的范围越大,我的自由就越大。
  
  虽然这是关于人类自由的一幅熟悉的图景,但是要精确地把它陈述出来,困难并不小,而值得注意的是,伯林的陈述体现了一种常常在更晚近的说明中被忽略的有价值的限定。伯林又说,“如果我被他人妨碍做我要不然就可以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我也许在身体上以这样的方式受到了妨碍,以至于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内的行动都变得不可能施行了。或者我也许受到如此程度的强制,以至于使行动显得是—用杰里米•边沁的话来说—不可取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形,我的自由的丧失—用伯林的话来说—来自于“其他人在我要不然就能行动的领域的范围内的有意干涉”。
  
  我并不完全同意伯林的说法,因为我并不明白为什么这种无能必须特别是人类行动者作用的结果。如果我受到暴风雪的阻碍,以至于不能来这里发表演讲,那么,根据伯林自己对于自由即干涉的缺席的基本理解,完全可以说我的自由已经被削减了。但这是一种狡辩。在我看来,伯林的陈述方式中特别有价值的地方在于他坚持自由的缺乏必定在范畴上不同于能力的缺乏,而表示这种区别的正确方式就在于指出,只有当我们能力范围内的行动已经变得不可能或不可取时,才能说我们缺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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