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之,宋朝时期的里正、户长、耆长、保正长等乡役人并不是皇权体制内的官员,乡、里、都、保、耆、管等也并非县以下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单位。这是由职役制度的这一特性决定的:乡役-职役制度本身,既包含有皇权统治下行政治理“神经末梢”的性质,同样也具有无偿劳役的性质。完全套用现代概念、现代行政层级规划理论研治中国古代历史,有相当的危险性,必须慎重对待,切不可犯“盲人摸象”那样以偏概全的错误。
注释:
[1]请参看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原载《汉学研究通讯》(台北)总87期,增订后转载于《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最近则有梁建国:《北宋后期的都保区划》,《南都学坛》2005年第3期;梁建国:《南宋乡村区划探析——以都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载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谭景玉:《宋代乡村行政组织及其运转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5年。另外,美国学者Brian E. Mcknight(马伯良):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中国南宋乡村职役》,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年),日本学者河上光一:《宋初的里正、户长、耆长》(载《东洋学报》第34号,1952年),周藤吉之:《宋代州县职役和胥吏的发展》、《南宋的保伍法》(今据氏著《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收入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的形成过程》(载《东洋史研究》25之3,1966年),柳田节子:《宋元乡村制的研究》(东京:创文社,1986年)等域外学者的研究,远不容忽视。
[2][日]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の形成过程》,见氏著:《唐宋变革の地域的研究》,日本京都:同朋舍,1990年,第43页。
[3]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宋辽金史论丛》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86页。目前有关中文论著,吴泰先生的这篇论文,是最具代表性者。自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在阶级矛盾的观念引导下,将20世纪以来中国实行的“省-县(市)-乡(区、生产大队、公社、镇)”行政区划的方法引入宋史研究,学者将两宋时期的乡里、都保等简单视为一级国家“政权”的,或说是县以下“基层政权”的,还有很多,恕不一一赘列。
[4]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下同)。
[5]徐松:《宋会要辑稿·兵》2之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中华书局,2004年;脱脱等:《宋史》卷192《兵志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6]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1《转对论役法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勾勒上述役法变化的已有研究如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台湾中国文化大学,1980年),先师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1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等。有关“兼差制”则参前揭Brian E .Mcknight所著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之第4章。
[7]这种中介性枢纽,与西方学者所谓“国家—社会”之间存有“第三领域”区别很大。“第三领域”或说“中间领域”、“中层空间”。参阅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日]斯波义信:《南宋“中间领域”的登场》,见佐竹靖彦等编著:《宋元时代史的基本问题》,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另见卞利:《论明中叶到清前期乡里基层组织的变迁——兼评所谓的“第三领域”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4-38页。[美]韩明士:《陆九渊,书院与乡村社会问题》则指出:“我认为如果回到狄百瑞提到的‘可能介于国家权力与家庭利益之间的乡里结构’,就可以找到线索。正如狄百瑞表明的和我已经予以论证的,通过把某些职能赋予组织化的乡村社会而不是政府组织,这样的中间组织实际上成为政府权力向下延伸的替代物。”见[美]田浩编:《宋代思想史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59页。
[8]参看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52-453页。
[9]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405页。此前,王棣先生曾经认为:对于民户充当州县役,是负担;承担乡役,是当役民户的一种职权。参阅《试论北宋差役的性质》,《华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10]雷家宏:《试论宋代乡役的性质》,《晋阳学刊》1989年2期,第81-85页;并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46页。
[1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252页。大致类似的理论以及后人的诠释,另参[美]彼得·布劳和马歇尔·梅耶:《现在社会中的科层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年,马戎:《译者序言》,第5页,原著,第17-19页;[美]S.N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阎步克中译本,第23-24页。
[1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役法上》,第4299页,第4295页。
[13]李焘:《长编》卷378,元祐元年五月壬午,第9189页。
[14]李焘:《长编》卷443,元祐五年六月乙卯苏辙言,第10674页。
[15]晁说之:《嵩山文集》卷1《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四部丛刊续编》本。
[16]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官吏门·申儆·劝谕事件于后》, 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页。
[17]李焘:《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刘挚言,第5447页。
[18]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2,66之77,14之25。
[19]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24。66之21,66之27等大致相同,惟时间有异。
[20]朱熹:《朱熹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保正、保长等乡役,均是“无禄之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865-867页。
[21]参看前提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册,第454页,第461页。朱瑞熙先生并未将乡役人视为胥吏之一,参氏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4-715页。而王曾瑜先生等学者却认为乡役人属于吏役之一,故视之为胥吏之一,算作“吏户”。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载《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笔者则认为,这些乡役人是介于“吏”(非“官”)和“民”之间的一个社会群体,参见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22]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5页。
[23]Kung chuan Hsiao(萧公权):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Washingt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P.72-73。
[2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
[25]其他相似的记载很多,诸如施耐庵等:《水浒传》中,当何涛捉拿晁盖,报于宋江时,宋江假装斥责道:“晁盖这厮,奸顽役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第230-231页。
[26]李焘:《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
[27]李觏:《李觏集》卷28《寄上孙安抚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12页。
[28]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74,65之79。
[29]乾道五年五月八日(癸亥),刑部侍郎汪大猷指出“数十年来,承役之初,县道必抑使[保正]兼充[耆长],不容避免”的现实,参《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86,14之43至44,65之98和《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7,绍兴五年五月癸亥纪事《论抑差耆长之弊》(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宋史资料萃编》本,第1781页),《宋史全文》卷25上等记载。
[30]朱熹:《朱熹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第865页。
[31]楼钥:《攻媿集》卷88《敷文阁学士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并附录中楼钥撰《陈傅良神道碑》,《四部丛刊》缩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32]留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1,乾道八年八月辛巳,第1923-1924页;佚名:《宋史全文》卷25。
[33]李焘:《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0页;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38《衙前札子》,《四部丛刊初编》本。
[34]李焘:《长编》卷35,淳化三年三月戊辰记事,第775页。
[35]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64。
[36]李焘:《长编》卷286,熙宁十年十二月辛丑,第7001页。
[37]洪迈:《夷坚志》支戊卷4《房州保正》,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083页。
[38]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12《奏乞将知太平州当涂县谢汤中罢斥主簿王长民镌降状》。
[39]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临川申提举司住行赈粜》,《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选编》本。
[40]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3《骗乞》,第517至518页。
[41]楼钥:《攻媿集》卷26《论主簿差出之弊》,那些“豪猾之家”却得以与乡司勾结起来,“苞苴把持,或至于幸免”。《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91载:诡名户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所以“如一家一岁,因诡名而得免百缗之赋”,就常常会“以其十五以酬乡胥”,甚至连一些形势户也“不敢不与也”。因为倘若不贿赂乡司,“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
[42]脱脱等:《宋史》卷177《食货上五》载范百禄言,第4315页。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4《戒约隅官保长以下榜文》也指出:保长等乡役人之所以敢“擅作威福,出入呵道,恐吓细民,点名教阅,恣行捶挞……”者,乃是“倚恃声势”害民的。
[43]元好问:《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2《劝农业》,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另参梁庚尧:《豪横与长者:南宋官户与士人居乡的两种形象》,《新史学》(台北)第4卷第4期,1993年12月。
[44]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1-7页。
[45]刁培俊:《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46]周振鹤:《中央地方关系史的一个侧面——中国历史代地方政府层级变迁的分析》,《复旦学报》1995年3-4期;《犬牙相入还是山川形便:中国古代划分行政区划边界的两大原则》,》中国方域》1996年5-6期;邹逸麟:《从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看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转化》,《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2期,第3页。
[47]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2《地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