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卷一三三《李晟傳》,11/3663
晟留趙州三日,與孝忠兵合,北略恒州,圍朱滔將鄭景濟於清苑,決水以灌之。田悅、王武俊皆遣兵來救,戰於白樓。賊犯義武軍,稍却,晟引步騎擊破之,晟所乘馬連中流矢。
《御覽》卷三一三(2/1440)本段與《舊唐書》同,唯“晟所乘馬連中流矢”作“景濟所乘馬連中流矢”。今按,時李晟擊破敵軍,乘馬“連中流矢”者,指鄭景濟敗狀言。據上下文意,應以《御覽》爲是,疑《舊唐書》因編次失誤,遂將鄭景濟事植于李晟名下。
41. 卷一三三《李愬傳》,11/3680
由是愬乘其無備,十月,將襲蔡州。其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師期於裴度。十日夜,以李祐帥突將三千爲先鋒,李忠義副之……
“其月七日”,《御覽》卷三一六(2/1457)作“先七日”。《通鑒》卷一四○元和十二年附《考異》稱:“《舊·愬傳》曰:‘其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期於裴度。十日夜……’《實錄》曰:‘愬以十月將襲蔡州,先七日,使判官鄭澥告師期於裴度。’按先七日,即是《平蔡錄》所云‘八月甲子’也;而《愬傳》誤云‘七日’。而又云‘十日夜帥軍行’,亦誤。”當從《考異》及《御覽》,《舊唐書》誤。
42. 卷一五七《郗士美傳》,13/4146-4147
及朝廷討王承宗,士美遣兵馬使王獻領勁兵一萬爲前鋒……士美親鼓之。兵既合,而賊軍大敗,下三營,環柏鄉,屢以捷聞。上大悅,曰:“吾故知士美能辦吾事。”
故知,《御覽》卷二九六(2/1366)及《冊府》卷一四八俱作“固知”。《新唐書》卷一四三《郗士美傳》亦作“固知士美能辦吾事”。當以《御覽》及《冊府》爲是,《舊唐書》蓋涉“故”、“固”音近而誤。
43. 卷一五七《王彥威傳》,13/4156
嘗紫宸廷奏曰:“臣自計司按見管錢穀文簿,皆量入以爲出,使經費必足,無所刻削……”
“臣自計司”句文意不通。《御覽》卷三三二(2/1527)亦載彥威語曰:“臣自掌計司,按見管錢穀文簿,皆量入以爲出,使經費必足,無所刻削……”《舊唐書》“自”下當奪“掌”字,標點亦連帶而誤。
44. 卷一六五《溫造傳》,13/4317
又聞近日已來,應合[23]導從官,事力多者,街衢之中,行李太過。自今後,傳呼前後,不過三百步。”
事力多者,《御覽》卷二二三(2/1063)及《唐大詔令集》卷一○一《條貫兩省台官導從敕》俱作“手力多者”,手力是唐時官給雜役,如德宗時規定,十六衛將軍各給手力七至三人不等[24]。遞送內外官員家口,也要根據品級提供手力[25]。“事力”不詞,當從《御覽》及諸書,《舊唐書》“事力”爲“手力”之誤。
45. 卷一六九《王璠傳》,13/4406
恃逢吉之勢,稍橫。嘗與左仆射李絳相遇於街,交車而不避,絳上疏論之曰:“……今或有仆射初除,就中丞院門相看,即與欲參何殊……”
即與欲參何殊,《御覽》卷二一一(2/1012)作“即與就參何殊”。詳以上下文意,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欲”爲“就”之誤字。
46. 卷一七二《令狐緒傳》,14/4465
緒以蔭授官,歷隨、壽、汝三郡刺史。在汝州日,有能政,郡人請立碑頌德。緒以弟綯在輔弼,上言曰:“……臣伏覩詔書,以臣刺汝州日,粗立政勞,吏民求立碑頌,尋乞追罷。臣任隨州日,郡人乞留,得上下考。及轉河南少尹,加金紫。此名已聞於日下,不必更立碑頌,乞賜寢停。”宣宗嘉其意,從之。
以臣刺汝州日,《御覽》卷二五八(2/1211)本條作“以臣刺壽州日”。今按,這是令狐緒推辭汝州吏民請立碑頌的表文。文中追敍自己擔任隨、壽二州刺史時,郡人已有請立碑頌之事,而且自己的政績已爲朝廷聞知,所以沒有必要再立碑頌。“尋乞追罷”云云,表明事在任汝州刺史之前,如依《舊唐書》作“刺汝州日”,則文理扞格不通,應從《御覽》作“壽州”爲是。
47. 卷一八四《魚朝恩傳》,15/4764
上優遇之,加判國子監事,光祿、鴻臚、禮賓、內飛龍、閑廄等使。赴國子監視事,特詔宰臣、百僚、六軍將軍送上,京兆府造食,教坊賜樂。
“特詔宰臣、百僚、六軍將軍送上”句,殊難索解。《御覽》卷八四八(4/3793)本條稱:“永泰中,軍容使魚朝恩加內侍監,判國子監事。丁未,詔魚朝恩赴國子監視事,將令宰相、大臣及常參並六軍將軍於國子監送,上仍令京兆府造食,出教坊樂以寵之。”《舊唐書》“六軍將軍送上,京兆府造食”句,“上”下當奪“仍令”二字,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48. 卷一八五上《韋景駿傳》,15/4797
神龍中,累轉肥鄉令……及去任,人吏立碑頌德……累轉趙州長史,路由肥鄉,人吏驚喜,競來犒餞,留連經日。有童稚數人,年甫十餘歲,亦在其中。景駿謂曰:“計吾爲此令時,汝輩未生,既無舊恩,何慇懃之甚也?”咸對曰:“此間長宿傳說,縣中廨宇、學堂、館舍、隄橋,並是明公遺跡。將謂古人,不意親得瞻覩,不覺欣戀倍於常也。”
此間長宿傳說,《御覽》卷二六八(2/1254)“此間”作“比聞”,文意較《舊唐書》爲長。《冊府》卷七○二亦正作“比聞”,疑《舊唐書》因涉形近而誤。
49. 卷一八五下《呂諲傳》,15/4824
先是,張惟一爲荊州長史,已爲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希昂,衡州酋帥,家兵千人在部下,自爲藩衛。
“張惟一爲荊州長史,已爲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句,頗嫌雜沓含混,不知所云。《御覽》卷二六三(2/1233)本條稱:“張惟一爲荊州長史,以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希昂,衡州酋帥,家兵千人在部下,自爲藩衛。”《新唐書》卷一四○《呂諲傳》:“初,荊州長史張惟一以衡州蠻酋陳希昂爲司馬”,與《御覽》文義同。疑《舊唐書》“已爲防禦使”之“已”爲“以”之訛文。初涉音近,訛“以”爲“已”,又因文意不貫,復於“已”下妄加“爲”字,遂去眞愈遠。當從《御覽》作“以防禦使陳希昂爲司馬”,標點亦連帶而誤。
50. 卷一八五下《蕭定傳》,15/4826
大暦中,有司條天下牧守課績,唯定與常州刺史蕭復、豪州刺史張鎰爲理行第一。其勤農桑,均賦稅,逋亡歸復,戶口增加,定又冠焉。
勤農桑,《御覽》卷二五八(2/1209)“勤”作“勸”。今按,刺史所職不在自“勤”農桑,《新唐書》卷一○一《蕭定傳》稱“而劭桑稼,均賦稅,業徠遊口,在鎰、復右。”“劭桑稼”,正與《御覽》“勸農桑”同義。當從《御覽》,《舊唐書》當涉形近,訛“勸”爲“勤”。
51. 卷一八七下《李景讓傳》,15/4891
今朝廷公卿以至庶人,據《開元禮》,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服,小功五月,若親伯叔親兄弟即服齊縗周年,所以疏其外而密於內也。
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服小功五月,《御覽》卷二二五(2/1068)作“外祖父母及親舅喪,止服小功五月”,與下句“若親伯叔親兄弟,即服齊縗周年”適相符契。當從《御覽》,《舊唐書》“服”上脫“止”字,字從下文,標點亦誤。
52. 卷一八七下《辛讜傳》,15/4914
時兩淮郡縣皆陷,慆守臨淮久之,援軍雖集,賊未解圍。時讜寓居廣陵,乃仗劔挐小艇趍泗口,貫城柵入城見慆。
貫城柵,《御覽》卷三二五(2/1496)作“貫賊柵”。今按,《舊唐書》及《御覽》下文俱稱辛讜出城求得救兵,又復“夜半斬賊柵,大呼,由水門而入”,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城”應爲“賊”字之誤。
53. 卷一九○中《席豫傳》,15/5035
席豫,襄陽人,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徙家河南。
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御覽》卷二一六(2/1031)作“周湖州刺史固七世孫”。席固,《周書》卷四四有傳。當從《御覽》,《舊唐書》“湖州刺史”上誤奪“周”字。
54. 卷一九○中《李邕傳》,15/5040
及中宗即位,以妖人鄭普思爲祕書監,邕上書諫曰:“……唯堯、舜二帝,自古稱聖,臣觀所得,故在人事,敦睦九族,平章百姓,不聞以鬼神之道理天下。伏願陛下察之,則天下幸甚。”
“臣觀所得,故在人事”句,文義未安。《御覽》卷二二三(2/1062)“得”作“行”,較《舊唐書》爲長。《新唐書》卷二○二《李邕傳》也稱:“自古堯、舜稱聖者,臣觀所以行,皆在人事”,正與《御覽》同義,《舊唐書》“得”當爲“行”之誤字。
55. 卷一九○下《李華傳》,15/5048
華嘗爲《魯山令元德秀墓碑》,顔眞卿書,李陽冰篆額,後人爭模寫之,號爲“四絕碑”。
李華文、顔眞卿書、李陽冰篆額,數止爲三,不當稱爲“四絕”。《御覽》卷五八九(3/2652)本條正作“三絕碑”,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四”爲“三”之誤。
56. 卷一九六上《吐蕃傳》,16/5222
太宗伐遼東還,遣祿東贊來賀,奉表曰:“……夷狄纔聞陛下發駕,少進之間,已聞歸國。鴈飛迅越,不及陛下速疾。奴忝預子壻,喜百常夷。”
“少進之間”,文意不明。《御覽》卷九一九(4/4077)“進”作“選”,《冊府》卷九七○與《御覽》同。當從《御覽》,《舊唐書》“進”應爲“選”之訛字。
57. 卷一九七《眞臘國傳》,16/5271
風俗被服與林邑同。地饒瘴癘毒。海中大魚有時半出,望之如山。
今按,“地饒瘴癘毒”,文氣未盡。《御覽》卷九三五(4/4154)作“地饒瘴癘毒(原注:音適)”《舊唐書》當奪“”字。
58. 卷一九七《訶陵國傳》,16/5273
俗以椰樹花爲酒,其樹生花,長三尺餘,大如人膊,割之取汁以成酒,味甘,飲之亦醉。
今按:異花或可“大如人膊”,但何以“割以取汁”,殊不可解。《御覽》卷九七二(4/4309)稱:“其樹生花,長三尺餘,實大如人脛,割之取汁以成酒,味甘,飲之亦醉。”割者非“花”乃“實”,《新唐書》卷二二二下《訶陵國傳》作“以柳花、椰子爲酒”,柳花未知何指,椰子則正與《御覽》同。《舊唐書》“大如人膊” [26]上當誤奪“實”字。
59. 卷一九七《南詔傳》,16/5282
歲中,三使皆至京師,且曰:“牟尋請歸大國,永爲藩國。所獻生金,以喻向北之意如金也;丹砂,示其赤心耳。”
向北之意如金,《御覽》卷八一○(4/3600)作“向化之意堅如金”,文意較《舊唐書》爲長,《舊唐書》“北”當爲“化”之形訛,且在“意”下奪“堅”字。
60. 卷一九八《康國傳》,16/5310
枝庶皆以昭武爲姓氏,不忘本也。
“以昭武爲姓氏”之“姓氏”,文字重沓,頗不類當時人語。《御覽》卷三六二(2/1666)本條作“枝庶皆以昭武爲姓,示不忘本也。”《舊唐書》涉音近而訛“氏”爲“示”[27],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1. 卷一九九下《鐵勒傳》
十五年,太宗幸洛陽,將有事於太山,夷男謀於其國……因命其子大度設勒兵二十萬,屯白道川,據善陽嶺以擊思摩之部。
《御覽》卷二八九(2/1336)稱:“貞觀中,北狄鐵勒薛延陀發同羅、仆骨、廻紇等衆,合二十萬,度漢屯白道川,據善陽嶺,以擊突厥可汗李思摩之部。”稍事比較可知,二者史源相同,惟《舊唐書》在編次史料時,將“度漢屯白道川”,誤作“屯白道川”,遂致記述失實。
62.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79
肅宗大悅,封歸義王、范陽長史、御史大夫、河北節度使,朝義已下並爲列卿,秀巖雲中太守,以其男如岳等七人爲大官。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使,令討殘賊。
“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使,令討殘賊”句,文意不通。《御覽》卷一一二(1/541)作“使內侍李思敬、將軍烏承恩宣慰,便令討殘賊。”當從《御覽》,《舊唐書》“使”爲“便”之訛文,字從下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3.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79
四月,肅宗使烏承恩爲副使,候伺其過而殺之……有頃,承恩與思敬從上京來,宣恩命畢,將歸私第。思明留承恩且於館中,明當有所議。已令幃其所寢之牀,伏二人於其下。承恩有小男,先留范陽,思明令省其父。夜後,私於其子曰:“吾受命除此逆,明便授吾節度矣。”牀下二人呼叫而出,以告思明。
明當有所議,《御覽》卷一一二(1/541)作“思明當有所議”。“吾受命除此逆,明便授吾節度矣”,作“吾受命除此逆胡,便授吾節度矣”。《通鑒》卷二二○乾元元年正作:“夜中,承恩密謂其子曰:‘吾受命除此逆胡,當以吾爲節度使。’”《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亦稱“吾受命除此逆胡。”當從《御覽》,《舊唐書》前“明”上奪“思”字;後“明”當爲“胡”之訛文,字從上句,標點亦連帶而誤。
64.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80
思明於魏州殺三萬人,平地流血數日,即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思明於魏州北設壇,僭稱爲大聖燕王,以周贄爲行軍司馬。
“平地流血數日,即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 云云,行文頗嫌紛雜。且前云“數日”, 後稱“正月一日”,文理亦不通。《御覽》卷一一二(1/542)作:“思明於魏州殺三萬人,平地流血,數日即乾。乾元二年正月一日也,思明於魏州北設壇,僭稱爲大聖燕王,以周贄爲行軍司馬。”當以《御覽》爲是,《舊唐書》“即”下奪一“乾”字,字從上句。下文“乾元二年正月一日”,爲史思明設壇稱王之日,並非在魏州殺人之日[28]。標點亦連帶而誤。
65. 卷二○○上《史思明傳》,16/5381
思明曰:“我朝來語錯,今有此事。然汝殺我太疾,何不待我收長安?終事不成矣。”因急呼懷王者三……
今有此事,《御覽》卷一一二(1/543)“今”作“合”。《新唐書》卷二二五上《史思明傳》亦稱:“思明曰:‘旦日失言,宜有此。然殺我太早,使我不得至長安。’”“宜有此”者,正與《御覽》同義。循覽上下文意,當從《御覽》,《舊唐書》因涉形近,訛“合”爲“今”。
66. 卷二○○下《朱泚傳》,16/5388
八日……僭即僞位,自稱大秦皇帝,號應天元年,愚智莫不憤心。
“憤心”不詞。《御覽》卷一一三(1/548)正作“愚智莫不憤怒”,《舊唐書》當是因掉“奴”留“心”而誤爲“憤心”。
二
其實前人在校勘、整理《舊唐書》的工作中,已經注意並大量利用了《御覽》引《唐書》的資料,尤其是羅士琳、劉文淇等人在撰著《舊唐書校勘記》時,主要就是依據了《御覽》和《冊府元龜》的記載。但是由於認識上的誤差,前代學者更多地是將《御覽》引《唐書》的資料看作是傳世《舊唐書》的“它本”,而不是與《舊唐書》同一史源的資料[29]。這種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直接影響了對《御覽》引《唐書》的利用,使得一些本來應該解決的問題,沒能得出更接近真實的結論,以致《舊唐書》中的許多錯誤或校而未定,或改而未確,甚至錯上加錯,影響了《舊唐書》的整理工作。以下試對這類問題略作舉證。
此外,前輩學者在引用《御覽》引《唐書》的資料考校《舊唐書》的錯誤時,有時沒有注意到其他史籍或《御覽》他卷與引證條目相關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僅有助於對《舊唐書》錯誤的定讞,也從一個側面進一步證實了《御覽》引《唐書》的重要史料價值。本節中對這種情況也附帶略作討論。
1. 卷一《高祖本紀》,1/13
夏四月己未,舊宅改爲通義宮,……賜從官帛各有差。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沈本‘舊宅’上有‘通義里’三字,王氏鳴盛云:‘校本‘舊宅’上有‘幸’字,是。按:《冊府》(十四)[30]四月,幸龍潛宮,舊宅改爲通義宮。又(一百十三)夏四月乙未,幸故宅,改明(當作名)通義宮。”今按:《御覽》卷一○八(1/521)引《唐書》正作“幸舊宅,改爲通義宮……賜從官帛各有差。”舊宅因高祖臨幸而改名,有“幸”字,下文“從官”始有著落。《舊唐書》奪“幸”字。
2. 卷二《太宗本紀》上,1/27
建德列陣,自辰至午,兵士饑倦,皆坐列,又爭飲水,逡巡斂退。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逡巡斂退,《御覽》(二百八十九,2/1335)[31] ‘斂’作‘欲’,《通鑒》同。”今按:《御覽》卷一○九(1/524)亦正作“欲”,“逡巡斂退”不詞,《舊唐書》“斂”當是“欲”之形訛。
3. 卷二《太宗本紀》上,1/31
朝臣多有諫者,曰:“先王制法,有以兵刃至御所者刑之,所以防萌杜漸,備不虞也。今引裨卒之人,彎弧縱矢於軒陛之側……”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今引裨卒之人,《御覽》(二九七,2/1370)作:‘不宜引卑碎之人’。”今按,《通鑒》卷一九三武德九年條亦稱:“今使卑碎之人張弓矢於軒陛之側。”“裨卒”不詞,當從《御覽》及《通鑒》作“卑碎”。
4. 卷七《睿宗本紀》,1/153
甲辰,少帝詔曰:“……叔父相王,高宗之子……神龍之初,已有明旨,將立太弟,以爲副君……欽奉前懷,願遵理命。上申天聖之旨,下遂蒼生之心……擇今日,請叔父相王即皇帝位……”相王上表讓曰……制答曰:“皇極大寶,天下至公,王者臨之,蓋非獲已。王先聖舊意,蒼生推仰,龍光紫宸,貴允係望。請遵前旨,勿或讓推。”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上申天聖之旨,《御覽》(卷百十,1/531)作‘上申先聖之旨。’”[32]今按,“先聖之旨”,是指上文“神龍之初,將立太帝”事言,下文“先聖舊意”,正同此義。《唐大詔令集》卷三八《溫王遜位制》作“上申先帝之意”,可證。當從《御覽》及《詔令集》,《舊唐書》“天聖”蓋因“先”“天”形近而誤。
又,《舊唐書》“擇今日”,《御覽》作“起今日”,上引《溫王遜位制》及《冊府》卷一○亦作“起”,文意較“擇”爲長,《校勘記》失校。
5.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7
制曰:“……第三子平王基孝而克忠……”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第三子平王基,錢氏大昕云,明皇本名隆基,而制詞但稱‘基’一字。王氏鳴盛云,元宗名皆作基,校本皆作‘某’者,校者從宋板也。作‘基’乃明人所改。其實二名單稱下一字,在唐雖已間一有之,然畢竟草野不曉事人所爲,唐時朝廷宮掖未必有此。”今按,《舊唐書》本卷下文引制文中亦多作“基”,如“皇太子基仁孝因心”、“皇太子基有大功於天地”等,《御覽》卷一一一(1/533)正作“皇太子某”,諸人失引。又,《唐大詔令集》卷三○《睿宗命皇太子即位詔》亦作“皇太子某有大功於天地”。益可證作“某”是,“基”確爲後人妄改。
6. 卷八《玄宗本紀》上,1/169
先天二年七月三日,尚書左仆射竇懷貞……等與太平公主同謀,期以其月四日以羽林軍作亂。上密知之,因以中旨告岐王范、薛王業、兵部尚書郭元振、將軍王毛仲,取閑廄馬及家人三百餘人……執蕭至忠、岑羲於朝堂,皆斬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將軍王毛仲’下,《御覽》(百十一,1/534)又有‘少監姜皎中書侍郎王琚吏部侍郎崔日用等定計因毛仲’二十三字。”[33]今按,《通鑒》卷二一○開元元年亦稱:“上乃與岐王范、薛王業、郭元振及龍武將軍王毛仲、殿中少監姜皎、太仆少卿李令問、尚乘奉御王守一、內給高力士、果毅李守德等定計誅之……甲子,上因王毛仲取閑廄馬及兵三百餘人……執蕭至忠、羲於朝堂,皆斬之。”所列具體人數微有差異,但敍事與《御覽》完全一致。比較《御覽》可知,《舊唐書》必是因“王毛仲”前後復出,誤脫漏“將軍王毛仲”以下二十三字,遂使唐玄宗與衆人謀議之事,與王毛仲取閑廄馬事混而爲一。
7. 卷一一《代宗本紀》,2/302
夏四月戊申,乾陵上仙觀天尊殿有雙鵲銜紫泥補殿之隙缺,凡一十五處。
《舊唐書校勘記》卷五:“《御覽》(九百二十一,4/4085)‘乾陵上仙觀三尊殿有雙鵲啣柴及泥補葺殿之隙壞凡一十五處[34],《冊府》(二十五)及(三十七)俱同。’”今按,《舊唐書》卷三七《五行志》亦作“銜泥及柴”。當從《御覽》及諸書,《代宗本紀》“紫泥”之“紫”爲“柴”之形訛。
8. 卷一三《德宗本紀》下,2/367
貞元五年正月壬辰朔,詔曰:“四序嘉辰,歷代增置,漢宗上巳,晉紀重陽。或說禳除,雖因舊俗,與衆共樂,咸合當時……”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咸合當時’,《冊府》(六十)‘咸’作‘誠’,‘合’作‘洽’《御覽》(三十,1/141)同。”今按,《唐會要》卷二九“節日”、《唐大詔令集》卷八○《以二月一日爲中和節敕》亦同作“誠洽”,當從《御覽》及諸書,疑《舊唐書》因掉漏偏旁,又改“成”爲“咸”,從而誤“誠洽”爲“咸合”。
9. 卷一三《德宗本紀》下,2/385
癸未,廻紇、南詔、劍南西山國女國王並來朝賀。
《舊唐書校勘記》卷六:“‘詔劍南西山國’,《御覽》(百十三,1/547)‘國’上有‘八’字,是。”今按,《舊唐書》卷一四○《韋臯傳》,貞元九年,韋臯曾招撫西山羌八國入貢,而且他本人也在貞元十一年“加統押近界諸蠻、西山八國兼雲南安撫等使。”[35]當從《御覽》及《校勘記》,《德宗本紀》“西山”下奪“八”字,標點亦連帶而誤。
10. 卷一八下《宣宗本紀》下,2/633
三月,試宏詞舉人,漏泄題目,爲御史台所劾……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枝出爲處州刺史……
《舊唐書校勘記》卷二九:“刑部郎中唐枝,《御覽》(六百二十九,3/2819)‘枝’作‘扶’。出爲處州刺史,《御覽》‘處’作‘虔’。《冊府》百五十三亦作‘虔’。”今按,《東觀奏記》卷下、《唐會要》卷七六“制科舉”、《登科記考》卷二二俱作“虔州”。當從《御覽》,《舊唐書》“處”爲“虔”之訛字。
又,唐枝,《唐會要》、《登科記考》同《御覽》作“唐扶”,《東觀奏記》作“唐技”。今按,《舊唐書》卷一七下《文宗本紀》下、《舊唐書》卷一九○下《唐次傳》唐扶附傳,唐扶在文宗開成四年就已卒于福建觀察使任上,諸書“唐扶”必誤。據《舊唐書·唐次傳》唐枝附傳,枝與唐次之子唐扶、唐持等爲從兄弟,依唐氏兄弟起名規律,應以《東觀奏記》之“唐技”爲是,《宣宗本紀》及本傳之“枝”,俱是“技”之形訛。
11. 卷二三《禮儀志》三,3/891
登封壇南有槲樹,大赦日於其杪置金雞樹。
《舊唐書校勘記》卷一一:“於其杪置金雞樹,‘樹’字疑衍。”點校本“校勘記”在“金雞樹”下引《舊唐書校勘記》本條入注,無異議。今按:《御覽》卷九六一(4/4266)云:“萬歲登封元年春,封嵩山,御朝覲壇,受朝賀。登封壇南有槲樹,大赦日於其杪置金雞,改名爲金雞樹。”兩相比較,“樹”字非衍文,《舊唐書》因涉二“金雞” 復出,奪“改名爲金雞”五字,《舊唐書》及兩“校勘記”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