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运动是一个从五六十年代就被学术界所广泛研究的热点问题,但近一些年来开始变冷。原因一方面是对这一专题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基本材料也发掘殆尽,似难以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历史研究出现了专门化或细化的倾向,对大的理论问题似乎越来越不感兴趣。但是,不去研究并不等于问题已经解决。特别是关于洋务运动,它在中国早期现代化中的意义与作用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还远没有解决,甚至还存在着重大的歧误。一些基本甚至完全肯定洋务运动的论点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而主流历史学家们却未能对这些论点进行有力地批驳,以至使这些似是而非的论点几成占主导地位的论点。笔者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现代化理论和现代化进程的研究,深刻地认识到对于洋务运动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的评价关系到对整个近代中国历史的认识,所以不揣冒昧、不谙深浅地试图以一些新的知识和方法,依据一些基本的历史材料,对这一老问题作一重新认识。笔者认为,官商矛盾是贯穿于洋务运动始终的基本矛盾,从官商矛盾这一核心问题出发,就可以准确地把握住洋务运动的性质及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意义和作用。
一、洋务企业内的官商矛盾
清政府发动洋务运动的根本目的在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近代的军事技术和近代的工业生产力维护其封建独裁统治。清政府也想推进现代化,但它所推行的现代化并不是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而是谋求由清政府单独地掌握近代的军事技术和近代的工业生产力,以期维护其独裁统治。清政府追求的是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现代化。
洋务运动中由清政府创办的民用企业,其主要的形式是官督商办企业。产生官督商办企业的根本缘由在于,清政府在镇压农民革命运动中耗尽了财力,政府手中已经没有多少钱用于投资纯粹的官办企业,而不得不利用民间的私人资本。而当时在民间已经形成了相当数额的买办资本,据汪敬虞考核,从1859年到19世纪末年,中国共形成买办资本约四千万两以上。[1] 这些买办资本除继续附股于外国资本者外,一部分开始向独立转化。[2] 另外,一些积累了一定财富的地主、官僚和旧式商人也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意欲向近代工业投资。这些意欲向独立转化的买办资本及地主、官僚和旧式商人投资近代工业的潮流与清政府创办新式企业,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的愿望相结合,形成了官督商办企业。官督商办企业从一开始就是由官(清政府)的方面和商(民间资本)的方面两股力量汇流而成的。
洋务运动从60年代清政府创办军事工业就开始了。但清政府创办军事工业,还不能说是在追求现代化,因为单纯军事力量的增强并不能产生近代的生产力。只有在70年代开始“求富”性质的创办民用工业后,才意味着清政府开始追求发展生产力,追求现代化。清政府为何要创办民用工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军事工业筹饷。因为“军兴以来凡有可设法生财之处,历经搜刮无遗。商困民穷,势已岌岌”,[3] 因此,“欲自强,必先裕饷;欲裕饷源,莫如振兴商务”。[4] 清政府认为,英法等国之所以强,主要是由于富,而富又源于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于是决计创办民用工业,要把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建立在近代生产力的基础之上。
清政府自70年代开始创办民用工业,力图从外国资本手中分得一杯羹,用于创办其军事工业,以维持他们的封建统治,但由于财政枯竭而不得不利用民间资本。实际上,在清政府开始创办民用工业之前,民间已经出现许多向近代工业投资的行动,但或是受到清政府的直接遏制,或是受地方官吏的勒索破坏,都未能获得成功。[5] 特别是在航运业中,由于利润优厚,许多华商为了躲避清政府的遏制,都竞相诡寄托庇于外国轮船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6] 清政府于70年代开始创办第一个近代民用工业时,就想起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那么,怎样才能确保这些用民间资本建立的近代企业为清政府所用,而不会独立发展以构成对清政府的威胁呢?清政府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就是对这些企业采取官督商办的管理形式。官督商办是洋务运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官督商办作为洋务运动时期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是官方(清政府)竭力追求的结果,同时一开始也受到了商方(民间资本)的欢迎。民间资本虽然在70年代以前就有投资于近代工业的欲望,但都由于清政府的遏制、地方官吏的压榨和社会风气未开等原因而未能获得成功。在后发工业化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工业化的启动必须要有国家政权的支持和推动。民间资本迫切希望清政府能够放弃遏制政策,对民间资本的投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郑观应的一段话集中反映了民间资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他说:“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赀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继,二弊俱去”。[7] 郑观应是买办资本向民族资本转化的典型人物,是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的上层代表,他的这段话说明了当时官督商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即官没有钱,必须“集商赀”,但完全商办,必有土棍和吏役制肘,必须官督商办。但郑观应企盼的官督商办又不同于清政府主张的官督商办。在郑观应这里,要求“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同时也要求“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上下相继,二弊俱去”的目的。归根结底,郑观应是要通过官督商办达到“官商势合”,“用官权以助商力所不逮”,[8] 以同外国资本主义进行“商战”,发展民族工业的目的。这与清政府创办民用工业是为了“略分洋商之利”以为其军事工业筹措资金的目的截然相对。
清政府(洋务派官僚)与入股官督商办企业的民间资本(也即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对官督商办本身的理解的不同,实际上主要集中在官督商办的具体内容上,而不在官督商办的形式上。那么,按照洋务派官僚的理解,官督商办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官督商办分为官督、商办两个部分。所谓官督,根据李鸿章的历次表述,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官对企业进行监督、稽查,二是官对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即所谓“官为维持”[9]。刘坤一对官督也有简单说明,这就是“员董由官用舍,帐目由官稽查,仍属商为承办,而官为维持也”[10]。可以看出,这里所谓的官督,包含着两项权利一项义务,即用人决定权(员董由官用舍)、经营监督权(帐目由官稽查)和扶持维护义务(官为维持)。所谓商办,就是“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也即“商务应由商任,不能由官任之”[11],“所有盈亏全归商人,与官无涉”[12]。由此看来,企业的经营权应由商董掌握。但清政府果真能这么做吗?在1885年由李鸿章批准的官督商办企业“用人章程”却明确写道:对官督商办企业要“专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用人理财悉听调度”[13]。张之洞对其所辖官督商办企业也称:“用人、理财,筹划布置,……及一切应办事宜,遵照湖广总督札饬,均由督办一手经理,酎量妥办,但随时择要汇报湖广总督查考”,而“督办”则由“湖广总督奏派”[14]。张之洞在谈到官商关系时明确讲明“商能分利,不能分权;商能查账,不能擅路”[15]。这样,连企业的经营权也被官方掌握了。如此,企业的人事权、监督权、经营权全被官方所侵夺,出现了商股商董处于完全无权的所谓“权操在上”的情况,“商务商任”、商董“自立条议”,“盈亏全归商人”成了一句空话。而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代表对官督商办的理解却不同于洋务官僚。郑观应认为官督就是“官稽查以征税”,而这主要是针对土棍的阻挠和吏役的多需的。除此之外,官不得有“分外诛求”。郑观应明确强调,官督商办企业“宜仿照西例,官总其成,防弊而不分其权。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股董事十人,襄赞其成”[16]。也就是说,按照郑观应的设想,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权应当属于商方,而不是由官方掌握。其他一些代表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利益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人物,虽然也都赞成官督商办,但他们同郑观应一样,也不赞成由官方掌握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权。例如王韬把官督理解为“官为之维持保护”,他曾主张把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制度推广到采矿业方面去,希冀得到清政府的保护,使“衙署差役自不敢妄行婪索,地方官吏亦无陋规名目,私馈苞苴”,他天真地相信,官督商办,“其名虽归商办,其实则官为之维持保护”[17]。马建忠支持官督商办,目的在于达到官商“互相维系”,以达到发展民族工业的目的。为达到发展民族工业的目的,马建忠不仅支持官督商办,还赞成其他各种经营管理模式。以铁路为例,他认为资金“或纠集于商,或取给于官,或官与商合办”都是可以考虑的。[18] 他强调,以当时“民贫于下,财绌于上”的情况,“散借于凡民则苦其零星难集”,不能不寄希望于官府的协助。[19] 薛福成在提到办铁路时也认为应“由华商承办,而政令须官为督理”[20],明确赞成官督商办。但他之所以赞成官督商办,是希冀通过官督商办达到“上下相维”、“举无败事”[21]的目的。参与官督商办企业的商方代表及其代言人的这种官“防其弊”而不能“分其权”的观念与李鸿章张之洞等洋务官僚的“用人理财”悉听官方调度和“商能分利、不能分其权”的观念形成了尖锐的对立。郑观应关于官督商办企业应由商方把握经营权而由官方为之保护的思想在甲午战后表现得更为鲜明。他说:“按西例,由官设立者谓之局,由商民设立者谓之公司。总理公司之人,即由商股中推选才干练达、股份最多者为总办,初未尝假于官,官特为之保护耳”。他对企业中官侵商权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今中国禀呈大宪开办之公司,皆商民集股者亦为之局,其总办或由股份人公举,或由大宪札饬,皆二、三品大员,颁给关防,要以札副,全以官派行之。位尊而权重者,得以专擅其事;位卑而权轻者,相率而听命。……试问外洋公司有此法乎?”[22] 郑观应等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的代表以及代言人与洋务官僚在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权应由谁掌握上的分歧实际上是对官督商办企业的发展方向,甚至是对整个洋务运动的基本路线的认识和理解的分歧。洋务官僚旨在通过对不仅是人事权而且包括经营权的把握,使官督商办企业完全掌握清政府手中,从而使其为维护清政府的独载统治服务;而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的代表及其代言人则力图通过让洋务官僚掌握官督商办企业的人事权和监督权以换取清政府对民族资本的支持,而经营权则由民族资本掌握,从而达到发展民族工商业和私人资本的目的。
清政府中的洋务官僚与力图向民族资本转化的民间私人资本怀着各自的目的和对官督商办企业内涵的不同理解走到了一起,在官督商办企业中实现了结合。由于这种结合并不是建立在共同立场上的结合,因而必然在结合中有矛盾,在结合中有冲突,最后的结局不是合作的破裂,二者分道扬镳,就是一方压倒另一方,一方吃掉另一方。实际情况是官权压倒了商权,官权吃掉了商利,官督商办企业蜕变成了官僚垄断资本。
官商矛盾是官督商办企业中的一个基本矛盾。一般地说,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官商矛盾在企业开办的初期表现得最不明显,此后则越来越尖锐化,到80年代中后期才出现官权压倒商权的情况。之所以在初期官商矛盾并不明显,是因为洋务官僚深知如果不给商股代表也即商总[23] 在企业中以领导地位,民间资本就不会愿意入股官督商办企业,企业就募不到资金,自己的目的就会落空;而如果一开始就不给商总以经营实权,商总本人就不会加入到官督商办企业中来。诸如“听该商董自立条议”、“商务应由商任,不能由官任之”的话都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才讲出来的。轮船招商局在成立之初的“局规”中,更有“总局分局逐月应办事宜应照买卖常规办理,遇有紧要事件有关局务以及更改定章或添置船只、兴造码头栈房诸大端须邀在股众人集议”[24] 的美妙词句。上海机器织布局在1880年改组后,也在招股章程中声称“事虽由官发端,一切实由商办”,进而说要“仿照西法,由股份人公举沪市……熟悉商情者为董事,凡有大事,邀请咨商”[25]。开平矿务局的招股章程中表示:“此局虽系官督商办,究竟煤铁仍由商人销售,似宜照买卖常规。……〔企业内〕所有各厂司事必须于商股中选充”,“请〔官府〕免派委员”[26]。官督商办企业在初期商总主持业务,也即商方掌握经营权时,一般能够得到商界的信任,集股比较容易,企业也能得到顺利的发展。如招商局在唐廷枢、徐润主持局务的1873-1883年,是招商局发展最为顺利的时期。在这一时期,作为官方代表的盛宣怀只不过是一个挂名的会办,虽然“屡以为唐、徐咎”[27],试图夺得经营权,但由于李鸿章考虑到“办事在和尤在专”[28],将招商局的发展排在首位,因而未能让其得手。1883年金融倒账风潮使徐润挪款投机案发,惨遭革职,随后唐廷枢也被调走。1885年盛宣怀被李鸿章任命为招商局督办,招商局的经营权终于落入盛宣怀之手。自此,招商局完全为洋务官僚所控制。
与招商局相比,机器织布局的官商矛盾显得更为错综复杂。机器织布局是由“劣迹不问可知”[29] 的道员衔彭汝琮请办的。李鸿章由于开局心切,又见彭拉上郑观应做会办,终于给予批准。但彭拉郑观应只不过是给人看的,实际上郑根本插不上手,结果郑愤而辞职,一些由郑观应招徕而来的粤籍买办商人也退出织布局,并试图在外国洋行的协助下另组一家纱厂。[30] 彭汝琮结果也因为招股无着而被李鸿章斥为“作事虚伪,专意骗人”,且“至穷老而不改”[31],被迫离局。此后,李鸿章又分别任命吴仲耆、龚寿图、戴景冯、戴恒等主持织布局的筹办事宜,但由于这些人都是官僚或官僚子弟,民间资本根本不信任,招股事宜一直得不到进展。最后,李鸿章不得不同意戴恒请郑观应、经元善入局,由郑观应“总持大纲”,经元善“驻局专办”。[32] 这样就形成了戴恒、龚寿图代表官方,而以龚寿图专管官务;郑观应、经元善代表商方,而由郑观应“总办局务,常川驻局”[33],专管商务的官商并恃,但实权操于商方的格局。改组后的招商局制定了新的《招商集股章程》。《章程》特别强调企业的商办性质,许诺公举董事,凡大事都与董事商量。还颁布了“招股启事”,详列入股办法,并列各埠代收股份的绅商住址姓名。[34]《章程》公布不到一个月,报名投资额便达30万两,后又增加到50万两,远远突破了原定计划。[35] 但1883年的上海金融风潮使郑观应挪用股本进行股票投机的事情暴露,郑于是私离上海,由经元善主持局务,追缴旧欠,清理股款。1887年,织布局又由官僚龚寿图、龚彝图兄弟接手。龚氏兄弟接手后,就把以前的老股一律打了个七折,限期老股东“每股加价银三十两”,逾期不交,则以“三股折作为一股,换给新股票”[36],强行侵吞了30%以上的商股。然而,不到两年,龚氏兄弟控制的织布局又发生了亏空,李鸿章派马建忠接办织布局。但马建忠不谙商务,穷于应付。李鸿章不得不于1887年底派杨宗濂、杨宗瀚接替马建忠。杨宗濂身任直隶通永道,是一个官僚,由于在天津商界较有威望,很受李鸿章器重。在杨氏兄弟主持期间,织布局中挤进了不少洋务派官僚(包括李鸿章本人)的私人资本。自此以后,织布局开始逐渐沦为北洋系官僚的私产。特别是在1890年前后,北洋系官僚公然投资,“织布局商办的性质减少而洋务派官僚集团私产的性质愈来愈强了”[37]。李鸿章并且“拔借绥巩局银十余万两,以资营运”[38],官款也挤了进来,机器织布局向官僚垄断资本迅速转化。李鸿章启用杨宗濂,目的是为了直接掌握织布局的管理权,而“不再假手买办出身的人”[39],但杨宗濂深知企业商办的意义。1893年7月,杨宗瀚向李鸿章禀请增设商办纱厂,“与布局外合内分”。他在招股章程中写道:“此局全系商人股本,不领公款,不请委员,但责成商股之中廉干谨饬者总理厂务。”8月,他得到李鸿章的批准,在上海挂起了“同孚吉机器纺纱厂”的招牌,并把股本扩大为60万两,公开招集股份。[40]杨氏兄弟虽然是被李鸿章作为洋务派官僚直接控制织布局的代表派来的,但由于他们能够坚持商办的原则,加之洋纱洋布的冲击已经使国内形成了一定的消费市场,织布局在1890年开工以后,经营比较顺利,利润也颇丰。直到1893年织布局被焚,华盛织布总局成立,总局为盛宣怀所一手掌握,织布局为洋务官僚所牢牢控制。
从轮船招商局和机器织布局的情况中可以看出,在官督商办企业中,官与商始终是处在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中的两个方面。但是,显然,官方掌握着大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官方,完全可以不经过斗争就把握企业的主导权,为什么还会容许这种矛盾的存在呢?这里对于洋务官僚来说,存在着一个权利和效益的关系问题。如果企业由官方来经营,就会缺乏效益。相反,如果由商方来经营,虽然有效益,但企业会脱离官方的控制而向独立方向发展,这是为洋务官僚所不允许的。作为洋务企业总头目的李鸿章,不得不在权利与效益之间走钢丝,以图实现清政府搞洋务运动的总目标。这是李鸿章允许官商矛盾存在的根本原因。类似的情况在其它官督商办企业中也不同形式的存在着。例如开平煤矿,在唐廷枢主持局务阶段,由于坚持按“买卖常规”经营企业,企业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唐廷枢死后,李鸿章任命醇亲王奕的侍役张翼主持局务,情况大变。张翼为了摆脱商股的控制,一反历来采用的招商集股的办法,而直接以矿务局财产作抵压,向外国势力乞求贷款,到1900年前,外债在开平矿务局负债总额中约占44%的比重,[41] 最终被英国侵略者全部攫取了开平煤矿。
二、洋务企业外的官商矛盾
在洋务运动期间,官商矛盾不仅存在于洋务企业内部,而且还存在于洋务企业与其他民间私人资本企业之间。这种矛盾的实质或者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清政府压制民间私人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试图由洋务派官僚经营的洋务企业垄断近代工业生产,以达到维护清政府的统治的目的;而民间私人资本则受剩余价值规律的驱使,意欲投资于近代工业,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以航运业为例。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严重地打击了传统的沙船业,但清政府在60年代初以前既不自己发展轮船业,又限制民间购买轮船,于是出现了大量买办与买办代商人购买或租雇洋船而又诡寄在洋商名下,或直接附股于外国航运公司的现象。1864年,为了改变华商诡寄洋商而“官司不能过问”这种“漫无稽查,诚恐日久弊生”的现象,清政府接受丁日昌“准中国富绅收买轮船夹板,以裕财源而资调遣”,但“须由内地殷实华商出具连环保结,禀明地方官编立字号,一面由监督府县设法稽查,以期有利无害”[42]的建议。李鸿章称:“我既不能禁华商之勿搭洋轮,又何必禁华商之自购轮船”[43]。在李鸿章的倡议下,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提出以后华商购买洋船,“均应由官经理,不得任凭民间私相授受”,但由于不符合外国资本的利益而遭到了拒绝。[44] 既允许华商购买轮船,又必须由官衙门进行统制,这是清政府的根本原则。1866年,在李鸿章的主持下,又搞出一个《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强调华商购买洋船后,“不准复用外国旗号”,华商买用洋船的“一切事宜由总理衙门咨行南北通商大臣随时酎拟核定”[45],但由于当时朝野争议颇大,未予颁布实施。1866年7月,福州船政局正式成立,但初期制造的不是商船,而是兵船,不能用于运输。此时,旧式沙船业已在洋轮的打击下气息奄奄。几经周折后,由李鸿章修订的《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终于在1867年得以公布。曾国藩甚至称:“以后凡有华商造买洋船,或租或雇,无论火轮夹板,装货出进江海各口,悉听自便”,并强调“不绳以章程,亦不强令济运”,“以见官不禁阻之意”[46]。但这只是一句空话。如何防止轮船买卖中“自相授受,不肯经官”[47],是《章程》的主要着眼点。其手续的繁苛、交捐纳税的严酷方面,使洋人看了后都认为“一观此次章程,即知贵国有不愿商民用此船只之意”[48]。曾国藩在回复总理衙门的咨询时,对“装货出进江海各口”的提法,明白表明“指明准赴外国,并准在中国通商各口往来,不得私赴沿海别口,亦不得任意进泊内地湖河各口”[49]。
但是,清政府准许华商购买轮船总比严禁要进步一些。问题在于清政府为什么要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呢?难道是清政府突然认识到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对于发展近代航运业的意义吗?不是的。清政府准许华商购买洋轮,完全出于漕运之虞。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沙船生计日薄”,“用以济运”,只能“敷行一时,非可恃为久远之图”[50]。于是决定改用轮船。但“若竟雇觅洋船,又恐诸多流弊,且洋人日后必以此船为奇货可居,转恐另生挟制。若尽恃官买,而购价及修费,亦觉为数不赀”,所以只好实行“官商并行”[51],“以商力佐官力之足”[52]。“若准令华商自行购造洋船,则筹费不必尽出于官,而商民既藉有转机,彼族亦不致独专其利,且于漕运大有裨益,较之修整沙船,其功效何啻倍蓰”[53]。但是,重要的是,要防止华商“自相授受,不肯经官”。也即华商不能脱离清政府的统制而自由发展。
但是,即便如此,清政府也只不过在嘴上说说而已,实际当中也仍然是对华商购买轮船百般阻挠。《华商买用洋商火轮夹板等项船只章程》公布以后,便有一些商人提出兴办轮船航运企业的要求,但都遭到清政府的拒绝。1867年,曾经留学美国、在英商宝顺洋行当过买办、又给曾国藩赴美国购买过机器的候补同知容闳拟定了一个“联设新轮公司章程”,通过曾国藩转给了总理衙门。由于这个章程是模仿西方公司拟定的,总理衙门就怀疑有洋商参与其事,曾国藩竟也附合道“若无此辈,未必能仿照外国公司办法”[54]。容闳的计划于是成了泡影。稍后,曾任常镇道的许道身也提出打算招商集资购买轮船,办法是“春夏承运海糟,秋冬揽装客货”。但曾国藩也以“海糟仍须先尽沙船,其次或用轮船,或用夹板”而予拒绝[55]。1868年,又有沙船商人赵立诚禀请用轮船承运海糟,商号吴南记禀请准其购船运糟,也都为曾国藩所阻止。其理由是,“置备海船,究以揽载为第一义,以运糟办公为第二义”,而“该商等所禀,并未言及揽载客货一层,似专靠运糟为生活者”[56]。当商人再次禀明只需分运三成时,曾国藩却说:“海运向用沙船装运,久著成效。近来虽因生意冷淡,船只日少,然所存尚有百数号,尽可挑用”,“似尚不虞缺乏”[57]。前面还在说“沙船生计日薄”,“用以济运,非可恃为久远之图”,这会儿又说“似尚不虞缺乏”,曾国藩压根儿就不想让华商分运糟未。曾国藩为什么出尔反尔?其心迹仍在于官商纠葛。他说道:“惟制造轮船系当今之急务。……目下中国试造,亦不过先作信船货船,二三年后方能学造兵船。其始官为倡造,其继出示晓谕商民,愿造船者照缴工价,官厂代为钉造,其后众商凑资明置铁厂,十年以后,轮船必可通行于中国”[58]。也就是说,在曾国落看来,虽然糟运终究要用轮船代替沙船,但只能用官轮代替,而不能由商轮占了官轮之先,眼下官轮还没有造出来,商轮也就别蠢蠢欲动了。按照曾国藩此时的设想,待“官厂”能造出轮船,也即有了官轮之后,商民也可以由“官厂”代为钉造,十年之后,轮船即可通行于中国。曾国藩为了将轮船运输置于清政府的控制之下,竟不惜将轮船航运业的发展推迟十年。据分析,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中国商人要求投资轮船航运业的事件,先后不下一二十起,投入金额达一百四五十万两,由于清政府的阻挠,不得不托庇于洋商,有的是投资外国的轮船公司或轮船,有的自购轮船委托洋商代理,有的自己组织轮船企业,而雇请一个外国人出名向外国领事注册作洋商。仅有的几起向清政府申请成立轮船公司,但都被清政府所拒绝。[59]
1872年11月,轮船招商局成立,按理应当允许民间轮运企业出现了,但实际上仍然不允许设立民间航运企业,其目的只有一个:维护轮船招商局的垄断地位。1877年,招商局购并旗昌轮船公司,原来附股在旗昌的一部分华商,由于对清政府控制的招商局的不信任,决定另行组建一家公司——宁波轮船公司,但不得不打着美商旗号,在存在了一年后,被迫停闭。[60] 1882年,上海著名的进口五金代销商人叶澄衷“禀请置造轮船,另立广运局”,被李鸿章批驳:“不准独树一帜”[61]。有人认为这一条材料“不仅迄今尚未找到其他的印证,而且记载过于简略,难以说明原委”,因而不能用作说明招商局垄断的材料。[62] 我们想说明的是,这一条材料虽然尚未找到印证材料,但却可以找到叶澄衷两次再度禀请设立轮船公司而遭拒绝的材料。一次是1888年打算接办日益亏蚀的台湾商务局的轮船,被李鸿章和盛宣怀所阻止,[63] 一次是1890年和其他一些商人呈请设立和兴轮船公司,又被李鸿章阻禁,李鸿章批文说道:“台湾商务局尚不允行,何况他人”[64]。这里所说的台湾商务局一事,系指1887年在台湾巡抚刘铭传主持下的商务局试图订购轮船两艘,分别航行于长江和华北口岸,但却受到以航行长江和北方口岸为主的轮船招商局的阻挠。“招商局的保护者们反对这两只船到北方贸易,认为〔这是〕对招商局商场的侵犯”[65]。由于台湾商务局是官督商办企业,其商股中有三分之二是盛宣怀认领的,[66] 不能象对待民间私人资本那样完全禁阻,而是令其改航香港、汕头、厦门一线,免对招商局构成威胁。[67] 应当说,李鸿章对待台湾商务局的态度正好说明了招商局的垄断性,但是,有人认为这条材料并不足以为证,因为“有确凿的材料证明,李鸿章对台湾的航运业是支持的,如1888年曾饬令马建忠提拨轮船招商局资金向台湾商务局主持的轮船公司投资二万两”[68]。我们想指出的是,持这种看法的同志没有注意到台湾商务局是不同于一般民间资本的一个官督商办企业,李鸿章自然不会完全禁阻,但为了维护招商局的垄断而令其在香港、汕头、厦门一线航行,而禁止到长江和华北口岸一带与招商局竞争。当台湾商务局要到华北口岸航行时,李鸿章大怒道:“台湾造船,原为通内地生气,非为同商局争利。今走天津,专为谋利,全失本意”[69]。由于台湾、福建、香港等地货客运输较清淡,加上英商德忌利士公司的竞争,台湾商务局连年亏本,李鸿章接受马建忠的建议,每年由招商局向其补贴一二万两。[70] 这件事也成了日后李鸿章禁阻其他民间商船的最有力根据:“台湾商务局尚不允行,何况他人!”这是说明招商局垄断的最好材料。叶澄衷在两度遭禁之后,不得已以中外合资的名义,于1889年创办了一个鸿安轮船公司,试图用洋人的名义摆脱李鸿章的阻禁。据考查,鸿安轮船公司的资本名义上是英人三、华商七的比例,但实际上是英商干拿三成利润而未有实际投资。公司完全由叶澄衷、徐子静等华商经营,只是为了免遭李鸿章的禁阻才用三成利润的代价获得使用英商的名义。鸿安公司先附设在和兴洋行之内,1893年独立出来,并开辟出从上海溯江至汉口,沿海北至天津、烟台、牛庄,南至汕头、淡水、基隆等处六条航线,规模之大仅次于太古、怡和和招商局。[71]
更有甚者,轮船招商局还伙同外国轮船公司一道,共同禁阻其他华商轮船。招商局不思进取,竟与怡和、太古两家外国轮船公司签定了所谓的“齐价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第一,由招商、怡和、太古三公司在各条主要航线上共同议订统一的运价,这种约定的垄断价格大大超出自由市场的价格;第二,当其他公司的轮船参加航行时,招商、怡和、太古就联合起来,“彼此联络跌价以驱逐之”;第三,三公司的水脚收入、货源分配以及轮船吨数和只数,都按一定的比例加以分配。[72] 三项内容中,前二项是为了排除三公司以外的船只的竞争的,后一项是既得利益在三公司之间分配,以免三公司互相倾轧。有论者为了否认“齐价合同”的垄断性和买办性,称三公司所联合驱趋的是“野鸡船”,而“野鸡船”大多是外国洋行企业的轮船,因而排挤“野鸡船”并不意味着压制民族航运业。[73] “野鸡船”问题是1891年太古的洋大班严吉迪写信给盛宣怀提出来的,他要求“大众设法驱逐走江海的野鸡船,俾我三家可以独占其利”[74],而招商局与怡和、太古共同排挤华轮的事件在此之前就已经发生了。即使是“野鸡船”,也并不“大多是外国洋行企业的轮船”而大多是托庇于外国洋行的中国轮船。华商轮船托庇于外国洋行,不仅在招商局成立以前就大量存在,招商局成立以后,由于清政府规定“五十年内只准华商附股”[75],不准成立独立的华轮企业,而华商又因不信任招商局而不愿附股,所以不得不假托洋商名义兴办轮船企业(上述鸿安轮船公司即是一例),甚至还有一些单只轮船。当时的海关报告说:“华商渴望自有轮船,这已是公开的秘密。某些挂外国旗的江海轮船,几乎全系华商所有”[76]。上述论者在此处所提诸“野鸡船”均系此类船只。其中的“益利”、“长安”、“德兴”、“金华”、“飞龙”、“飞马”、“飞鲸”正是由叶澄衷等人创办的鸿安轮船公司的船只。[77] “象八九十年代挂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旗帜,每年在长江和沿海各口进出四五百只次,登薄吨数达五六十万吨的轮船,实际上全属华商。”[78] 这也说明,招商局与怡和、太古之间的“彼此联络跌价以驱逐之”的合约,对于外国轮船来说,是不起作用的。以外国洋行的名义创办的华商轮船企业除上述鸿安公司外,1893年,由太古洋行的买办林毓彦联合林清记等,设立了一个伯昌轮船行号,在汕头与暹罗间航行。[79] 在鸿安公司成立时,太古曾“以徐子静、叶澄衷、何丹书等所开和兴公司为词”,李鸿章因此提出“务须会同妥商,设法禁阻”[80],但终因以英商为背景而不能遂。有论者为了否认招商局同怡和、太古的联合垄断,竟引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的统计数据,说1892年中国通商口岸进出口中外轮船总计28974只,吨位达2841万吨,而三家公司合计不过轮船77只,吨数81780吨,在其中的比率很小,不足以形成垄断。[81] 这位论者没有看清,28974只、2841万吨是指1892年各通商口岸进出中外轮船只次和吨数总和,而不是该年度实际拥有船只数和轮船吨位。[82] 用这两组数字相比,是得不出所要的结论的。
清政府压制民间私人资本、垄断近代工业生产的行为不仅存在于航运业,而且也存在于棉纺织业中。清政府籍以垄断棉纺织工业的企业,是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的筹建始于1876年。棉纺织业和轮船航运业一样,在当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产业部门,清政府必然要予以垄断,禁止民间企业的产生。但是,棉纺织的情况又有不同于航运业的方面。棉纺织业中私人资本要求设厂的愿望不如航运业强烈。在上海机器织布局开始筹建以前,未曾发生过民间私人资本要求独立设厂而被清政府所阻止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中的缘由大概是这样:棉纺织业不同于航运业,轮船运输必须在中国本土进行,而棉纺织业却可以在外国制造,然后输入中国。这一差异首先作用于外国资本。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航运业,必须将轮船航行于中国,一些买办、买办商人或托庇于外国轮船公司的华商会很快从中学会其中的技术,在购得轮船后即可开业,从而要求设立独立的企业(当然都被清政府所禁止)。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棉纺织业,只要在国外设厂,将制品输入中国,即可获得利润,因而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向垄断过渡、由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过渡之前,没有强烈地在中国本土设厂的要求。上海织布局开始筹设之前,外国基本未提出在华设立棉纺织工厂的要求,此后有几起要求,但都被清政府所制止。其中如1881年美国人魏特摩和格兰特计划在上海建立纺纱公司,清政府予以严词,致使“各国商人均极慑服”,“美商更感而生畏,遂帖然不敢复持异论”[83]。又如1882年美国人华地码的设厂计划,也被清政府所阻止。[84] 1889年日本人也想在上海开设织布公司,也是“卒不果行”。清政府之所以能在棉纺织业中成功地禁阻外资设厂,并不在于清政府有这个能力,而完全在于此时外国资本尚未有在华设厂的强烈愿望。而之所以尚未有这种强烈愿望,原因在于在外国设厂制造后输入中国也可赚钱。有人估计,在孟买开设纺纱厂,把棉纺运销到中国市场上,可获得13.33%的利润,而在上海开设同样的纱厂,则可得24.44%的利润。[85] 在国外设厂,虽然利润低于国内设厂,但终究可以有利润。如果象航运业一样,只有到中国本土来才能赚钱,那清政府就绝无可能阻止。由于没有外资企业,对华商不具示范作用,所以华商也就难有独立设厂的要求。尽管如此,还是有两起华商试图与洋商联合设厂的举动。如1858年华商席长卿试图与美商联合设厂,以后又与法商、英商接洽,但均未成功。1877年大商人胡光墉也曾试图与怡和洋行搞一个所谓“官督商办”的设厂计划,遭到清政府的抵制。上海机器织布局是清政府试图运用国家的力量引进近代纺织技术的产物,这对于民族的工业化本来应是一件好事,但它又试图将近代纺织技术由独家垄断,阻止其他民间企业的产生,好事又变成了坏事。而所谓的“专利权”就是清政府垄断近代纺织技术的主要手段。
对于“专利权”是否表明上海机器织布局具有垄断权,不少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我们认为它的垄断性是明白无误的。“专利权”问题最初是由郑观应提出的。郑在筹设织布局的初期就提出专利权的要求。他在给李鸿章的呈文中说:“查西人每立一法,必筹之数年,故能处处脚踏实地。……迨至事功成就,又必使其专利者数年。……嗣后上海一隅,无论何人,有志织务者,只准附入本局合办,不准另立一局显分畛域,则成本愈厚,利效可久,而风气开矣”[86]。此后,郑观应又禀请李鸿章:“请准给年限以防外人争利也。职道等奉饬筹议之初,曾禀请上海一隅只准他人附股,不准另设。仰蒙批允。惟洋人如欲纺造,尚未有阻之之说。查泰西通例,凡新创一业为本国所未有者,例得畀以若干年限,许以专利之权。又如在外国学得制造秘法,其后归国仿行,亦合始创独造之例。兹虽购买机器,似类创法,然华花质粗纱短,不耐机梭,中外久苦其难,今试验改造,实已几费心力,前此并未有成事之人,则卑局已合创造之例。应请宪恩酎给十五年或十年之限,饬行通商各口,无论华人、洋人均不得于限内另自纺织,卑局数年来苦心巨赀,不致徒为他人争衡,则利效未敢预期,而后患庶几可免矣。”[87] 从郑观应的这两段话看来,他一开始就在谋求织布局的垄断权,并且用曲解西方专利法的形式谋求垄断权。西方的专利权,系针对某项发明而言。纺织技术虽然也算是一项技术,但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早已不符专利条件了。郑观应把发明的专利权引用到纺织技术,本已误解,而他又把从外国学得技术、归国仿行也当作发明,认为“合始创独造之例”,且又把购用机器与学得技术作等量观,是误之又误。郑观应把购用机器等同于技术发明,理由是“华花质粗纱短,不耐机梭,中外久苦其难,今试验改造,实已几费心力,前此并未有成事之人”,认为“卑局已合创造之例”。这里具体指的是这样一件事。郑观应在筹设织布局的过程中,聘请美国的纺织工程师丹科到上海实地考察。这位工程师到上海后看到中国棉花纤维较短,耽心与外国的纺织机器不合,于是郑观应就派翻译携十担棉花同丹科一同到美国去试验,结果证实完全没有问题,所织出的布与洋棉织出的一模一样。[88] 如果结果证明华棉与外国机器确实不合,而郑观应又通过对外国纺纱机进行了难度较大的改造,使其符合于华棉,那么尚可以享受专利,实验证明二者是符合的,怎么能称是“试验改造”呢?怎么能够享受专利权呢?郑观应完全是在为获得垄断寻找借口。应当说,追求垄断,通过垄断追求超额剩余价值是一切资本家的天性,即使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也有这种天性。但是,垄断会导致竞争的消失,最后阻碍工业的发展。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也要采取种种办法阻止垄断的产生。郑观应作为一个正在向民族资本家转化的买办,必然也带有这种天性。郑观应在此所追求的垄断,应当说是一种资本家天性的垄断。但是,清政府却不仅没有阻止这种垄断,反而继续把它变为封建的国家垄断。郑观应在第一次禀请中,只要求在上海一隅,不准另行设局,只准附局合办,在第二次禀请中,要求通商各口均不得另行设厂,而李鸿章竟据以奏请“酎定十年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89],把垄断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
有人不同意将“十年专利”视为织布局的垄断,理由一是郑观应要求专利意在防止“显分畛域”以使“成本愈厚”,着眼点在于厚集股金,使织布局利可持久;二是专利主要是针对外国资本“以防外人争利”的。[90] 关于第一条理由,我们已经讲明,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压制别人而取得垄断权,即使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被禁止的。清政府扶持织布局,只能通过财政补贴和减少利税等经济手段,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禁止别人设厂,就是一种封建垄断,是阻碍民族工业的发展的。关于第二条理由,我们想要强调的是,郑观应在禀文中明确表明其专利权主要是对华商的。郑观应在第一次禀文中没有明确说明专利权是针对洋商还是华商的。但在第二次禀文中则明确强调:“惟洋人如欲仿照,尚未有阻之之说”,这说明专利权主要是针对华商的,洋商是在后来补充进去的,怎么能够得出专利权主要是针对洋商,而对华商则起保护作用的结论的呢?
有论者不同意把专利权作为垄断性的标志,提出同时期清政府也给了几家私人资本企业以专利权。这几家私人资本企业分别是天津自来火公司获得在直隶省境内享受制造火柴之专利权十五年,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获专利十年,重庆聚昌自来火公司获二十五年专利权。[91]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清政府限于其财力和能力,不可能把所有行业都垄断起来,除了轮、棉、矿、电(后来又加上铁路)四业清政府必须由自己垄断之外,对其他行业并不追求完全垄断。但是,即便如此,清政府对其他非重要行业也并非撒手不管,而任由民间资本自由发展。清政府的做法是将专利权授与某一公司或企业,由它进行垄断,清政府则从中获得大量报效。我们分别来看一看上述三家民族资本企业的情况。天津自来火公司,其创办者不是别人,正是脱离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杨宗濂,[92] 他与洋务官僚集团的关系自然非同一般,他能获得此项所谓“专利”并非异常。公司向清政府交纳了计一万两报效,获得了十五年专利,而且所谓专利,“对外人权利而言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对华人而言也未见得确能保持专利”,“设想将来如果一个英国或德国洋行打算在天津建立火柴厂,谁能来阻止呢”?[93] 重庆聚昌自来火公司享有二十五年制造及出售火柴的专利权。但这家公司与重庆官方的重庆火柴煤油公所有契约关系,即其产品都必须以一定的价格售与火柴公所,“公所在火柴厂与商人之间,好像是个仲介人一样,从付给火柴厂的货款中取费百分之十”[94]。该公司曾向重庆火柴煤油公所控诉一家华商商号擅自在宜昌从怡和洋行及太古洋行的代理人购入火柴约四十箱。[95] 李鸿章曾明白讲道:“聚昌公司愿图专利,只能不许华人在该处再开,不能禁止洋商贩运贸易”[96]。以上两家火柴公司的专利权资料均说明所谓的专利权是针对华商,而不是针对洋商的。钟星溪创办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获十年专利,但每年要向政府交一千元,[97] 1905年总督岑春煊以官款加添资本,将其收为官商合办。[98]
还有论者强调“十年专利期间,缫丝、机器轧花、面粉、火柴、造纸、印刷、采矿、船舶修造和机器制造业,都先后出现了许多企业”,因而否认专利权的垄断性。[99] 我们想指出的是,棉纺织业的专利是专门针对棉纺织业的,不能因其他行业产生了许多企业而否认其垄断性。其他行业的垄断各有自己的特点,有些非重要的行业,甚至不施垄断。即使一些不施垄断的行业,清政府也总是设法阻挠私人资本的发展。以缫丝为例。80年代初广东南海县一带丝厂被地方官府以未经“禀明立案”为由,将所有丝厂“永远勒停”,要各厂厂主将机器变卖,具结“永不复开”[100],使得一部分丝厂被迫迁往澳门。山东烟台地区的唯一一家丝厂烟台纩丝局,原来由一批洋行买办经营,当其转入官僚盛宣怀之手以后,所有机器不准民间仿效。[101] 从此烟台不再成为新式缫丝工业的基地。
1893年10月,上海机器织布局被大火焚毁。由于布局获利丰厚,清政府决定立即进行规复工作。规复工作从12月开始,1894年9月华盛纺织总厂投产。负责规复工作的盛宣怀制定了一个比上海机器织布局时期更为宏大的垄断计划。盛计划在总厂下设十个分厂,计划设纱机32万锭、布机4000张。这个规模是这样确定的:所拟公所章程时估称1892年进口纱包约2100万两,所以拟定华盛总分厂共办38万锭(后增湖北纺织官局2万锭,共40万锭),每年可出纱25万包,可售得1500万两,占进口纱包的70%。1892年进口棉布267万匹,约售银667万两,因而拟办织机4000张,每年约可出布240万匹,可售银600万两,占进口棉布的90%。[102] 华盛总厂成立以后,在上海、宁波、镇江等地先后开设了七家分厂,它们是:裕源纱厂、通久源纱厂、大纯纱厂、裕晋纱厂、同兴纺织厂、集成纱厂、松盛纱厂和肇兴纱厂。[103] 加上早已隶属于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华新纺织新局(后改为华新纱厂),[104] 共实际建立8家分厂。盛宣怀请求获得特权。李鸿章把华盛计划的38万个锭子、4000张机子,加上湖北织布官局的2万个锭子、1000张机子,共40万个锭子、5000张机子,允准今后“无论官办、商办,即以现办纱机40万锭子、布机5000张为额,10年之内,不准续添,俾免壅滞”[105]。试想,这个规模是根据1892年进口纱布量设定的,而且还是留有余地的,今后国内无论是纱还是布的消费量都会增长,怎么会出现“壅滞”呢?李鸿章以“俾免壅滞”为借口“不准续添”,既体现了压制民间私人资本的垄断性,又体现了容认洋纱洋布大量输入的买办性。有人因为华盛各厂及湖北官局的纱锭和布机不满限额,而且到1907年全国的纱锭才达到40万,布机则仍不满限额,认为这项规定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规划。[106] 但如果规划只能由自己来实施,而不让别人染指,这不就是限制吗?这不就是垄断吗?政府的产业垄断政策在煤矿业中同样存在。不过,煤矿业中的垄断也有自己的特点,即“对重要的大矿毫不松手,而对一些不太重要的小矿则准许民间商人私自经营,清政府认为这些小矿交由私人经营,无碍大局”[107]。如开平矿务局在开办时即由李鸿章批准“距唐山十里内不准他人开采”[108],“不准另立煤矿公司”,而且“土窿采出之煤应尽商局照时价收买,不准先令他商争售”[109]。直至萍乡煤矿,清政府也“援照开平禁止商人别立公司,及多开小窿,招价收买”,要求地方官要对企图别立公司的商人“随时申禁,以重矿务”[110],并规定周围504方里内不准他人开采。[111] 直隶临城煤矿规定“凡官矿十里以内,有自行开采者,统归官局督办”[112]。安徽池州煤矿“对私人采煤本设有禁例,但本地人民不理睬”,由于“池州人口密集,附近又遭荒歉,官府如果干涉,则可能引起民变;其损失则将更甚于任民间采运”[113],因此禁令也就不解自消。当然,有的官督商办煤矿并无类似规定。如山东峄县煤矿、奉天金州骆马山煤矿就没有类似规定。究其原因,在于这两个煤矿的开采条件极差,私人资本不愿问鼎。如山东峄县煤矿“自元代以来已废弃数百年,井深三四十丈至六十丈,水深且大,若无机器汲水,断无涸日”,“该处煤窿向用牛皮包滑车戽水,马骡拉挽;迨开挖稍深,人力与牲力汲水不及,窿为水淹,无可取煤,便成废弃,无可如何”[114]。奉天金州骆马山煤矿“探百数十尺,虽已见墨色板石,而滨海水淹”,不能开井。[115]“该处用土法试开,煤窿甚旺,但苦无吸水之法”,最后只好停闭。[116] 广西富川县、贺县煤矿也因煤质低劣,过硬,灰多,矿井积水过多等诸多原因而不得不停工。[117] 就一些情况来看,清政府对煤质好、容易开采的煤矿,是禁止私人资本开采的,而对那些煤质差或开采条件较差的煤矿,则不施禁阻,甚至还鼓励民间开采。如池州煤矿,“政府允准了另一个当地的资本家徐氏(徐秉诗)开了一个新矿”,“这个新矿虽然营业不很成功,但在黄逸辉氏的经理下,现在仍在进行开采”[118]。90年代初,更多的新式企业提高了煤炭的需求量,但近代煤矿业却未能相应发展,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清政府不得不鼓励私人采煤业的发展。张之洞期望湖北、湖南和四川各省有私人资本投向新式煤矿,“或仍旧窿,或开新山,或合资伙办,或独力采取”,其产品均可由湖广总督“力筹销路”[119]。但是,由于旧有的好矿已被清政府垄断,新的好矿又难以觅寻,这一号召并不曾引起商人的热情。张之洞只好于1891年动用官款,筹办湖北大冶王三石煤矿和江夏马鞍山煤矿。前者经营3年,也因无法排水而停顿,后者虽采出煤,但却不合炼焦之用。[120] 看来,中国近代采煤业的停滞,除了清政府的垄断政策以外,采煤技术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清政府的产业垄断政策在其他行业也不同形式的存在着。如中国电报局是“独市生意”[121],其章程规定独占商务电报,凡商人集资增设电线必须置于该局控制之下。[122] 汉阳铁厂享有独占供应“官办钢铁料件”及芦汉、粤汉路轨特权,[123] 等等,在此不再一一申论。