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宋朝;乡村职役;职役特性;乡村“行政区划”;
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近年来关于宋代朝廷之于乡民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在关键性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疏失——简单套用“行政区划”、“基层行政”等现代概念替代宋朝“职役”这一历史专用名词,对“职”、“役”共同构成“职役制度”的特性,也还缺乏清晰的梳理。 针对于此,本文谨从辨析乡役、乡村行政(行政区划)等概念出发,剖析乡村职役制度的特性,分辨二者之间的叠合与差别,论证由乡役人充当的乡、里、都、保、耆、管等头目均非“官”的身份,乡都等也并非一级完整的行政机构。从而指出简单套用现代概念取代古代专用名词,存在有类如“盲人摸象”般“见木不见林”的危险,须要慎重。
一、乡村职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就两宋史事而言,县以下属于王朝管理乡间广土众民的制度性层级,乡、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简单地用“区划”、“行政区划”、“乡村行政组织”,抑或是“村落行政”[2]、乡村“行政单位”[3]等现代概念表述?是否必须回到宋朝历史的现实中,加以考察?认真辨析宋代职役制度的特性,不难发现,所谓“职役”,其中既包含有“职”的成分,也包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历史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职役这一制度的特性,决定了乡、里、都、保等不能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这和汉唐时期乡官体制下的乡、里,差别很大。
那么,在两宋时期,何谓乡役?何谓乡村行政区划(行政单位、乡村政权)?二者之间存在哪些重叠,又有怎样的差异?
首先,我们就宋朝乡役制度和职役制度的大致情况,作一铺述。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役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卷17《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6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4]。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5]。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6]。
自上述可见,宋代乡役人是介于县级政府和乡民之间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7]——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等,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征派的各种劳役(夫役),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但是,从乡役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细致分析,则发现,无论乡役人具有怎样的重要性,赵宋统治者似都无意把正式的官僚体系直接延伸到县以下的村庄中去。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所谓徭役,是指乡民为了国家而充差服役,国家对于民户,是一种无偿的劳力支配。所谓职役,就宋朝乡役来看,尤其是王安石变法后,名募实差充役方式下的乡役人,确实是应役民户对于赵宋王朝无偿的劳役。只是由于一批应役民户自家经济、政治身份等优越条件,使得他们因充差服役而具备有一些类似于“职官”的色彩,沾上了一点“吏气”(尚非“官气”),是国家为了利用这一制度管理乡民,而默许给他们的法外的“权力”。宋末元初的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自序》中说: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
清朝人所修《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一》在结合时政及追述前代史事时说:
大抵以士大夫治其国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
将“职”、“役”二者更清晰地区分开来。
关于宋朝职役,以往学者多强调“职役”作为“职”的一面,或单强调作为“役”的一面。近年来,学者们的认识渐趋一致。漆侠先生指出:宋朝的职役(差役),具有国家劳役制的性质,虽然这种劳役性已经缩小了它的范围。[8]换言之,漆侠先生认定宋朝职役乃民户无偿服务于朝廷的一种劳役制度。王棣先生则认为:“职役实质上就是要他们(乡民)无偿为统治者尽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9]就不同民户应役而言,王曾瑜、雷家宏两位先生业已指出:对于乡村上户,充当乡役,可以构成他们欺压一般民户的职权;对于下户而言,却又是应役民户的负担。一般情况下,“职”和“役”两者是兼而有之的。[10]
其次,就政治学的相关理论,概括构成一级行政建制(行政机构、政权机构、行政区划)的条件。如果认定宋代的乡、里、都、保、耆、管等是国家一级行政建制单位,类如州县,那么,毫无疑问,它就承担着皇权下移的特性,应该拥有与州、县行政同样的特征。马克斯·韦伯的科层制(官僚制)理论认为,构成行政机构的要件应包括:1、职务分等,权力分层;2、分科执掌,分层负责;3、有国家的薪金报酬;4、下级完全服从上级;5、严格规定的职务权限;6、职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7、官员任免按程序进行,并受过专门训练;8、设有检查监督机关。[11]按在中国帝制时代,比照宋朝州县行政,则作为一级行政官员,大致应该具备下面这些要件——第一、由王朝直接授权,或由王朝的政府机构间接授权,具有一般民户所难以享有的权威、尊严、特权。第二、在层级明确的政府机构中,职责分明。第三、具有朝廷给予的薪水作为报酬。第四、有象征权力的政府印信。第五、有晋升的渠道和机会。第六、具有比较固定的办公衙门和辅佐人员。就实际情况而言,划定乡、里、都、保的范围,或以民户多少,或以地域空间的大小(唐宋时期的具体史实,则仅见以户数多少为标准的情况),倘若认定乡、都等为“行政组织”,实则很难一一对应到上述要件之中,与宋朝乡役制度存在许多不相契合之处。
其一,就职役制度本身而言,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身份是“民”而非“官”。宋人往往说乡役人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12]。宋人或云:
国朝因隋唐之旧,州县百役,并差乡户,人致其力,以供上使。岁月番休,劳佚相代。[13]
此处所谓“乡户”者,乡村民户也。其他诸如职役人是“农民在官”者[14],或者说“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15],“保正、长以编民执役”[16],“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17]等等说法,均表明乡役人是为政府操办乡村事务,其实际身份并非是“官”,绝对不属于正式的国家官僚系统。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一》一方面指出“职役”之于“徭役”的区别,另一方面也明确指出乡役人是“至困至贱”的徭役:
……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名,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上之人既贱其职,故叱之如奴隶,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复自贱其身……
可以说,马端临的这段话,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士大夫的声音。既然斥之为贱役,则几乎所有乡村杂务,官府乃至官员私家事务,无不役使之。[18]
其二,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与州县官员迥然不同的是,乡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南宋时期的文献显示,乡役人乃是由县司胥吏和乡司等直接差派的,如: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敕:……访闻诸县纵容案吏、乡司受上户计嘱,抑勒贫乏之家充催税保长,更不照应省限,多出文引,遍行点追。到限比磨,每承一引,必巧作名目,乞觅钱物,仍将逃亡倚阁税赋抑令陪备,或至破家失业……[19]
其三,除王安石变法短暂的一段时间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任何报酬[20];他们没有州县那样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先师漆侠先生也曾指出:吏,一无薪俸,二无官告,算不上真正的官府中的公职人员;乡役人是属于“沾不上官气”,但“能够沾上官衙门气”[21]的那类民户;黄宽重先生进而指出:在有利于赵宋中央和皇权的统治体制下,政府“将乡里虚级化,使县成为行政基层单位”[22]。而从乡村广土众民的角度来看,承担乡役者显然带有一定程度的皇权“神经末梢”意味,具有“半行政”或“准行政”色彩[23];而倘若从许多民户(包括豪富之家和部分中产之家)纷纷逃避充当乡役的事实来看,则其皇权“神经末梢”的意味又颇显淡薄。综合上述,以及阅读宋人有关议论的归纳,我们认为,宋朝人在论说乡役人时,多半并未将之视为一级行政机构,也很少看到将耆户长等乡役,和州县官员同等相待,将之视为官僚队伍中的成员。
其四,乡役人在官僚士大夫们心目中的形象是“至贫至贱”的一种徭役,其“吏民”胶合的身份也令士大夫阶层所不齿。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军旅则执干戈,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羁絏,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
同书卷13《职役考》:
……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征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24]
这就是乡役人在官僚士大夫们心目中的形象[25]。这些记载说明,作为职役人,他们是官员公吏们压榨、剥削的直接对象,是“困苦卑贱”、“至困至贱”的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