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实践理性批判
严格说来,按照康德后来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的说法,“纯粹实践理性批判”这
一术语是不确切的,因为这个批判“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果它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么它就不需要批判这个纯粹能力本身……因为,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33]其实,在本章的最后,康德实际上也说到了这一层,即只可能有(一般的)实践理性的批判,而不可能有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纯粹理性如何可能是实践的,要解释这一点一切人类理性是完全无能为力的”,“这正如我想要去证明自由本身作为某种意志的原因性是如何可能的一样”,“这里就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最高限度”[34]。实践理性批判其实就是要立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即自由意志这一不再能寻求其更高根据、但却是实在的事实,并以之作标准,去批判和评价不纯粹的实践理性的种种表现。因此,第三章所采用的方法不再是前两章的分析法,而是综合法。因为道德律要使意志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虽然内容上是指要做到逻辑上一贯(合乎不矛盾律,因而是分析的),但形式上这只能是一个综合命题,“通过对绝对善良意志概念的分析并不能发现准则的那种属性”,而必须通过“自由”这一“第三者”的概念才能把双方综合起来,[35]因为自由的“积极概念”正是意志的自己立法,也就是把个别意志建立为普遍意志的法则。
但自由本身是不可知的。“但我们不能证明自由哪怕在我们自身中和在人的本性中是某种现实的东西;我们只知道我们如果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为有理性的、在其行动中赋有自己的原因性意识即赋有意志的,就必须以它为前提”[36]。就是说,由于承认了意志的规律即道德法则,所以才有了设定自由的理由。但反过来,承认道德法则的理由首先却必须由自由来设定,这就形成了一个表面上的“循环论证”[37]。康德的解决办法是把这两种设定分别归于从现象去设定后面的自在之物,和从自在之物直接进行实践规律的设定。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这一点说得更清楚:“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但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想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38]自由仍保持为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存在理由”),但已有了设定它的“认识理由”。
那么,定言命令(即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道德法则)如何可能呢?康德的回答是:“于是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于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了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但由于我同时又是一个感官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为就不是合乎、而且是“应当”合乎意志自律, “所以这种定言的应当就表现为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这样,在我的由感官欲求刺激起来的意志之上,又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个意志却隶属于知性世界而是纯粹的、独立实践的”[39]。就是说,自由使我具有了一个“理知世界”成员的资格,并以这种资格面对感官世界的种种诱惑而凌驾于其上,构成了“我应当……”这一定言的先天综合命令。至于自由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康德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我们是出于意志(而非出于认识)要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但自由却不是一个经验概念,不能形成知识。由此康德又回到了《纯粹理性批判》中的第三个二律背反,即自由和必然的矛盾,再次指出只要我们严格分清这两者分属于自在之物和现象世界,则即使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自由是如何可能的,我们也能够从这种矛盾中摆脱出来。所以,与《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强调认识的界限相对,在这里他强调的是实践的界限:“实践理性根本不会由于它把自己放进一个知性世界中来思考而超越自己的界限,但当它想要在其中直观自己、感觉自己时,它就超越自己的界限了。……假如它还从知性世界中取得一个意志的客体,即一个动因,那它就会超越自己的界限而自以为认识了某种它一无所知的东西。”[40]
但是,如果自由的知性世界与自然的感性世界完全不相谋,那么道德律的定言命令就会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教条而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作用了。然而康德又认为道德律的作用还是看得出来的,这就是人们对道德律所感到的“关切”(Interesse,在这里不能译作“利益”)。这种关切在人们心中的基础是道德情感,即“敬重”,它不是道德评判的准绳,而只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但他又认为,“关切就是那理性借以成为实践的、即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41]理性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有对行为的纯粹关切或直接的关切,而在其他功利行为和认识活动中只有对行为的间接关切。那么,敬重究竟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还是使理性“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呢?康德的意思是,从理知世界的角度看,敬重只是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造成的效果;但从感官世界的角度看,敬重恰好成为规定意志的动机,它代表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作用于意志,使意志排除一切其他感性关切和爱好而为道德律扫清障碍,它是取消一切其他情感的情感,即“谦卑”[42]。这就彻底解释了在日常生活中由普通的道德理性所直观地了解到但并未深究的道德律和义务概念的根源及运作机制。
康德本书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这就是对一个努力追求人类理性诸原则的界限的哲学所能合理要求的东西。”[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