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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的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批判(1)-逻辑学
来源:  作者:邓曦泽  点击:次  时间:2001-12-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五、反古逻辑的理论困境之一:存在者领域的三分法导致的困境 

1、概念的进一步澄清 

经济、政治、文化这一组概念对于我们来说太日常了,以至从来没有反思:这组概念如何能够成立?其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澄清概念,才能理解并驳斥反古逻辑的前提,因此我们需要再一次澄清概念。

经济、政治和文化如何定义,是一个艰难的问题。不过,本文的论述并不需要以准确的定义为前提,只需要作模糊的界定。模糊的界定只给出种概念,而不给出属差,对三者的界定范围上要大于一般的定义。所以,这种讨论逻辑地包含了通常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对三者的界定,这里选择从文化切入。文化是三者中最复杂的概念。关于文化的定义太多太乱,莫衷一是。所知的用来定义文化的更基本的概念(即定义时的种概念,下文使用的是“基本概念”一词)有两个:一是产品,二是方式或者活动方式。

彼得·伯格把文化定义为“人类产品的总和”,[18]苏联学术界通常定义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19]“产品的总和”总是某些东西(产品)与某些东西相加构成的总和,“总和”总是在区别的基础上才可能构成总和。两种定义都把文化定义为产品,并定义为产品的总和而不是产品的部分,其根本特征都是:产品和总和。但是,这两个定义的基本概念不是总和,而是产品,产品的总和仍然是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两个定义的方式是一样的。E.B.泰勒把文化看作“复合的整体”,也是产品的总和的意思。

与之不同的是,把文化看成“方式”,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20]在各种定义中,大体没有超出用“产品”和“方式”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定义文化的,其他的定义都是在这两个基本概念之上延伸的。[21]“产品”和“方式”之间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的并列关系、种属关系或者其他逻辑关系,因此,这两种定义方式是具有实质的区别。产品,是人把自己的活动的产物看成现成的物,故它是现成化的存在者。产品总是存在者化的产品。[22]

但是,“产品的总和”和“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在总分角度又是相同的,都是整体(总和)的角度。“产品的总和”是所有存在者(产品)的总和,而“生活方式”也是各种具体的生活方式的总和。是故,二者都是整体。不过,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为两个整体的构成部分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具体产品这种具体存在者,一个是具体方式。具体产品与具体方式不是逻辑上的并列关系,而是生存论上的派生关系,方式比产品更本源、更源始,或者说更本质。[23]是方式派生出存在者(产品),是具体方式派生出具体存在者(产品),而不是相反。所以,文化是“产品的总和”与文化是“生活方式(的总和)”,其间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只是整体性地理解文化,那么文化就是无所不包的,在外延上也就等于社会了,因此,反而可能丧失文化对社会的解释力。所以,除了广义地把文化理解为整体,还有狭义地把文化理解为部分的文化定义,分别指某些存在者(产品)和某些生活方式。

这样,文化概念就以总分角度按照“产品”和“方式”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定义,构成文化定义的四个类型。[24]图示如下: 

图示1

在两种定义角度中,整体性的文化概念在反古逻辑中是无效的,因为前提1已经三分了,故整体性的文化概念在前提1中就不可能了。如果反古逻辑追究的是整体性的文化概念的罪责,那它实际是追究包含了经济和政治的社会的罪责,这种追究根本没办法找出具体责任,所以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意义的。因此,下文就只需讨论“方式的部分(文化2)”和“产品的部分(文化4)”这两个类型。并且,这两个类型包括了在反古逻辑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具体的文化定义。具体定义不过是赋予属差(“X”)以具体内容而已。所以,这种讨论具有逻辑的普遍性,可以解释具体现象。

在三分法中,经济、政治同样不是整体,并且,按照分类法的逻辑一致性原则,经济、政治、文化都应是同一逻辑层面的概念,若一个是方式,其余二个也必须是方式;若一个是产品,其余二个也必须是产品。 

2、前提1的虚假:存在者领域的三分法的困境 

如果把文化看作产品,那么,政治上的制度、监狱、军队等等就是政治产品,而经济上的物质产品就是经济产品。三部分产品就构成社会(或者文化3)。同文化产品是存在者一样,另外两部分产品也是存在者。这样,三部分产品就分别是:经济存在者(产品)、政治存在者(产品)和文化存在者(产品)。三类产品构成各自的范围,这个范围,这里用“领域”这个概念来表示,从而形成三个概念:经济领域(的存在者)、政治领域(的存在者)和文化领域(的存在者)。为了方便讨论,下文主要使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这三个概念。(请注意,这里虽然有概念的变化,但是没有偷换概念。)下面,我们看看前提1如何虚假。

在经济、政治和文化这组概念中,社会就被分类为而且只分为三块: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只有在这种分类方式下,反古逻辑才具有前提1。

那么,三个领域的这个三分(法)究竟是怎样的分类呢?我们用图示把三分法表示出来: 

             A 
           /    \
         B1    B2
                / \
             C1  C2     

     图示2

 

     

 

 图示3

 

图示2是三分法的抽象形式,图示3表示的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其实,图示3是从图示2发展出来的,只不过它把B1、C1和C2并列起来了。只要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是有规则的关系,而不是无规则的混乱关系,就一定是而且只能是图示2中的B1、C1和C2之间的关系,A是社会(文化3)。至于三者各自是B1、C1和C2的哪一个,在本文的讨论中无关紧要。如果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混乱的,那么,在三者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就沦为空话,反古逻辑以及这里的讨论都完全不能成立。所以,反古逻辑要得以成立,必须假定三者之间有确定的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有确定的规则,则三者必定有严格的区分。如何区分呢?这就需要对三者进行分类。如何分类呢?这就必须明确分类标准。

我们知道,西方的分类法理论来源于亚里士多德。[25]按照分类学,分类的逻辑是这样的:任何一次分类的标准必须是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次分类都是而且只是二分法,导致的结果是一分为二,非此即彼,如哺乳动物与非哺乳动物,生物与非生物,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这样的分类,就是严格的二分法,各个区分领域并不交叉。三分或者多分是可能的,但这只不过是多次二分的结果,并且每一次二分的标准都一定不是相同的(图示2)。只有各次二分的标准不同且后一次的分类标准蕴含于前一次的分类标准中,多方法才是严格的。[26]因此,图示2的分类产生的问题是:

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这个三分法的分类如何可能?或者说:这个三分法中的两次二分法各自的标准是什么?或者说:区分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政治领域与文化领域、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的标准各自是什么?

如果不能找出来,反古逻辑的前提1就有问题,反古逻辑也就有理论困境。

也许这里的讨论一下子进入日常思考不太关注的问题和思维的盲区,会使人糊涂,那么,换一种讨论方法或许更容易明白。假定这个三分法是合乎逻辑的,那么,在严格的分类中,各个区分领域是不能交叉的。试问:这个三分法是否不交叉呢?显然无法不交叉。即使我们帮助这个三分法,承认这个三分有一定的模糊性,它也面对着尴尬:

给出一把刀,请问:这把刀属于哪个领域?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请问:这件事属于哪个领域?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请问:该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杀人者的责任还是刀的责任?为什么?

某人用这把刀杀了人,在追究这件事的责任时,除了追究杀人者以外,如果还要追问社会的原因,直至追究社会的责任,[27]那么,请问:责任在三个领域中该如何分摊?哪个领域该负主要责任?甚至还必须逼问:哪个领域是逻辑上的终极责任者(如文化决定论中文化是终极责任者一样)?为什么?

这一系列的递进式的的问题,决不是可以模模糊糊地遮掩和回避的。如果反古者不能对前提1进行有效的证明,那么,反古逻辑的前提就至少是不真的。按照逻辑,任何理论只要有一个前提是不真的,那么,结论就是不成立的。不真未必就是一般所说的虚假,不真也很可能是不可确证的。但是,前提1的不真并非完全不可确证,通过以上追问,我们可以知道,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的三分法不能解释许多社会现象,所以,它存在有虚假的部分,所以作为一个前提,它是虚假的,从而导致反古逻辑体系的荒谬。 

3、前提2的虚假:因果关系的荒谬 

反古逻辑必须同时证明前提1和前提2,它才可能成立。因此反古者还必须证明前提2的真实性,即必须证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之间是因果关系或者因果链关系。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反古逻辑再一次因为前提不真而导致整个逻辑系统不真。

三个领域之间是不是因果关系呢?我断然地说不是。其实,三者是不是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完全不应该由反驳反古者的驳论方来回答,而应该由反古者来回答,因为反古者是立论方。证明自己的前提是反古者的理论责任和学术道德的要求。(不过,即使作为驳论方,本文的下文也将努力帮助反古者回答。)然而,反古者始终没有对自己的前提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扪心自问,没有对自己的反古逻辑进行初步的反思,更不要说彻底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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