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宋朝乡役人面对州县官吏的压榨而困窘不堪,难于应付,甚至因应差服役而破家荡产,流移逃亡。宋代文献中此类记载,可谓举不胜举。最具代表性的,如北宋至和年间知并州韩琦所言: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自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殊可痛伤。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承平以来,科禁渐密,凡差户役,皆令佐亲阅簿书,里正代纳逃户税租,及应无名科率……[26]
由于承当衙前役时,一旦辇送财物有所损失,就必须包赔,所以人人畏惧,许多上户纷纷想方设法逃避里正之役,政府不得不在至和二年(1055年),将其废除。此前,皇祐四年(1052年),李觏就乡役耆长等对乡间盗贼多不举发的问题,给当地安抚使上书云:
凡今贼发之地,必责以赏钱。县尉未下马,耆壮已卖田。破人之家,前后不少……[27]
绍兴三年(1133)六月十二日,户部言:
保正不愿就雇兼代耆长,即不合令承行文书外,其愿充耆长者并合主管。凡保正内旧来耆长事内,驱[保]正副执事,于官及公家之求,无不责办。
还是由保正兼代耆长之职,于是,朝廷允许“依非耆保事而辄差委及勾集赴衙条法断罪”。[28]保正兼充耆长仍是法令所允许的。民户可以自愿兼充,而州县官员则多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29]朱熹也指出:
管干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则耆长主之;催纳税租,则户长主之。皆是募人充应,各有雇钱。而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则听之;其不愿者,不得辄差。此皆祖宗成法,至今为不刊之典。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30]
所推行的多是上文所说,不顾民户是否情愿,一概兼充。绍兴年间,“今取耆长雇直,拨入经总制司,并缘法意,里正承役之初,抑使兼充役者,受害为甚,至死必争”[31]。再次表明乡役人是没有报酬的。
乡役人不但多有被迫入役的史实,而且充差为役,还将面临着役责日趋增多,破家荡产的危险。乾道八年(1172年)八月辛丑,有臣僚言:
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坏产。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于承文引、督租赋焉。昔之所劳者不过桥梁道路而已,今乃至于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谓之地理钱,节朔参贺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复有所谓承差人专一承受差使,又有所谓传帖人各在诸厅白直,实不曾承传文帖,亦令就例而占破……[32]
这时已看不出乡役具有“官”的色彩,充差为役,已构成为当役户莫大的负担。
综上可知,乡役人的差派,是由县级官吏负责的,并非朝廷直接“授权”的;他们大多数时段内没有任何报酬,还要承担日益繁杂的事务,甚至还会面临破家荡产的危险,而违法侵夺贫民下户,就要预防被执入狱等后果。凡此种种,均表明宋朝乡役制度无偿劳役的本质日益凸现,对照一级行政建制具备的条件,乡役制度下的乡里都保耆管等,与“行政区划”、“基层政权组织”等概念的界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两宋乡役“职”的特性
既然乡役是皇权的“神经末梢”,那么,作为乡村职役人员,也就具有了“职役”中“职”的成分,也就是以往学者所认定的地主阶级当权派、地主阶层的走狗、土恶霸、地头蛇等。那么,我们就基本史料入手,结合已有成果的举证,剖析乡村职役人员所具有的“职役”之“职”,究竟是怎样一种情况。
宋初的乡役,诸如里正和乡书手等,多有民户争抢充任的情况,被视为有油水可捞的肥差。如,宋初里正与户长、乡书手一起,“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所以“人所愿为”[33]。冒名应役的现象就随之出现,朝廷不得不下令“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34]再如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载:“乡书手,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苏辙《栾城集》卷25《伯父墓表》载:
祥符[县]……乡书手张宗久为奸利,畏公,托疾满百日去,而引其子为代。公曰:“书手法用三等人。汝等第二,不可。”
诸如此类的记载表明,至少在宋仁宗朝以前,承当乡役似乎显露出较多“职”的成分,使得他们在充任乡役后,不但自家的户头上升为形势户(吏户),还可以拥有一些普通民户不能享受到的好处,在帮助政府催收赋税或逐捕盗贼时,还可以从中勒索一些钱物。
对于普通百姓——中下等主户和广大客户而言,那些充任乡役的豪强大户简直就是恶虎豺狼。宋朝许多史料记载了乡役人的这一形象。如,司马光《涑水记闻》卷2载,里正在督促赋税时,“临[乡户]门,捕人兄弟父子,送县鞭笞,血流满身,[乡户]愁苦不聊生”。再如李觏《直讲先生文集》卷30江镐墓志铭和桂万荣《棠阴比事》卷上,都记载了陵州仁寿县一个姓洪的“里胥”,在担差服役时,“利邻人田,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伪为卷,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南宋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3《催租行》一诗,鲜活显现出里正(役名实为保正)在催税时勒索民户的情形:
输租得钞官更催,踉跄里正敲门来。
手持文书杂嗔喜:“我亦来营醉归耳。”
床头悭囊大如拳,扑破正有三百钱。
“不堪与君成一醉,聊复偿君草鞋钱。”
耆长之役,也因具有某些“职权”,故有“不愿替罢,致久任本村,多端搔扰”者[35]。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后,担任乡役保正长也拥有一些“职权”,并可藉此侵凌贫弱。有关保正压榨普通民户的情况,史例很多,诸如恩州有保正“在村恣横,号‘截道虎’”者[36],房州保正竟至于“顽猾健讼,侵人田园,夺人牛马,官司莫能治”[37]。还有保正副依凭他们的一点“职权”,坑害百姓,侵吞政府救济物品的事件,“保正、县胥相为表里,贿赂苟行,则有以一户而获数十千者;嘱托不至,则有候伺累日而财得百馀金者”[38]。下面的记载,更表明类似情况,上揭并非特例:
一县之大,周围数百里,知县不能亲历,赈粜之法,必须付之胥吏,付之乡官,付之保正。方其抄札,人丁之多少,得赂者一户诡而为十户,一丁诡而为十丁;不得赂者反是,其抄札蓄积之有无,则得赂者变殷实为贫乏,不得赂者亦反是。[39]
由于巡检等官员的纵容,一些“奸民”“凿空入词,文引才出,则计会公吏、耆长之类,追扰执缚,殆同重囚。”[40]可见耆长是有一些特权的,故而乡豪大户会交结、贿赂他们。[41]
由于乡役人作为乡村半行政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及其相关职责,使得他们借助于政府的权威资源,在乡村社会中拥有较多的法外职权。那些“因徭为吏”的乡民往往“执事而受赇”[42],骚扰、侵害百姓的现象是较多的。综合上述,“官中催科吏如虎”,或者说“公家门前吏如虎”,是乡役人在广大乡户心目中的一种主要的形象。[43]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赋役门》中,有更多的实例可以举证,兹不赘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就上举诸例来看,这些乡役人所做的非法害民之事,均非皇权、皇权延伸的州县行政“授权”的范围,无一不是非法乱纪的行为。
我们再来分析乡役人的社会角色。担任乡役的民户,宋朝国家制度规定,一般须是富有多丁的乡村“豪富之家”(实际上多为乡间富民形势户),其社会角色更近似于傅衣凌先生所界定的“乡族势力”:既具有浓厚的血缘性因素,更因地缘性因素而存在于基层乡村之中,兼具“公”和“私”两个系统的色彩。[44]乡役人正好处于两者的交汇点上,换言之,他们处于国家政权和乡邻民众之间,有时执行国家政权的管理功能——征派赋役,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等,有时则为了应对国家的不合理指派等,而在州县行政和乡邻民户之间,采用一些上瞒下欺的手段,在控驭和整合乡村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实际的、国家行政权力所不能达到的治理效果。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帝制时代,汉唐中央行政以乡官的形式设治于县以下的领域,唐宋以降,由帝制中央政府设置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大都只至县级为止,县以下的秩序整合,多半依靠乡族势力和准行政性质的乡里保甲等。显然,中央集权极欲扩张的赵宋王朝,在县政和乡民之间,一般不会出现绝对的“权力空隙”。这是因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王朝在控驭乡民方面,在获取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和发展运行的赋役来源方面,非但不会忽视乡民这一庞大的群体,恰恰相反,反而会给予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乡民的稳定,是帝国大厦的根基;一旦紊乱,往往会给王朝以毁灭性打击。那么,就两宋而言,中央政府究竟采取了怎样的管理方式,将征派赋役、管控乡民的国家功能(包括教化劝谕功能)发挥出来的呢?是明确在县级行政以下,有意识地设置了诸如乡里、耆管、都保甲(乃至团、队、社)等如同路、府州军监、县的行政管理层级,还是在形式上采用了上述象征性符号(或说是“准行政建制”),而实际上则以王朝运行的实际需要,依照“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将原属于国家行政运作的功能,寄寓于一部分乡村富豪民户,由他们协助或替代政府管理乡村,藉以节省治理成本,弥补国家行政乡村控制功能之不足?结合上述论证,显然,我们更倾向于后者。
倘假定说,乡里都保耆管等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建制,那么,耆户长、保正副长等均应是朝廷命官,成为政府工作人员。而北宋中期以后,乡役人数成倍增加后[45],每5户乡民就要养活一名“官员”——小保长,如此“十羊九牧”的局面,就宋朝财政实际运转情况而言,也是不可能的。
部分学者单纯研究“乡村行政区划”——纯粹来自皇权控制乡村体系的管理层级,这一研究取径是有缺陷的。邹逸麟先生指出,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要具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和行政中心。[46]而就宋朝乡都保甲等设置而言,似乎很难找见说明其具有明确边界、幅员和行政中心的记载。元朝人在追述和议论相关问题时,则有类似“(丹徒县)旧惟七乡,宋熙宁中,又益以故延陵县之一乡为八,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47]的说法。“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充分表明其层级是相对模糊的。那么,能否将这些记载中的乡里都保等看作县政之下的又一级行政性区划,我们认为,依照现代行政区划的术语套用于古代传统社会,多有不相契合之处。宋朝县以下国家管理模式,与今天县级行政以下之“乡镇”设置,差别还是相当之大。倘若完全剥离开职役制度等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多因素,单单就行政区划讨论行政区划,是仅仅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这个问题的其他重要方面,一如盲人摸象,毫无二致。显而易见,乡役和乡村区划,前者较之后者内涵更为丰富而明确——至少其中所包含的“以民治民”的职役性质,后者并不具备。总之,今天常用的行政区划表意单薄,不能涵盖宋朝乡村职役的所有意蕴,我们倾向于使用“乡役”一词来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