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区分被概括在《查士丁尼法典》的时代,它们在数代之久都是罗马政治理论的共同核心。它们以具体的方式被一系列伟大的历史学家—萨卢斯特、李维、塔西陀—通俗化,他们追溯了共和主义公民自由的覆灭及其瓦解成最高权力(古罗马早期帝政)的奴役的历程。既然如此,正是在先于17世纪早期王室和议会辩论的一代人的时间里,所有这些人的著作被首次翻译成英语出版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重要事实。塔西陀的《历史》和《阿什尔古拉》的亨利•萨维拉版本出现于1591年,理查德•格雷纳韦翻译的《编年史》和《日耳曼尼亚志》紧接着在1598年出版。两年后,菲利蒙•霍兰德出版了他的包括李维的《历史》的全部尚存的章节的大开本,托马斯•海沃德在1608年出版了他的萨卢斯特的《喀提林阴谋》和《朱古达战争》的译文。
如果你向这些权威中的任何一位请教,你就会发现他们一再论证的就是如李维指出的,拥有你的自由就是不屈从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力。例如,当李维描述Collations向罗马人投降时,他强调他们是能够做出这个决定的,因为(用霍兰德翻译的话来说)他们是“自权人”(in their own power ),因此是“自由地做他们想做的事”。同样的观点后来更为清晰地出现在李维讨论希腊城市修复它们与罗马的友好关系的努力的段落中。用他们的一位使者的话来说,加入这种谈判就预设了拥有“真正的自由”,在那种状态中,一个民族“能够独立并坚持它的自我,并且不依赖于他人的意志和喜好”。
若干议会的发言人在17世纪早期的数十年对王权的批评中开始运用的正是对政治自由的这种理解。他们的游说的一个方面当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并成了对英国内战在1642年爆发的传统的“辉格党”解释的基石。他们不断地指责政府强行干涉若干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以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最为著名。查理一世被指控向他的人民强行借款,并不经公开的正当诉讼程序监禁甚至处决子民。这些行动被认为构成了对权利和自由的明显侵犯,因为它们涉及(用《请愿书》的话来说)对大量臣民的恶意干涉,而这些都是与法律和土地特许权相违背的。
没有一个我在这里考查的发言人曾经怀疑这些压迫行为破坏了他们作为臣民的自由。尽管如此,正如我已经暗示的,他们更为关心的是关于他们的自由和王室特权之间的关系的一种非常不同的论证。他们提出的一个更进一步的主张是,这种侵犯行为只是对自由的更深层次冒犯的一种外在表现。他们反对的潜在原则是,在必要的时候,王室拥有一种特权,并因而拥有一种任意决定权,可以不经审判实施监禁,无须议会的同意征税。他们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如果王室是任何这类特权的载体,这就等于说我们的财产和个人自由不是靠“权利”持有,而是靠“恩典”持有的,因为王室声称它可以在任何时候剥夺它们而又没有任何不正义。
正如这些民主绅士澄清的,困扰他们的是对特权的这种理解中蕴涵的权利观。坚持认为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不受惩罚地被剥夺就是宣称它们根本没有权利的地位,就是说它们只不过是特许或特权。这就是促使他们竭尽全力想得到他们的布雷克顿以及他们的李维和塔西陀的洞见。他们反驳道:承认我们是随意地持有我们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承认我们是生活在对国王的意志的屈从之中。但是承认我们生活在这种依赖状态之中就是承认我们不是作为自由民生活着,而是作为奴隶生活着。仅仅知道王室拥有这种特权本身就破坏了我们的自由并让我们处于奴役状态。
这些论证在1628年关于未经公开诉讼程序实施监禁的权利的争论中得到了严格的运用。正如爱德华•利特尔顿声称的,这种特权的后果就是使他描述做“人身自由”的东西依赖于国王的意志,从而允许对“整个国家确立和肯定”的最基本自由的“侵犯”。另一位普通法学家理查德•克雷谢尔德同意,如果允许国王有这种权利,那么我们就“成了奴隶”。他直接引用罗马法典中对奴隶的定义补充说,“我确信”这种状况“是违背自然法的”。后来在一次会议上,又是一位法学家亨利•谢斐尔德通过区分自由民、隶农和奴隶提出了同样的论点。“如果国王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监禁一个自由民”,那么,“他的情形就比隶农还要坏”,因为一个隶农至少还享有人身自由,而“不经诉讼程序就被监禁,那就是一个奴隶”。约翰•艾略特爵士也同意,没有这个“臣民的共同权利”,我们就只不过是“奴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总结的罗杰•纳斯爵士告诫议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质疑这些特权:我们必须“把我们自己和施恩于我们的他们从奴隶状态中解救出来”。
依赖削弱自由的信念在关于所谓无须议会同意征税的特权的大量辩论中甚至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援引。这种论证在1610年的会议中首次得到突出的运用。托马斯•温特沃斯通过声称除非这种特权遭到质疑,我们也将被卖身为奴挑起了辩论。后来他又补充道,如果我们允许这种特权“强加在我们的土地和商品上”,后果将是听任我们受国王的“摆布”。托马斯•海德雷爵士在他关于臣民自由的伟大演讲中同意,这种特权把自由的臣民的财产置于“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之下”。然而正如他们都坚持认为的,生活在另一个人的摆布中或处于另一个人的绝对权力的淫威下就等于是生活在奴隶制中。海德雷提醒议员们西塞罗(“尽管是一个异教徒但仍然是贤明的人”)和塔西陀都正好提出了自由和奴役之间的这种区分。如果你“剥夺臣民在他们的利润或财产中的自由”,那么“你就不加区别混淆了自由人和受束缚的奴隶”。
同样的争论后来又猛烈地重新出现在查理一世的议会中。杜德雷•狄更斯爵士在1628年强行借款的争论爆发时以这个论证作为反驳。他评论道,我们被告知,“他不是一个伟大的君主”,伟大的君主不能“随心所欲”。但是任何“不受法律约束”并从而用他的专横的意志统治的国王只不过是“奴隶们的国王”。同样的论证随着查理一世在1630年代把船税增设为普通的税收被再一次重新得到表述。也许最有影响的攻击来自亨利•帕克,他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作为议会程序的迄今最难对付和有影响力的辩护者出现的。为配合长期议会的召开,帕克在1640年11月出版了他的名为《简论船税案》的小册子。他一开始就求助于罗马法关于奴隶状态的生活的观点。“在单纯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地方”,我们可以预期“不会有平凡(mediocrity)或正义”,而且“我们都明白这种奴隶是最痛苦的,对他们的主人的任意决定权没有任何约束”。帕克清楚地看到,正是这种权力的存在使我们成为奴隶。“我们以及所有我们拥有的都在他的任意决定权之下,这就足够了”,因为在所有法律都“从属于国王的纯粹的任意决定权的地方”,“所有的自由都瓦解了”。基于这些考虑,帕克转向了船税案。如果我们承认国王有征收这种税收的权利,那么“喜欢多么频繁地征税,喜欢征多重的税,就都由他的惟一的无可置疑的判断来决定了”,这将“使我们成为全世界最可鄙的奴隶”。”理由在于那将会使我们陷入全面依赖于国王的善意的状态。但是正如帕克修辞性地追问的,如果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假定我们的君主的善意”,那么“我们与所有奴隶的最悲惨的境地又有什么区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