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立统一
物质的对立统一性是物质的根本性质。物质在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所有的具体性质都基于物质的对立统一性,都能够被物质的对立统一性所概括。
物质的对立统一分质的对立统一和量的对立统一,两种对立统一是同时存在、同时变化的,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物质的质指的是物质的性质,即物质在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内在规定性。物质的性质分基本性质和特殊性质。物质的基本性质是指物质在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不随时间的持续而改变的性质。基本性质是物质固有的性质,是判断一存在形式是不是物质的标准。基本性质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之中,不可产生,不可消灭,也不可转化,是同一的静止的客观存在。基本性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即这一部分基本性质不可脱离那一部分基本性质而独自存在。物质的特殊性质是指物质在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随时间的持续而不断改变的性质,是区别一物质不是它物质的规定性。特殊性质不可脱离基本性质而独自存在,基本性质是不同特殊性质统一到一起的原因。特殊性质是对立的存在,表现为可分割,可转化。但是,特殊性质不可产生,也不可消灭,可转化是指从这一特殊性质转化为那一特殊性质。物质的基本性质是所有物质性质统一的原因。物质的特殊性质是物质性质对立的原因。对某一类物质而言,这一类物质共有的相同一的性质是这一类物质的类称基本性质。类称基本性质包括基本性质和这一类物质共有的相同一的特殊性质。当我们给某一具体物质定义的时候,就可以只给出这一物质的类称特殊性质,并指出其归属的类。而其归属的类称基本性质则在经典著作中加以定义。在某一类物质中,不同的物质由同一类称基本性质来统一。如果这一类称基本性质的内涵很多,那么,这类物质之间性质的统一性就很强。物质的量就是物质的空间。在紧密相邻的若干物质中,它们共同拥有的大空间为它们的宏观空间。它们在量上同一于这一宏观空间。但是,它们每一个物质各自所完全拥有的小空间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在微观空间上是对立的。如果若干物质,它们共同拥有的宏观空间很小,而各自分别拥有的微观空间都很大,那么,这些物质量的对立统一性就很强。在这种很强的对立统一性中,宏观空间和这些微观空间之和的差即缝隙空间就很小。
统一是基于同一的存在而存在的。在性质方面,统一是利用抽象的同一的基本性质来统一具体的对立的特殊性质的。性质的统一,没有基本性质的同一,就失去了统一的基础;没有特殊性质的对立,就失去了统一的意义,而只能叫同一而非统一。在空间方面,物质的内在对立性导致这一物质所拥有的同一个宏观空间被这一物质的若干内层物质确定为若干个微观空间。如果没有这一宏观空间,那么,这若干个微观空间就失去了统一的基础;如果没有这若干个微观空间,那么,这一宏观空间的叫法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是最微观的空间,当然是暂时的。因此,在性质和空间上都可以归纳为:对立和统一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对立也就没有统一,没有统一也就没有对立,对立统一是在同一的基础之上的对立统一。
在物质的类称基本性质中,也包含着物质的特殊性质。这些特殊性质是基于所有物质共有的相同一的基本性质而存在的。而对于其所属的若干类称特殊性质而言,它们也由类称基本性质中所包含的特殊性质来统一的。所以,对于相接近的具体物质而言,其统一也是(物质的特殊性质)对立性的统一。对立性的统一也可以是一个过程。由于空间的接近,可导致两物质间性质的相互转化。也就是说,两物质间的对立性向两物质的内部转化。转化的结果为,两物质的统一性加强了。这一过程也可以发生在若干物质间。这一过程说明了,加强空间的统一,就可以加强性质的统一。不同物质之间存在着对立性的同一。这种同一是指特殊性质的同一。物质的对立性的同一是就物质的内涵而言的;物质的对立性的统一是就物质的外延而言的。不同物质,拥有同一的基本性质。物质的基本性质之间不存在性质的对立,也就无所谓物质在基本性质上的对立性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