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弥誊录制度在科举考试的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防止考校试卷作弊的积极作用。但是,宋代作为一个科举社会,科场的胜败得失,必然牵动数以十万计的举人之心。《容斋四笔》卷八《得意失意诗》载:
旧传有诗四句夸世人得意者云:“久旱逢甘雨,他乡见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挂名时。”好事者续以失意四句曰:“寡妇携儿泣,将军被敌擒。失恩宫女面,下第举人心。”此二诗,可喜可悲之状极矣。
“及第”和“落第”已经成为宋人的“四喜”、“四悲”之一。因此,宋代科举制度尽管已经十分完备而严密,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仍有人千方百计作弊。对于封弥誊录制度来说也是如此。宋人认为:“贡举莫重于省试,利害关系莫重于封弥。”xliv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之后,作弊的手段主要有密约暗号、预买题目、拆换试卷、誊录灭裂等,宋朝政府也相应地采取了各种防弊的措施。
1、密约暗号
封弥制度实行之后不久,就出现了密约暗号的作弊事件。《长编》卷五九载:
[景德二年(1005)]四月丁酉(二十日),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诰陈尧咨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悉糊名校等。尧咨为考官,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号。几道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得预举。上初欲含容,不复穷理其事,而师道固求辨理,诏东上閤门使曹利用、兵部郎中边肃、内侍副都知阎承翰诣御史府杂治之,坐论奏诬罔,与尧咨并及于责。大理寺王湛者,咸平五年登进士第,与几道同,至是,狱词连及,亦削官。
殿试考官陈尧咨教枢密直学士刘师道的弟弟刘几道在试卷中密约暗号,因而及第。事发之后,均被严惩。此类弊案,时有发生。《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六之三二~三三载:
嘉定十一年(1218)十一月十一日,诏荣州(今四川荣县)发解监试官承直郎、签判何周才特贷命,追毁出身以来文字,除名勒停,免真决,不刺面,配忠州牢城,免籍没家财;考试官石伯酉、扈自中、冯夤仲各特降一资,并放罢;刘颐并徒二年私罪,赎铜二十斤,仍照举人犯私罪不得应举;杨元老徒二年私罪,荫减外,杖一百,赎铜十斤;刘济特送五百里外州军,刘颐、杨元老特分送三百里外州军,并编管。
以周才充发解监试,受刘光赇赂,用杨元老之谋,约以策卷中三“有”字为暗号,取放光之子颐改名宜孙,及其孙济二名。既为赵甲经漕司告试院孔窍之弊,下遂宁府鞫得其实,具按来上,从大理拟断。于是,臣僚言:“周才、光等罪犯皆得允当,伯酉、自中、夤仲不合擅令周才干预考校,又听从取放,乞并镌罢。”故有是命。
荣州解试监试官何周才受贿“约以策卷中三‘有’字为暗号”,录取刘光之子刘颐、之孙刘
济二人得解,受到“除名勒停”、“配忠州牢城”等刑罚。这些都是揭露出来的案件,未暴露
的恐怕更多。其所以如此严惩,也是为了杀一儆百。
2、预买题目
所谓“预买题目”,就是将科举考试题目甚至答案预先泄漏给应举人。《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六载:
夫差官考校,逐州对号,以防请嘱;今富室子弟先期计会漕胥,密知考官姓字,要之于路,潜行贿赂,预买题目,暗为记号,侥幸中选,铜臭得志,而真材老于岩穴矣!此考官鬻解之弊。
元祐三年(1088),苏轼知贡举,为了能让门人李廌及第,据说还采取了类似“预买题目”的作弊手段,只不过交换的是人情而不是金钱。《鹤林玉露》甲编卷之五《李方叔》云:
元祐中,东坡知贡举,李方叔就试。将锁院,坡缄封一简,令叔党持与方叔,值方叔出,其仆受简置几上。有顷,章子厚二子曰持曰援者来,取简窃观,乃《扬雄优于刘向论》一篇。二章惊喜,携之以去。方叔归,求简不得,知为二章所窃,怅惋不敢言。已而果出此题,二章皆模仿坡作,方叔几于阁笔。及拆号,坡意魁必方叔也,乃章援。
第十名文意与魁相似,乃章持。坡失色。二十名间,一卷颇奇,坡谓同列曰:“此必李方叔。”视之,乃葛敏修。时山谷亦预校文,曰:“可贺内翰得人,此乃仆宰太和时,一学子相从者也。”而方叔竟下第。……余谓坡拳拳于方叔如此,真盛德事。然卒不能增益其命之所无,反使二章得窃之以发身,而子厚小人,将以坡为有私有党,而无以大服其心,岂不重可惜哉!
南宋人罗大经竟然将苏轼这种“有私有党”的舞弊行为称赞为“真盛德事”,岂非咄咄怪事!由此更可以看出封弥誊录的作用和意义重大。
南宋时期,“预买题目”更为普遍。《癸辛杂识》后集《私取林竹溪》载:
林竹溪希逸,字肃翁,又号(此字上为虎字头,下边为鬲)斋,福清人。乙未吴榜由上庠登第,凡三试,皆第四。是岁,真西山知举,莆田王迈实之预考校。……林居与王隔一领,素相厚善。省试前,林衣弊衣邀王车,密扣题意。王告以必用“圣人以天下为一家”,要以《西铭》主意,自第一韵以后,皆与议定。……至引试日,题将揭晓,循例班列拈香,众方对越,闻王微祝云:“某誓举所知,神其鉴之!”是时乡人林彬之元质亦在试中,上请,以乡音酬答,亦授以意。亦预选云。
此为理宗端平二年(1235)省试事,如为解试,作弊就更容易了。
3、拆换试卷
封弥誊录制度实行后的主要作弊手段是“拆换试卷”,即淳熙五年(1178)知贡举范成大所说的“拆换卷子之弊”,“谓如甲知乙之程文优长,即拆离乙文换缀甲家状之后”。xlv
造成换易卷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宋朝政府也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措施。
第一,本来为了防止换易卷首,在乡贯状与试卷正文之间加盖有压缝墨印,但“缘其印狭长,往往可以裁去重贴”。针对这种情况,范成大建言:
臣等今措置于卷首背缝添造长条朱印,以‘淳熙五年省试卷头背缝印’为文,仍斜印之,使其印角横亘家状、程文两纸,易于觉察。乞自后应干试院依此施行。xlvi
孝宗采纳了这一建议。
后来,虽有卷缝长条背印之设,“而条印不印卷身,多印家状,亦有不及缝者,亦有全不印至封弥处者。又有封弥后写奉试,及作文处全无正面缝印者,公然掇换。” 嘉定十三年(1220)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建言:
乞下部委郎官一二员监印背,须管印至封弥后第一、第二缝背面齐全,仍要锁院前一日印绝,不得于贡院用印。候引试日,榜示帘前,如无印缝,许即陈乞补印,仍逐卷用主行人印记。如仍前简漏,重行断降。有情弊,送狱根治。xlvii
另外,书铺所纳试卷多不合格,而使卷缝长条背印之设失效。嘉定十三年(1220)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一、书铺纳卷,多不依式。或卷身行数“奉试”字外,只写“第一道”字,幅纸尽绝,其作文处,已入第二幅。又粘缝占寸许,合掌连粘,亦为揭起再粘之地。并合榜示士人,如有欺弊,帘前自陈改正;违者,封弥出别项架阁。如系取中,辩验稍涉掇换,取旨驳放。
第二,封弥试卷,严置号簿。《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三~一五载:
嘉定六年(1213)五月一日,臣僚言:“……一、封弥试卷,必有簿籍,抄记姓名,以备点对打号。寻常漏泄拆换,皆出于此。若对卷打号,监官亲临封记,不入吏手,则弊奸可革。兼真卷对毕,发归封弥所,合置橱封锁。或遇钓卷,监开以防偷窃。今乃置之架上,并无关防,安得不有换易之事?乞自后锁院,先令临安府就封弥所夹截库屋,可以封锁置架。开库,监官亲监,庶革前弊。”从之
嘉定十三年(1220)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一、封弥所置号簿,纳卷书姓名、三代,注籍稽考。日前付之吏手,至拆榜,全不用,及只将草卷对真卷拆取,号簿遂为虚设,掇换窜易,皆无所考。乞监封弥卷首院门官衔内添“专拘号簿”,封锁卧内,直候台官拆榜,赍置知举前,将真卷对簿,见姓名、三代同,然后书榜。仍于卷身第二幅纸角添写字号,以备参对,可革掇换。xlviii
第三,亦有对换整个试卷而作弊者:“掇换之弊,亦有未试前,先将直本白卷寄封弥、誊录吏贴收藏,入试却请备卷。吏贴受嘱,专俟钓卷,全篇誊上。其元纳备卷,却行毁匿,遂无稽考。”嘉定十三年(1220)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乞合备卷之时,先具姓名,报封弥所,于簿内明注第几场系请备卷。候拆榜,如系真卷,不系备卷,即行根究。xlix
第四,拆换试卷之弊,往往有书铺参与,对书铺必须严加约束。嘉定十三年(1220)
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徐瑄等又建言:
一、书铺无非熟于奸弊之人。凡富室经营,未有不由书铺。设有官吏公心,弊亦难绝。乞于未纳试卷之前。约束书铺,三人结保,如一名造弊,并三名决配籍没。乞严赐施行,专为省试约束,札付礼部,候将来省试年分,预期检举。l
不久,礼部根据刑部员外郎徐瑄等人的建言,拟定了相应的封弥誊录条制,得到宁宗的批准,使封弥制度更加严密。
4、誊录灭裂
封弥誊录制度下的另一大弊病是“誊录灭裂”。开禧三年(1207)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子博士朱著言:
誊录善否最关考校。尝闻有司委官较字,不过书云‘某县誊录人姓名’数字,其能否未甚别也。一时急于集事,未免苟容,以纸封臂,往往文具。掌誊录者率皆宣差局务,忽焉被命,莫得而稽。及课工程,善书者或规避,不善者多强勉。始焉靳靳成字,夜以继日,卤莽灭裂,十脱四五,颠倒句读,反覆涂窜,有不可晓者。胥有利焉,则择善者而授之书。其或文字本工,传抄多失。对读之官目力不逮,而考校督迫,工而失者有之,不工而得者亦有之。li
这里所说大概是省试的情况,省试尚且如此,其他州府解试可想而知。那么如何防止这一弊病呢?国子博士朱著建言:
欲去斯弊,莫若于选差局务数内,先期下临安守臣,选委通判,责以拣择,就臂印押。凡誊录之事,悉以委之。彼知此责,实身任焉,乌合之辈,亦自知警。是说果行,则昔弊自革矣。lii
宁宗令礼部勘当。礼部言:“所陈关防场屋积弊,委为切当。乞下逐处遵守施行。”宁宗遂从
礼部之请,批准施行。
嘉定元年(1208)正月九日,臣僚上言,造成誊录、对读之弊的主要原因, 在于对读、誊录人的素质低下,且待遇太差。防弊之法,在于提高其素质和待遇。《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一~二载:
嘉定元年(1208)正月九日,臣僚言:“仰惟国家数路取士,得人最盛,莫如进士设科。近年奸弊滋甚……
一、试卷去取,虽赖考官精明,而誊录、对读尤当加意。誊录脱误,对读卤莽,文义舛讹,必误考校。每举所差对读官员数特多,正欲订正誊录脱误,以便考校。惟是差官不加选择,虽昏耄衰病亦使备数。所以待遇者,又皆简薄,位次狭隘疏漏,上雨旁风,不能自庇,而幕癝、器用、油烛、薪炭之属,亦多不备,何以责其尽心?遂致草卷虽经对读,脱误尚多,帘内考校倍觉费力。乞加选择,无以昏耄衰病者充数。凡所供备,如位次、幕帟、器用、油烛、薪炭之属,无得苟简。择之精,待之厚,傥不敬谨其事,罚亦不贷。
一、誊录试卷所差誊录人,率是雇代充应,只求雇直稍轻,虽疾病、癃老不惯书写,俱不暇问。当其誊写之初,老病与不善书者尚能强勉,数日之后,精力疲苶,多不成字,再三详访,方见意义。若多脱误,又不可读,实为深害。乞令礼部下所属须管选择惯熟书写、精力强健之人充应,仍令长吏保明。(长吏谓县押录、州府之都吏。)如更循袭充数,仰誊录所申试院,牒报元差官司,将承行长吏断勒。……”从之。
誊录灭裂的另一个原因,在于誊录强度太大。《吹剑录外集》载:
余见贡院誊录人言,每日卷子若干,限以时刻,迟则刑责随之。日夜不得休息,饥困交攻,眼目涩赤。见试卷有文省字大涂注少者,则心目开明,自觉笔健,乐为抄写。
对于违犯条制者,则严刑处罚。如庆历八年(1048)四月十四日,礼部贡院言:“……本院投名充佣笔书写人,并依元定人数,不得夹带不系元雇人数入院。如违,知情并犯人并行严断。……”诏依所奏。liii绍兴十五年(1145)四月三日,“诏太学博士杨邦弼御试进士,对读试卷有所脱漏,罚铜十斤”。liv光宗绍熙元年(1190)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其誊录人,自今须十名为一甲,并要亲身,不许和顾代名。如有代名之人,许甲内自陈,其不首者,他日事发,并同犯人坐罪。”诏从之。lv
南宋后期,随着政局的变化,科举作弊愈益严重。但宋朝政府并未放弃防弊的努力,特别注意封弥誊录的有效施行。《宋史》卷一五六《选举志二》云: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迨宝庆二年(1226),左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谓:“……士人暮夜纳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弥官躬亲封鐍卷匮,士人亲书幕历投匮中。俟举人尽出院,然后启封,分类抄上,即付誊录所。明旦,申逐场名数于御史台检核。其撰号法,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以杜讹易之弊。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帝悉从之,且命精择考官,毋仍旧习。
由以上可以看出,实行封弥誊录之后,虽然也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弊病,但其作弊要困难多了。而且,宋朝政府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防弊措施,只要认真执行,还是颇为有效的。但是,权臣擅政,政治黑暗之时,即使实行封弥誊录,仍然防不胜防。如高宗时,秦桧专权,绍兴十二年(1142),殿试考试官奏名其子秦熺为第一;绍兴二十四年(1154),又以其孙秦埙为省元和殿试奏名第一,均以有官人不得为状元,才降为第二、第三,但仍享受状元的恩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六载:
绍兴二十四年(1154)三月辛酉(八日),上御射殿策试正奏名进士。先是,秦桧奏以御史中丞魏师逊、权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汤思退、右正言郑仲熊同知贡举。吏部郎中、权太常少卿沈虚中,监察御史董德元、张士襄等为参详官。师逊等议以敷文阁待制秦埙为榜首,德元从誊录所取号而得之,喜曰:“吾曹可以富贵矣。”遂定为第一。榜未揭,虚中遣吏逾墙而白秦熺。及廷试,桧奏以士襄为初考官,仲熊覆考,思退编排,而师逊详定。虚中又密奏,乞许有官人为第一。……
于是师逊等定(秦)埙为首,(张)孝祥次之,(曹)冠又次之。上读埙策,觉其所用皆桧、熺语,遂进孝祥为第一,而埙为第三,赐孝祥以下三百五十六人及第至同出身。
董德元从誊录所索取秦埙试卷字号,沈虚中锁宿贡院而派吏人向秦熺暗通消息,这些都是公然违背科举之法的。正如南宋人吕中在《大事记》中所说:“桧子既尝为举首,又以其孙埙为举首,上觉之,遂居第三。进士榜中,悉以亲党居之,天下为之切齿,而士子无复天子之臣矣。” 但是,秦桧的阴谋只能得逞于一时,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死,绍兴二十六年八月,“诏敷文阁直学士秦埙……所带阶官并易‘右’字,左宣义郎曹冠……并驳放”。lvi即取消了他们的科举出身。lvii
通过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保证科举考试的“平等竞争”,从积极方面来说,有利于从中选拔出经国治世的优秀人才,推动社会的发展;从消极方面来说,有利于平息落第者的愤怒,化解落第者的怨恨,保持社会的稳定。宋人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lviii因此,封弥誊录制度一直为元、明、清三代所继承。直至今天,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公务员资格考试等考试中仍然在实行类似的封弥(糊名)制度。我们研究宋朝的封弥誊录制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i 关于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主要有以下论著:荒木敏一《关于宋代的糊名法》,《京都学艺大学纪要》昭和39年10月号;荒木敏一《宋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七节《糊名法及誊录法》,同朋社,1969年;
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又见徐规《仰素集》490~508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穆朝庆《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5期;何忠礼《宋代封弥制考辨》,《杭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ii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iii 《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
iv 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与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徐规《仰素集》490~508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
v 荒木敏一《宋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七节《糊名法及誊录法》,同朋社,1969年。
vi 穆朝庆《宋代糊名法和誊录法的若干问题》,《中州学刊》1983年第5期。
vii 何忠礼《宋代封弥制考辨》,《杭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viii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四,咸平二年正月乙丑;《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九之三。
ix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长编》卷九二、天禧二年十月壬辰。
x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
xi 《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
xii 《宝祐四年登科录》卷一。
xiii 《隐居通议》卷三一《前朝科诏》。
xiv 《隐居通议》卷三一《前朝科诏》。
xv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五一。
xvi 《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一一。
xvii 《芦浦笔记》卷五《赵清献公充御试官日记》。
xviii 《王荆文公诗笺注》卷二九《和杨乐道韵六首·后殿朝次偶题》。
xix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二二。
xx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九。
xxi 《宋会要辑稿·选举》四之三六。
xxii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二三~二四。
xxiii 《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丙辰。
xxiv 《长编》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正月癸未。
xxv 《长编》卷八四、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戊戌。
xxvi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三月戊戌。
xxvii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二四。
xxviii 《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
xxix 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一校改。
xxx 《苏魏公文集》卷十五《议贡举法》。
xxxi 《温国司马文正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xxxii 苏轼:《上神宗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宋朝诸臣奏议》卷七九;《苏轼文集》卷二五。
xxxiii 《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三《论逐路取人札子》。
xxxiv 《眉山唐先生文集》卷六《名治论》。
xxxv 《苏轼诗集》卷三○《余与李廌方叔相知久矣领贡举事而李不得第愧甚作诗送之》。
xxxvi 《长编》卷六七、景德四年十二月丙辰。
xxxvii 《苏魏公文集》卷十五《议贡举法》。
xxxviii 《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奏》。
xxxix 《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三月戊戌。
xl 《鲁斋集》卷一一《题吕申公试卷》。
xli 《包拯集校注》卷一《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奏》。
xlii 《长编》卷一六四、庆历八年四月丙子。
xliii 《温国司马文正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xliv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七。
xlv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四。
xlvi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四~五。
xlvii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七。
xlviii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七。
xlix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八。
l 《宋会要辑稿·选举》六之三九。
li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三四。
lii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三四。
liii 《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三二。
liv 《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四三。
lv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二二。
lvi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四、绍兴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lvii 参见拙著《秦桧与科举》,《岳飞研究》第3辑,中华书局1992年。
lviii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四、绍兴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引朱胜非《秀水闲居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